偶犯、再犯、重犯、惯犯、
初犯、累犯和特殊再犯
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偶犯、再犯、重犯、惯犯、累犯和初犯等有关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问题。由于法律未对它们(除累犯外)的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中根据自己的理解,各抒己见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法官也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认定,因此,在全国法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极不统一的的判决。为解决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这一难题,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引起法学界的高度重视,进而能成为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参考。
笔者以行为人有无受过刑事处罚和作案的次数为基础,对偶犯等的内涵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偶犯。
偶犯是指只有一次作案并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在事前没有预谋或预备,临时产生犯意,偶然发生的第一次涉嫌犯罪的案件(包括激情犯罪和过失犯罪);二是指行为人在事前已有预备和犯意的第一次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重犯。
笔者认为,重犯是指已经有一次作案,在未受到刑事处罚期间,又以相同行为重复作案三次以内,并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例如,实施作案三次盗窃的行为人。
三、再犯
笔者认为,再犯是指已经有一次作案,在未受到刑事处罚期间,又再次以相同或者不同行为作案,并涉嫌犯罪的行为人。笔者认为其作案次数以不超过三次为宜。
再犯实施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既可包括只触犯同一种罪名,例如,实施作案两次或者三次盗窃的行为人。又可包括触犯不同种类的罪名。例如,行为人三次作案分别为盗窃、诈骗或者抢劫。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将行为人两次作案以上均涉及毒品犯罪的,又称为‘毒品再犯’。
重犯与再犯的联系是:它们在作案的次数上是相同的,因此,重犯能被再犯所包含,重犯都可被称为再犯。
两者的区别是:
重犯实施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仅仅是同一种性质的罪名,而再犯的行为还包含触犯几种不同性质的罪名。
四、惯犯。
惯犯是指作案在四次以上并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既包括触犯同一种性质的罪名,如实施盗窃四次以上的惯偷。也包括四次以上触犯不同种类性质的犯罪。例如盗窃、诈骗、抢劫和故意伤害。
五、累犯.
累犯包括两种,一是指一般累犯;二是指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特点是:前后两罪之中有一个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在法学界通常认为其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之一是过失犯罪的,则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
2.前罪已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必须都在有期徒刑以上。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刑罚条件。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附加刑。如果在主刑执行完毕的五年以内又犯新罪,即使附加刑尚在执行中,仍构成一般累犯。
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的考验期满的五年以内又犯新罪,能构成一般累犯。除此之外,则不能构成一般累犯。即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在假释考验期满五年以后又犯新罪,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均不能构成一般累犯。
4,不满十八岁的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
(二)特殊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已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后两罪必须都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个是一般刑事犯罪,且符合一般累犯条件的,则构成一般累犯。
2.前后两罪不受间隔时间长短的限制。即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3.前罪已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被判处的刑罚,不受轻重的限制。即使前后两罪中的其中一罪,已被判处或者应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某一种附加刑,均能构成特殊累犯。
六、初犯。
对初犯的理解,历来就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初犯是指只有一次作案并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即和偶犯的情况相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初犯是指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罪而第一次应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
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已对具有初犯和累犯的情节的,作出了明确的量刑指导,但并未对‘初犯’的内涵作出解释。我们认为,凡是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的所有犯罪的行为人都是初犯,它包含了除符合累犯条件之外的,从未被判处刑罚的偶犯、再犯、重犯、惯犯。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七、特殊再犯。
特殊再犯是指曽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涉嫌犯罪,因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的犯罪分子。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它和初犯的区别,是因它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它和一般累犯的区别,是因它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不能对特殊再犯按照判处一般累犯的规定,对其适用“应当从重处罚”的刑罚。因它的特殊性又不同于再犯或初犯,因而也不能对其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规定。
特殊再犯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前后两罪的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
2.前后两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前罪已判处的刑罚,或者后罪应判处的刑罚,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即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3.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外,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再犯的新罪,不管是应处以何种刑罚,也不管所犯新罪是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都构成特殊再犯。
综上,由于偶犯、重犯、再犯和惯犯能被初犯的内涵所包含,因此,可以把以上七种划分简单地归纳为累犯、初犯和特殊再犯三种。
作者:全理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