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权利的界定决定了成本和报酬将如何在任何组织的参与者之间分配。既然权利的界定一般是通过缔结契约(明示的或默认的)来完成,那么,组织中的个人行为,包括管理者的行为,将取决于这些契约的性质。
2、大多数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分别承担正的监督费用和保证费用。另外,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会存在某种偏差,由于这种偏差,委托人的福利会受到一定水平的损失,这也是代理关系的一种费用,且把这种费用称之为“剩余损失(residualloss)”
代理成本总和定义为:(1)委托人的监督支出 (2)代理人的保证支出 (3)剩余损失
3、代理问题的一般性质:诱导某一“代理人”开始去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
4、本文重点分析由公司的所有者和局统治地位的管理者(topmanagement)之间的契约安排所引起的代理成本。研究每一个当事人面临的激励及均衡性契约形式的决定因素,这种契约形式可以刻画为企业管理者(即代理人)与外部股票和债券持有者(即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5、企业可视为个人间契约关系的一个连结。企业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种法律假设,它可作为一个复杂过程的聚焦点。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互相抵触的诸多目标会被一个契约关系的框架带入均衡。在这个意义上,企业行为就很像市场行为,也就是说,是一个复杂过程的结果。
6、如果一家独资企业由所有者自己管理,它将制定使他效益最大化的投资决策。当增加1美元支出带来的边际效用(衡量任何生产性效用的净值)对每一个非金钱项目都相等切等于增加1美元的税后购买力(财富)带来 的边际效用时,各种各样的金钱和非金钱收益就实现了最优组合(在没有税收的情况下)。
7、垄断的存在并不增加代理成本。使边际监督成本等于降低管理者额外消费津贴所产生的边际财富增量。
8、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的存在并不像人们所断定的那样消除缘于管理控制问题代理成本(弗里德曼,1970)。如果我的竞争对手都发生等于或大于我的代理成本,那么,我就不会由于他们的市场竞争而被排除掉。
9、代理成本的存在与否和数量大小取决于监督成本的性质、管理者对非金钱收益的偏好和在用尽自己个人财富之后能筹措到的全部资金的潜在管理者的供给。如果监督成本为零,则代理成本也为零;或者,如果100%的所有者-管理者能拥有和管理某个企业(竞争性的或不是)中的所有企业,那么,该企业代理成本也将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