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丢失怎么办 支票丢失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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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08月01日]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有着两大特点:一是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二是见票即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简称《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用支票进行结算是现代社会经济往来的常用手段,方便快捷,但由于各种原因,也经常出现丢失情况,使用者碰到丢失情况,应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补救?日前,《中国税务报》王苹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李法官。
问: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丢失时怎样处理?
答:在使用支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这样在丢失后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是表明“支票”字样;二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是确定金额;四是付款人的名称;五是出票日期;六是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一些不符合规定做法如支票填写不齐全就交付使用,支票收款人代为出票人进行填写等,一旦该支票丢失,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丢失了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一、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根据《票据法》十五条规定,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
二、公示催告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三、普通诉讼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采用诉讼方式,应注意如下几点: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新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四、在判决前或付款前,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没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在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无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问:上面提到的“公示催告”,是通过法院介入进行的,那么应如何申请呢?
答:当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获得同意受理后,失票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运作。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直至第一百九十八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其运作方式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步,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公示催告书。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及简况。票据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等票据的票面填写情况,要如实填写。如果该票据转让,申请人还应附与上手交换票据关系的书面证明。如果是已通知挂失止付的,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第二步,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必要的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由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同时,法院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是指有可能收取该申请人所丧失的那张票据的人)申报权利。法律规定公告期
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步,在公告期间内
如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由法院裁定终结该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来法院与申报票据的申报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该票据进行确认,由法院确认谁为该票据的真正权利人。
  第四步,公告期间内
如无人申报权利,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除权判决,即指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无效。至此,失票人即申请公示催告人持法院的除权判决书即可行使该票据权利。 
  上述四步是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具体运作形式,至于某些细节还可在办理时向所申请的法院咨询。
  问:哪些失票情况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大致可分为下列三类:第一类是关于申请人的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目前各单位使用票据的情况,申请人应当是该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现实中多为单位。目前虽然个人也有使用转账支票的,但数量不多。此外,还应当符合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和“失票人”两项要求。第二类是关于所丧失票据上记载情况的。符合申请要求的票据,首先应当有记载明确的付款人,“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得申请。此外,无效票据也不得申请,或申请了法院也不予受理。这里不得申请,是指不得申请公示催告,但并不影响其申请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是针对有效票据而言,无效票据因其不具备票据权利,公示催告不能对无效票据产生法律效力。第三类是关于其他法律对申请的规定。例如,由于目前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种类主要是支票、汇票和本票三种,对此,除《民诉法》、《票据法》对此有规定之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地方法规的要求。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规定,对申请也都作出某些具体规定,对此,申请人都应弄清楚,这样其申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符合上述三类要求就能得到法律对其丧失票据的保护。
  问:到银行挂失与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有什么区别?
  答:有很大区别。例如,在银行申请挂失,所能解决的是失票人所失去的那张票据不能在其银行账户上兑付款项。付款人承诺失票人的挂失,其就承担了对所失支票不兑付的义务。这样,虽然能够避免失票人失票后,其银行账户上的款项不被划走,但因为毕竟该支票因丧失而不在持票人手中,该笔款项能否仍归属失票人无法确定。因为还存在以对价第三人收取该支票给付对价的损失。但付款人即银行仅仅解决了不兑付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所失支票可能发生的其他问题。而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虽在形式上仍不可能解决所失票据问题,但它是采用一种法律制度来规范解决失票后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它为付款人提供了对所失支票拒绝承兑的法律依据。它在达到规定的法定期限后,能够使失票人获得申请法院将所失票据宣告无效的请求权,并可依此判决取得所失支票的票据权利。对付款人而言,失票人的该款项已依该所失票据成为随时被兑付的款项,包括失票人自己也无理由取得该笔款项。

(作者单位:中国税务报社)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有着两大特点:一是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二是见票即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简称《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用支票进行结算是现代社会经济往来的常用手段,方便快捷,但由于各种原因,也经常出现丢失情况,使用者碰到丢失情况,应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补救?日前,《中国税务报》王苹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李法官。
问: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丢失时怎样处理?
答:在使用支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这样在丢失后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是表明“支票”字样;二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是确定金额;四是付款人的名称;五是出票日期;六是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一些不符合规定做法如支票填写不齐全就交付使用,支票收款人代为出票人进行填写等,一旦该支票丢失,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丢失了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一、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 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根据《票据法》十五条规定,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
支票丢失怎么办 支票丢失登报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
二、公示催告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三、普通诉讼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采用诉讼方式,应注意如下几点: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新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四、在判决前或付款前,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没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在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无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问:上面提到的“公示催告”,是通过法院介入进行的,那么应如何申请呢?
答:当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获得同意受理后,失票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运作。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直至第一百九十八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其运作方式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步,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公示催告书。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及简况。票据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等票据的票面填写情况,要如实填写。如果该票据转让,申请人还应附与上手交换票据关系的书面证明。如果是已通知挂失止付的,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第二步,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必要的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由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同时,法院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是指有可能收取该申请人所丧失的那张票据的人)申报权利。法律规定公告期
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步,在公告期间内
如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由法院裁定终结该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来法院与申报票据的申报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该票据进行确认,由法院确认谁为该票据的真正权利人。
  第四步,公告期间内
如无人申报权利,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除权判决,即指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无效。至此,失票人即申请公示催告人持法院的除权判决书即可行使该票据权利。 
  上述四步是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具体运作形式,至于某些细节还可在办理时向所申请的法院咨询。
  问:哪些失票情况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大致可分为下列三类:第一类是关于申请人的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目前各单位使用票据的情况,申请人应当是该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现实中多为单位。目前虽然个人也有使用转账支票的,但数量不多。此外,还应当符合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和“失票人”两项要求。第二类是关于所丧失票据上记载情况的。符合申请要求的票据,首先应当有记载明确的付款人,“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得申请。此外,无效票据也不得申请,或申请了法院也不予受理。这里不得申请,是指不得申请公示催告,但并不影响其申请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是针对有效票据而言,无效票据因其不具备票据权利,公示催告不能对无效票据产生法律效力。第三类是关于其他法律对申请的规定。例如,由于目前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种类主要是支票、汇票和本票三种,对此,除《民诉法》、《票据法》对此有规定之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地方法规的要求。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规定,对申请也都作出某些具体规定,对此,申请人都应弄清楚,这样其申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符合上述三类要求就能得到法律对其丧失票据的保护。
  问:到银行挂失与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有什么区别?
  答:有很大区别。例如,在银行申请挂失,所能解决的是失票人所失去的那张票据不能在其银行账户上兑付款项。付款人承诺失票人的挂失,其就承担了对所失支票不兑付的义务。这样,虽然能够避免失票人失票后,其银行账户上的款项不被划走,但因为毕竟该支票因丧失而不在持票人手中,该笔款项能否仍归属失票人无法确定。因为还存在以对价第三人收取该支票给付对价的损失。但付款人即银行仅仅解决了不兑付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所失支票可能发生的其他问题。而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虽在形式上仍不可能解决所失票据问题,但它是采用一种法律制度来规范解决失票后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它为付款人提供了对所失支票拒绝承兑的法律依据。它在达到规定的法定期限后,能够使失票人获得申请法院将所失票据宣告无效的请求权,并可依此判决取得所失支票的票据权利。对付款人而言,失票人的该款项已依该所失票据成为随时被兑付的款项,包括失票人自己也无理由取得该笔款项。

(作者单位:中国税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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