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0年10月,发生在西安市的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杀人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媒体报道的狂潮,而在这报道狂潮中,媒体不自觉行使了“媒介审判”的功能。本文通过对药家鑫一案的分析,力图解释“媒介审判”的成因与危害,希望能对媒体在司法报道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指责提出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希望媒体和司法能消除成见,在司法报道中形成良性互动。
关键词:媒体审判、药家鑫案、司法公正与独立
药家鑫,本是一名普通的大三学生,但却在一夜之间故意杀人罪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媒体泛滥成灾的报道、大众舆论的一边倒倾向,无疑是该年度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这一事件的发生,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太多:教育问题、心理问题、法律的公正问题……而从新闻界的角度出发,面对媒体对这一 事件的狂轰滥炸,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媒体是不是做了超乎其角色的报道?是否超越了其职能范围?是否在不经意间行使了“媒介审判”的功能?
关于“媒介审判”这一定义,来自于西方“黄色新闻”泛滥时期,意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报道中,掺杂了过多的媒体意见,形成了某种舆论压力,从而对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而国内学者对这一概念也做了很多界定,个人来说,比较倾向于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王军老师对“媒介审判”下的定义: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i]而在药家鑫一案中,媒体有没有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干扰呢?让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该案件。
一、事件回顾与媒体表现
事件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晚上,就读于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驾车行驶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因害怕伤者日后会因赔偿问题纠缠不清,遂产生了杀人灭口的邪念,在对伤者张妙连捅八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将两人撞伤,后被附近群众截获。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从事件一发生到药家鑫判处死刑,在这近一年的时间内,公众对这件事情的讨论没有停止过,媒体对这事件的报道也没有停止过。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媒体一直对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的猜测,对民众力主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的影响着受众,影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而央视的《新闻1+1》节目——《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这个节目中,从主持人到嘉宾都在刻意弱化着药家鑫的犯罪事实,称药家鑫为“这个孩子”,嘉宾李玫瑾教授更是提出了“弹钢琴强迫杀人”的理论,认为药家鑫迫于父母压力,心理扭曲,但罪不至死。而对事件了另一方张妙的家庭却几乎没有着墨,倾向性十分明显。
药家鑫一案的定性非常简单,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罪,刑法上对其有明确无歧义的处罚规定,但是这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跌宕起伏、一波三折,甚至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竟然需要参考民意?这不能不说是媒介审判对司法的正常审判产生的影响和阻碍。
二、媒介审判的成因
(一)媒体监督职能的误读和媒介角色的越位。
大众媒体具有监督职能,这毋庸置疑,但是,这一职能是建立在社会的不平等和权力的越界。但是在药家鑫一案中,在司法机关没有对其作出最后判决结果的时候,媒体就大张旗鼓的报道药家鑫“军二代”、“官二代”的身份,即便是这个猜测并没有得到确定。表面上看是媒体对强权力和官势力的监督,但是,在这个案件中,首先,关于药家鑫的身份并没有明确的正确,仅是猜测;其次,媒体在不自觉中对公众舆论造成了压力,也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压力。媒体显然误读了其监督职能。
在司法报道中,媒介的角色就是对司法活动和案件的审判进行公正、公开、真实的报道,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案件判决前大众传媒不得对犯罪事件做定罪、定性报道。但是在药家鑫的二审判决结果没有最终确立的时候,李玫瑾教授就在《新闻1+1》节目中,说药家鑫罪不至死,这无疑大众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罪报道。媒体的角色只是一个事件的记录者、呈现者,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不是站在一个道德的制高点上,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对当事人的行为做是非评判。药家鑫是“罪不至死”还是必须“判处死刑”,皆应该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相关条例,独立、公正的做出相应的判决。
(二)新闻行业的激烈竞争,导致媒体热衷于做符合受众要求的新闻。
随着新闻业的发展,尤其是新媒体诞生后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导致新闻行业内部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我国实行的“事业化单位,企业化经营”的二元管理体制,更使媒体面对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争夺受众,有时候媒体甚至会违背一贯坚持的原则,做的不是真实的新闻,而是符合受众要求的新闻。在药家鑫一案中,民众的愤怒显而易见,为了迎合受众,媒体不再是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而是对受众的要求和愿望负责。央视的《新闻1+1》节目与受众的要求背道而驰,于是在节目播出后就遭到了受众强烈的谴责和抵制。而对地方媒体而言,在财力和影响力上都无法与央视竞争,也就意味着地方媒体不敢与民意背道而驰。于是,媒体不再发挥忠实的记录作用,反而对大众的愤怒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味迎合受众的口味。
而在近几年的司法事件中,“富二代”、“官二代”利用手中的权力逃避法律的事件屡见不鲜,导致民众与公权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药家鑫一案发生后,公众的质疑声就不曾间断,而部分媒体为了迎合受众,便跟愤怒的民众站到了同一战线上,对药家鑫一案在无形中行使了“媒介审判”的功能。
三.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
(一)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亵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等其他第三方势力的干预。但是如果媒体在判决尚未出结果之前就对刑事案件做铺天盖地的报道,并超越自身的职能和角色对其进行是非评判,掀起“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这无疑会干扰司法系统的正常审判,从而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药家鑫无论是“激情杀人”也好,是“弹钢琴杀人”也好,其犯罪事实已经成立,司法只需按照刑法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但是因为媒体过分的渲染和报道,导致案件一波三折,甚至有教授联名上书要求免除药家鑫的死刑。法律的独立和公众不容侵犯,媒体的报道应该要弘扬法治精神,加快民主与法治建设,而不是一味的推波助澜,与法律背道而驰。
(二)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司法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而媒体也有其自身必须坚持的原则,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报道中,鉴于事件的严肃性,涉及个人自身权利,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中更应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原则,不偏不倚,忠实记录。而若滥用自己的权力时,就会损害媒体在受众心中的地位,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央视的《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播出后受众的激烈反应就足以说明这个事实。
(三)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从而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由于媒介审判通常都是站在一个盲目的、非理性的角度上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这就极易发生错判、误判当事人的情况,这样的案例不枚胜举。典型的“谢帕德案件”。虽然现场没有留下有力的证据,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才被判无罪。这样的情况,对无辜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却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由此看见,“媒介审判”无论是对司法机关还是对媒体本身和当事人都有很大损害,为了规避媒介审判的危害,要从多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媒体要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不做激情报道,不盲目竞争,与司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在司法案件中坚持公平、公开、真实的报道;其次,司法机关也要维护法律的的权威和公正,近年来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很大原因是在部分案件中,法律让步于特权,损害了法律在民众心中权威性,也导致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总之,媒介审判是大众传媒在司法报道中对自身职能和权力的滥用,而这种权力的滥用对司法、媒体、当事人都会产生相应的危害,作为媒体工作人员,我们一定要规避这种不自觉的审判,维护新闻的公平,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
——2011级新闻学研究生 岳珊
参考文献
1.《“媒介审判”频频受难的原因与真相探究——后“药家鑫案”的学理思考》,陈丁杰,《青年记者》2011年第27期
2.《“媒介审判”的新流变——以“药家鑫”案为例》,王琳琳,《青年记者》2011年11月,
3.《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军,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165页
4.《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中华传媒网,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997
5.《媒介审判何时休?——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许莹,《今日湖北》,2007年第三期[ii]
[i]《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军,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