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贸易组织①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序言中明确了其宗旨和目标。世界贸易组织对于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起来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GATT②的23个创始缔约方。但因历史问题中国一直无法参加其会议。从1986年7月10日,中国政府正式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申请,回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缔约方的地位。经过漫长的谈判过程,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享有诸多权利和义务,相应地也对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承诺。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宗旨,承诺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做出了如下明确规定:“本协议参加各方认识到在处理他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环境,又以与他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才去的措施;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子啊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期望通过达成互惠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起实行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的做出贡献,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摊牌的全部结果,戒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
总体而言,世界贸易组织的远大目标。1,提高生活水平。2,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3,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4,可持续发展,最适宜地利用世界资源。5,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增长份额和经济发展。6,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是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是指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消除世界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
与GATT比较而言,WTO的宗旨增加了三个新因素:一是同时提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产品;二是表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三是承认需要积极努力地“确保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能获得与他们国际贸易增长需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之需要。达成上述目标的手段与早在1947年前签订的GATT中的规定完全一致,即“相互作出导向实质性减少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有利安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差别待遇”。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见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Accession of China)、《中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及其9个附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记录了工作组会议召开的时间、中国的经济贸易体制和政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中国的关注以及中国做出的部分承诺。《中国加入议定书》记载了中国的承诺。报告书和议定书中的承诺有同等效力。议定书附件8记载了中国队与货物的关税、配额、农产品补贴等的承诺。
我国已经承诺自加入时起,完全遵守该协议,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出口实绩和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我国主管机关将不执行包含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进口和投资的分配、许可或者权利将不以国家或者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实际要求为条件,或者受到诸如进行研究、提供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规定类型或者数量的商业机会、使用当地投入物或技术转让等间接条件的影响。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给及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供应商等。
中国的承诺主要有6个部分:1,经济政策。例如,中国承诺,对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给予国民待遇。中国将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自中国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2,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框架。例如,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3,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例如,贸易权。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中国将修改有关的法律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5,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例如,外国服务提供者讲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包括合资企业经营行业以外的中国实体,只要该中国合作伙伴是在中国合法设立的。6,其他问题。例如,透明度。
(一)贸 易制度的统一管理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
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发布或者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其他措施(一下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中国国家以下一级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法定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是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使用的情况,包括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此类情况将被迅速提交主管部门,且当证实未统一适用情况存在时,主管机关将迅速采取行动,适用中国法律项下可使用的救济,处理这一情况,同时考虑中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有意以补偿的需要。应迅速以书面形[1]式将任何决定和才去的行动告知向中国主管机关作出通知的个人和实体。该机制自将加入时期开始运转。
(二)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政府的另一部门或另一级政府决定的效力。根据司法审查原则,所有行政行为都应接受法院的审查,行政机关没有最后决定权。
中国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承诺是: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法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GATT1994第1款、GATT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条款所指的普遍使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为,包括与国民待遇、合格评定、服务的管理、控制、提供或促进(包括发放或拒绝提供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其他事项)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2,中国将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此类法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实施的机构,且不应对有关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3,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待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惩罚。如,初始上诉权须向一行政机构提出,则应在所有情况下提供就裁决选择向司法机构进行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裁决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以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有关此类程序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载自加入时的咨询点提供。
(三)贸易权
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范围,以便在加入三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对于所有外国人和企业,包括为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及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四)纺织品
对于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可以采取特殊的限制措施。对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有很多规定,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额和条件的一部分。例如,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地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混乱。协议还规定了具体磋商的时间、步骤、救济措施和时效等等。
(五)针对中国保留的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一致的方式针对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所有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明在一定书中。所有此类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应依照该附件所列共同协议的条件和时间表逐步取消或加以处理。
(六)过渡性保障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专门针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够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七)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在某些情况下,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不适用中国内市场的价格或成本比较。在使用并非根据中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遵守若干特别规定。
(八)其他问题
1,透明度。A,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B,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C,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上述要求予以公布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
2,过渡性审议机制,在过渡期内,对中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
2011年是中国入世十周年,正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第41届年会2011年1月27日举行了一场名为“中国对世界贸易和增长的影响力”的专题讨论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总结了中国在世贸组织大家庭中十年的成长历程。出席研讨会的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表示,中国入世是世贸组织60年历史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双赢”结局的事件。程德明表示,中国入世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里程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与世界分享繁荣和实现共赢的十年;未来十年,中国将会更加开放,共同维护全球多边规则。
参考文献:
[1]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第231页。
[3]曾群华主编:《WTO规则与中国经贸发指的新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4]赵相林 李广辉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400页
[5]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0612/13265.html,2011/4/25访问
[6]http://hunan.mofcom.gov.cn/aarticle/sjshangwudt/201104/20110407497946.html2011/4/25访问
①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 -- 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②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Trade,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