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人未取得房屋转租权,转租协议是否有效 房屋转租

转租人未取得房屋转租权,转租协议是否有效

——兼谈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问题

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 黄诚

【案 情】

 2007年*月,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乙方租赁甲方所有的门面房一套,租赁合同未明确乙方能否转租问题;2008年*月,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自己享有转租权为由,与丙方签订转让协议,将该门面房转租给丙,转让费六万元,房租由丙方承担。2009年*月,乙方以丙方未完全支付转让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以办理某专卖许可证为由,骗取甲方出具其有转租权的相关证明;20 09年*月,甲方以乙方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并声明乙方骗取甲方所出具的证明作废。

【法律分析】

一、本案所涉法律关系

1、甲方与乙方形成租赁法律关系:甲方为出租人,乙方为承租人。

2、乙方与丙方形成转租法律关系:乙方为承租人(转租人),丙方为次承租人。

二、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事后也未取得甲方追认,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次承租人能否以转租人无转租权为由,主张转租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换句话说,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又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处分权的,该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那么,本案中,在乙方无转租权的情况下,其转租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乙方与丙方转租协议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一问题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本案中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转租协议应为有效。其理由如下:

1、乙方的转租行为不属于财产处分行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能,其中,处分权这一权能一般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乙方转租房屋的行为不属于财产处分行为,应属于合法占有前提下的一种使用行为,即行使用财产性权益的收益权这项权能,并不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2、《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并不退出租赁关系;承租人不同意转租,出租人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效力应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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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该条规定也遵行了这一法理:甲方作为乙方与丙方转租合同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解除合同),致使丙方(其地位类似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使用的,丙方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言外之意,双方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

因此,在本案中,乙方的转租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因其在转租中不能退出原来的租赁关系,其转租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收益权能的表现形式,原租赁合同被解除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

四、租赁合同解除后对转租合同的影响

本案中,由于甲方解除了其与乙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乙方与丙方之间的转租合同依然有效,在此种情况下,因乙方已丧失了租赁物的合法占有权,无法履行转租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的行为应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乙方已无法履行合同,致使丙方无法再合法占有该门面房,乙方起诉要求丙方支付转让费的,丙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或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

五、次承租人能否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租协议

《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由于乙方以其享有转租权为由,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丙方信任,在违背丙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转租合同,损害丙方利益的,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转载:东硕律师网(www.dongshu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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