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1年某单位保卫股档案资料记载:
坏分子刘某,男,现年49岁,家庭出身下中农,本人成份学生,初小文化程度,现住襄樊市某企业家属院XXX栋XX单元。职务:清场工。
刘某主要问题:1973年至1975年间,利用下班之机,夜间串至襄樊公园,先后与某某厂,某某厂等十二位同性男人,先后相约调情,在襄樊公园厕所内,襄阳县医院厕所等地进行过四十余次鸡奸活动。
1976年3月6日。刘某因此戴上坏分子帽子。
经过几年来对刘某的考察:刘某能认罪服法,每天坚 持提前上班,坚持打扫公共厕所,利用工余时间主动学习毛主席著作和干份外活,特别是今天利用工余时间清扫散煤十二吨,为国家作出很大贡献。但是刘某的思想情绪一直还是不太稳定。
注:在我国尚未制定出《刑法》的年代里,却对同性恋人作了如此罪名规定。
刘某工作一向任劳任怨,无论他在工作中作出了多么大的贡献,没有性恋之人的思想情绪如何能稳定呢?可怜的刘某,唯有拼命地工作来忘我自己。
我发此文是一分珍贵的文献记戴,几百年,一百年,几十年后,会有后人来研究此段历史的。请现代的朋友们别看的太底俗才。事实上人类已经在重视人类这类现象,但是在中国没制定出刑法的年代里,这类人的人权没有的份量和常人之人权份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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