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已经邮寄送达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行政复议11月17日该总站管辖的深圳湾边检站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并同日送达向该总站站长王建、北京市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长郑百岗控告深圳湾边检站值班谷队长、北京市公安局有关人员等玩忽职守罪,如不处理,将向有权机关控告以上负责人包庇下级违法玩忽职守罪。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程海,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邮编100192,电话18910535236。
被申请人深圳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深圳海关,电话0755-84495852。负责人。
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2014年11月17日禁止申请人出境违法。
2、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北京往返深圳和深圳湾海关的机票和交通费损失3714元、误工费185元(1天),合计3899元。
3、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赔礼道歉。
4、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5、确认在申请人要求下,被申请人的值班队长谷某(警号044235)、警号045631和045761的警察拒绝出示警察证违法。
6、确认被申请人的警察曹舸阳在工作场所对申请人执法时不穿警服违法。
7、确认被申请人的警察044235、045631、045761对申请人执法时态度蛮横、语言粗鲁违法。
8、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谷队长(警号044235)、曹舸阳、警号045631、045761等违法警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17日申请人欲从深圳湾海关出境乘香港去泰国的飞机私人旅游(落地签证),然后顺便去台湾参加同行的交流。12时左右在深圳湾海关内乘坐过境去香港机场的旅行车办理出关手续时,被被申请工作人员拦下要审查我的护照、身份证和机票。两个30岁的警察(警号045631、045761)气势汹汹地把我带到一个房间里看着我,要我拿出身上的手机、钱包等物品,我要他们出示法律依据,因拿不出,被我拒绝。后来又说要对我安检,我说安检是在出境证件审查合格之后进行,现在我出境证件还未审查通过,没有被安检的义务。约40分钟后,胸前吊着值班队长牌子的谷某(自称,约40岁、1.9米高、偏瘦)找了一个穿便服的人出示了警察证,叫曹舸阳(35岁左右,高约1.8米,中等胖瘦),告诉我说接上级通知,我们协助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阻止你这次出境,我问什么理由阻止,谷队长说无可奉告,自己只是执行上级命令。我说出境边防检查管理是你们边检机构的责任,本口岸不属北京市公安局管理,你们应当执行出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边检条例,我哪点不符合出境条件你们阻拦我,他还是重复前面的说法。我要求出具被申请人的或北京市公安局阻止我出境的决定一类文书,谷拒绝。交涉无果,我向深圳市边检总站纪检督察0755—84498000投诉,接电话姓高的警察说以前也有过这样情况,你只能去问北京市公安局。我说你得告诉我是北京市公安局哪个部门那个人要求你们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我好去交涉或维权,我得有个申诉的途径啊。他用公安内部电话联系后回答,对方不说是北京市公安局哪个单位的,也不告诉该单位公开电话,只是说明阻止我此次出境的理由是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我说十二条有很多款,对我用的哪款,他说对方没说,但对方说有我的电话会尽快联系我。等到下午3点多也没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员电话,只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国保大队一个叫何洋的警察来电话不痛不痒“安慰”几句,说是北京市公安局的上级要他打的电话。我无奈买了返京机票回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检查出我的出境证件合格,对我没有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也未扣押或收缴我的护照,被申请人阻止我出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依法出境权。
申请人请求你站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履行职责,监督纠正下级(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决定支持我的请求事项。
此致
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附证据和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人程海:
2014年11月23日
行政复议申请人程海提举的证据目录
序 | 证据名称 | 证明事项 | 证据来源 |
一 | 1、申请人的中国护照有效页复印1页。 2、申请人2014年11月17日从香港起飞至泰国的机票复制件。 | 申请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符合从被申请人边检管理的口岸法定出境条件。 | 申请人 |
二 | 3、申请人拍摄的深圳湾海关、被申请人工作场所外景照片2张复印1张; 4、申请人给深圳出入境边检总站纪检督察打投诉电话的手机号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警察何洋的来电号码照片。 | 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在深圳湾海关违法阻拦出境,向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投诉的情况。 | 申请人 深圳边防检查总站纪检督察 |
三 | 复印件:申请人往返北京—深圳飞机票两张3220元;往返北京机场的出租车票两张244元;深圳机场往返深圳湾海关的的大巴车票两张250元。合计3714元。加误工费185元,合计3899元。 | 被申请人违法阻拦申请人出境,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3714元+185元误工费=3899元。 | 申请人 |
申请人程海:
2014年11月23日
控告深圳湾边防检查站警察044235(谷队长)、045631、
045761、曹舸阳非法禁止本公民出境的玩忽职守违法犯罪行为
控告人程海,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邮编100192,电话18910535236。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谷某,男,约40岁,1.9米高,偏瘦,(自称谷某,吊值班队长胸牌,警号044235),深圳湾边防检查站警察。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警号045631,男,约30岁,中等胖瘦,1.75米高,深圳湾边防检查站警察。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警号045761,男,约30岁,中等胖瘦,1.75米高,眼常露凶光,深圳湾边防检查站警察。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曹舸阳,男,约35岁,1.8米高,中等胖瘦,深圳湾边防检查站警察。
控告请求事项:
1、严肃查处四被控告人2014年11月17日禁止控告人出境的玩忽职守违法犯罪行为。
2、责令深圳湾边防检查站和四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北京往返深圳和
深圳湾海关的机票、交通费、误工费损失合计3899元。
3、责令被控告人向控告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控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4、处分被控告人谷某(警号044235)、警号045631和045761拒绝出
示警察证、曹舸阳在工作场所对控告人执法时不穿警服、警察044235、045631、045761三人对控告人执法时态度蛮横、语言粗鲁等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17日控告人欲从深圳湾海关出境乘香港去泰国的飞机私人旅游(落地签证),然后顺便去台湾参加同行的交流。12时左右在深圳湾海关内乘坐过境去香港机场的旅行车办理出关手续时,被被申请工作人员拦下要审查我的护照、身份证和机票。两个30岁的警察(警号045631、045761)气势汹汹地把我带到一个房间里看着我,要我拿出身上的手机、钱包等物品,我要他们出示法律依据,因拿不出,被我拒绝。后来又说要对我安检,我说安检是在出境证件审查合格之后进行,现在我出境证件还未审查通过,没有被安检的义务。约40分钟后,胸前吊着值班队长牌子自称谷某找了一个穿便服的人出示了警察证,叫曹舸阳,告诉我说接上级通知,我们协助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阻止你这次出境,我问什么理由阻止,谷某说无可奉告,自己只是执行上级命令。我说出境边防检查管理是你们边检机构的责任,本口岸不属北京市公安局管理,你们应当执行出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边检条例,我哪点不符合出境条件你们阻拦我,他还是重复前面的说法。我要求出具深圳边检机关或北京市公安局阻止我出境的决定一类文书,谷拒绝。交涉无果,我向深圳市边检总站纪检督察0755—84498000投诉,接电话姓高的警察说以前也有过这样情况,你只能去问北京市公安局。我说你得告诉我是北京市公安局哪个部门那个人要求你们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我好去交涉或维权,我得有个申诉的途径啊。他用公安内部电话联系后回答,对方不说是北京市公安局哪个单位的,也不告诉该单位公开电话,只是说明阻止我此次出境的理由是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我说十二条有很多款,对我用的哪款,他说对方没说,但对方说有我的电话会尽快联系我。等到下午3点多也没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员电话,只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国保大队一个叫何洋的警察来电话不痛不痒“安慰”几句说事已至此、不要生气,说是北京市公安局的上级要他打的电话。我无奈买了返京机票回京。
出入境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