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庆洪案”起诉书像笑话大全
贵阳“黎庆洪案”目前正引起普遍的社会关注,何以如此?不唯该案从起诉到审判均全面违法,更因对黎庆洪、黎崇刚的涉黑起诉更像是一个笑话。
1997年,因花梨乡政府将承包费从5000元提高到20000元,范传习不愿意继续承包,花梨乡政府终止了与范传习的承包关系,范传习自此退出马口磷矿。之后,黎崇刚以20000元的承包费从花梨乡政府承包了原由范传习承包的采矿点。——对此,起诉书称,黎 崇刚、黎庆洪见开阳县花梨乡马口磷矿矿山开采“有利可图”,在时任花梨乡党委书记的帮助下“染指矿山”,承包马口磷矿一开采点开矿经营获利。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这不仅被定性为黎崇刚、黎庆洪见开采矿山“有利可图”而“染指矿山”,还被定性为“通过提高承包费”的办法“承包马口磷矿一开采点开矿经营获利”。这分明是说,黎崇刚、黎庆洪去开矿必须无利可图,而且,还必须压低承包费,否则就是“染指矿山”的黑社会!
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1997年原承包人范传习退出的情况下,与开阳县花梨乡政府签订协议,承包经营马口磷矿原承包人范传习(现已去世)的采矿点。这在起诉书中被定性为黎崇刚“吃饭(范传习)”的“以黑夺矿”行为。
黎崇刚进入马口磷矿后,在采矿过程中,工人与相邻采矿点的另一承包人朱凤伦的工人曾发生斗殴,后几名工人将朱凤伦打伤。此事当时已经过政府部门调解处理。后来,朱凤伦的采矿点因开采不当引发地质灾害,出现安全隐患,被花梨乡政府关闭,朱凤伦退出马口磷矿。这在起诉书中被定性为黎崇刚、黎庆洪“杀猪(朱凤伦)”的“以黑夺矿”行为。
2002年4月,马口磷矿另一采点的承包人刘西林将其采矿点的承包权及相关证件手续以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崇刚。(实现转让后,刘西林还给了中间人2万元好处费。)这在起诉书中被定性为黎崇刚“杀牛(刘西林)”的“以黑夺矿”行为。
随着三位承包人范传习、朱凤轮、刘西林的先后离开,马口磷矿最后由黎崇刚独家承包经营。这被起诉书描述为黎崇刚、黎庆洪彻底实现“‘先吃饭’(范传习),‘后杀猪’(朱凤伦),‘再杀牛’(刘西林)”的预定目标,“全占霸占马口磷矿范传习、朱凤伦、刘西林的开采点”。
下面是起诉书的一个片段。根据起诉书的理路,个人和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违法行为;与有违法行为的朋友的交往,也是违法行为。——
(二)黎庆洪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1996年以来,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采用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以黑夺矿”,到2003年完全占霸占马口磷矿范传习、朱凤伦、刘西林的开采点,随即成立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通过转让马口磷矿股份获取巨额资金,先后成立”开阳县矿产经营部”、”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磷都典当行”等公司企业,以合法的表现形式掩盖其非法资金来源。同时,黎庆洪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维持组织的日常运转,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充分利用该组织在社会上的恶名,先后以从事矿山开采、非法采矿、开办公司企业、投资相关产业项目、赌博、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摆平事端、开设发廊从事卖淫活动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上手段的实施,黎庆洪犯罪组织顺利捞取巨额钱财上亿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购买交通工具、购买房屋、通讯工具、作案工具,交纳会贽,开设娱乐场所,发放组织成员工资,支付组织成员受伤后的医药费,看望组织成员,慰问被关即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交纳保证金、罚款,支持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外逃,为被关押组织成员”跑”火系以及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请组织成员吃、喝、玩、乐、聚会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上述事实除本起诉书后面所列犯罪案件证明外,还有下列违法事实佐证:
1、1996年,被告人蔡侍冈投资10余万在开阳县水龙乡花山村白岩屯开采磷矿。1999年初,被告人黎庆洪投资38000元月入股与蔡侍冈合伙开采,二人各占50%股份,后蔡侍冈缺乏资金投入,放弃该磷矿的开采。黎庆洪开采一年多后,将该矿转包给他人开采获利。
2、2002年4月,被告人黎崇刚获得马口磷矿范传习、朱凤伦、刘西林的开采点。2003年,黎崇刚、黎庆洪通过开阳县地矿局,将开采点合并,成立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由黎崇刚担任法人代表,具体事务交由黎庆洪全权经营管理,主要经营范围有生产加工磷矿石、磷矿砂、磷矿粉、重晶石购销,该经营部经营的马口磷矿2006发生“7.23”死亡事故,被开阳县安监局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03年,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先后共同投资122万购买张青禹、何仕荣经营的织金县珠藏镇“和平煤矿”全部股份,二人各占股50%。2007年5月,织金县珠藏镇的“和平煤矿”、“兴发煤矿”、“顺兴煤矿”、“深洋煤矿”被整合为“兴发煤矿”,法人代表为黄贻惠(湖北人),谢应林和黎应洪等人投资的“和平煤矿”被整合,黎庆洪将自己的股份以1125万元全部转给了谢应林,谢应林持有“兴发煤矿”40%的股份,后谢应林以200万元的价格又购买了“深洋煤矿”股东万光明7.8%的股份,谢应林持有“兴发煤矿”47.8%给盘县投资人唐金信,谢应林保留25%的股份继续参股。2010年5月份,谢应林将其在“兴发煤矿”持有的25%的股份作价1875万元卖给唐金信,转让价款分两批支付,约定2011年5月份支付1000万,2011年7月份支付875万。现公安机关已将谢应林25%的股份予以扣押。
4、2004年12月10日,黎崇刚委托黎庆洪代表马口磷矿与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将马口磷矿35.21%的股份转让给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10日,黎庆洪又代表开阳县马口磷矿与贵州天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喜丰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约定约定以股份合资经营的形式整合开阳县马口磷矿和开阳县姊妹岩磷矿。在此合资重组、并购的过程中,黎崇刚通过转让其马口磷矿和姊妹岩磷矿的股权,只保留该两所磷矿35%的总股份,从中获得股权转让金人民币2436万元。2008年4月30日,黎庆洪在黎崇刚的委托下出面与澳大利亚澳星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在马口磷矿与姊妹岩磷矿中余下的35%股份全部出售给澳星公司。黎崇刚、黎庆洪从中获利3166.8万元。至此,黎崇刚、黎庆洪父子二人通过出卖马口磷矿与姊妹岩磷矿共计获利7602.8万元。
5、1998年,潘华安、潘杰梅、姚昌勇三人投资组建”花山磷矿”,属花山村集体企业,称“花山磷矿一号井”,花山村委不出钱占30%股份。2002年,经花山村委同意,花山村主任李敬宇与邵兴贵、蒙祖权、蒙东友四人又投资开采一井口,称“花山磷矿二号井”。2006年初,周珍琼,周里国,潘华安和李敬宇又开采一井口,“花山磷矿三号井”。一、二、三号井统称为“花山磷矿”,村主任李敬宇任法人代表。2006年6月,“花山磷矿”一号井和二号井个人股全部转让给孙书林(又名孙贵书),花山村委的集体股份不变。2008年4月,孙书林又将其在“花山磷矿”的全部股份以960万价格转给了被告人黎庆洪和蒙祖玖,被告人在黎庆洪占65%的股份,被告人蒙祖玖占20%的股份,李敬宇占15%的股份,法人为李敬宇,由被告人蒙祖玖负责管理。2008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于2008年12 月4日开阳县“花山磷矿”和“龙溪磷矿”整合为开阳“龙水磷矿”,并签订整合协议。2010年3月4日开阳“龙水磷矿”与开阳县龙水乡花山村委和开阳县“花山磷矿”签订了清退协议,清退总金额为1850万元,李敬宇分得88万元,被告人黎庆洪之妻叶萍、蒙祖玖之妻李燕(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转给李顺华350万元,孙书林250万元,刘晓燕50万元,陈晓燕50万元,李敬宇37万元,王院林50万元,陈淑秀63万元,鑫鑫公司100万元。
同时,公安机关追回扣押了黎庆洪、蒙祖玖经营“花山磷矿”期间交到开阳县安监局的30万元保证金。
6、2004年3月,被告人龙康在与代吉兵、陈八余、聂应书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开阳县龙水乡投资开采磷矿。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何菊建、谭小龙与项万国合伙在马场开采红粘土矿,何菊建、谭小龙二人共投资10万元,各占股20%,项万国投资占股60%。
7、2004年12月10日,被告人黎崇刚为法人代表的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马口磷矿)与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腾龙矿产经营部52%的股份转让给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2006年1月10日,黎庆洪代表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与贵州天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喜丰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约定以股份合资经营的形式整合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和开阳县姊妹岩磷矿。在合资重组、并购的过程中,黎崇刚通过转让其腾龙矿产经营部的股权,获得股权转让金人民币1156万元。经调查,该转让金在黎庆洪的要求下,全部分批打入其指定的私人帐户内。2008年11月23日,针对此次股权转让,经开阳县税务检查人员调查核实:黎崇刚作为腾龙矿产经营部法人代表为达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由其子黎庆洪出面采取了转让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当中涉嫌偷逃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264241.30元。经税务机关催缴,黎庆洪等人才将所偷逃的税款补齐。
8、2005年1月,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黎猛用转让马口磷矿所得款项共同投资1000万元成立 “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中以黎庆洪名义投资投资800万元占股80%,以黎崇刚、黎猛名义各投资100万元各占股10%,公司总裁为黎祟刚,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黎庆洪,董事会其他成员为陈森、谢应林、蒙祖玖、黎猛、黄陆兵,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为陈森、黄陆兵、蒙祖玖、黎猛、骆明、李涛。黎庆洪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并任命组织成员蒙祖玖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矿山矿山开采及管理,任命组织成员黄陆兵为公司副总经理,任命组织成员谢应林为副总经理,负责管理织金县和平煤矿,任命组织成员何菊建为总经理助理,负责处理社会事务。
9、2005年3月,被告人黎庆洪投资500万在开阳县成立“腾龙宏升汽车物流担保公司”,经营期限至2010年3月15日,法人代表黎庆洪,股东有黎猛,由邓德权负责管理,主要业务为经营普通货运、汽车贷款担保,货运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代理。
10、2005年2月28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共同投资成立“贵州腾友宏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黎庆洪投资400万元占股80%,黎崇刚投资100万元占股20%,经营期限至2011年2月22日,法人代表黎崇刚,经营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零配件、轮胎销售及售后服务。
11、2005年4月,被告人黎庆洪投资10万余元在修文县久长镇三元开采硅矿,申领了采矿许可证,但由于硅矿价位低,无利可图,黎庆洪放弃了三元硅矿的开采。
12、2005年4月,被告人唐武军、杨松与陈晓龙、杨玉伦等人合伙投资在贵阳市云岩区民生路113号2楼经营“向往未来网吧”,唐武军投资30万占20%的股份,陈晓龙、杨松各自投资30万占20%的股份,余文俊、陈学明两人合占20%的股份,杨玉书投资15万占10%的股份,肖德刚、继中华共投资15万占10%的股份。2005年7月网吧开业至2007年6月,唐武军按20%股份分红得20万元。随后,杨松、余文俊等人撤股,网吧估价216万,由唐武军、陈晓龙、肖德刚三人共同经营,各占33.3%的股份。2009年,肖德刚退股后,山唐武军占47%的股份、陈晓龙占53%的股份共同经营。在经营网吧期间,杨松获利30余万元,唐武军获利50余万元。现公安机关已将唐武军占47%的股份予以扣押。
13、2005年5月25目,以被告人黎庆洪为法人的贵州省腾龙宏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翁强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成立贵州省瓮安黔盛工贸有限公司,投资新建年产30000吨棕钢玉厂,双方各投资1000万元,各占股50%。2005年6月1日,被告人黎庆洪与翁强签订“联合开采协议”,共同就位于瓮安县草塘镇硫铁矿、铝土矿进行开采,后黎庆洪退股。2007年11月7日,翁强将瓮安县岩门铝土矿山和瓮安县草塘镇那乡硫铁矿山以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夏志通。
14、2005年5月,被告人黎庆洪从“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与蒙祖玖合资经营开刚县龙水乡“龙江磷矿”一分矿,黎庆洪共占85%的股份,蒙祖玖占15%的股份,由蒙祖玖负责管理,该磷矿共盈利2000余万元。
15、2005年9月,“贵州开阳县兴龙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以3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面积为1642平方米的土地修建“南江酒店”(即“南江酒店”)项目。2006年4月左右,“兴龙公司”又以1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南江酒店”周围7400平方米的土地,即“兴龙花园”房开项目。2007年7月,黎庆洪从“腾龙宏升公司”出资564万元参与投资开发两个项目并占47%的股份,由黎猛担任此项目的副总经理。2008年9月,被告人黎庆洪、黎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期投资由“兴龙公司”垫付投资。2009年7月,由崔恩清(另案处理)牵线,“英发集团”以2200万元的价格将“南江酒店”“兴龙花园”项目100%的股权收购。2010年6月4日,“英发集团”清退了被告人黎庆洪833.46万元的投资款,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两个项目由“英发集团”负责投资开发。
16、2005年11月,被告人黎庆洪、黎猛、谢应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在开阳县城关镇成立“磷都典当行”,由黎庆洪之弟黎猛任总经理,谢应林占有5%的股份。现所有注册资金已全部贷出,盈利132万元。现“磷都典当行”所有资金被“腾龙宏升公司”内部借贷用于其它投资和开支。
17、2005年,被告人蒙祖玖以2万元的价格与龙水乡人民政府签订开采协议,承包开采开阳县龙檀公司下属的龙水乡和平村小河口村民组老鹰岩开矿点。2007年,蒙祖玖以28万元的价格将“老鹰岩矿点”转让给刘登光开采。
18、2005年,被告人龙康、曾仪、刘语与杨云、杨老三五人合伙以188万元的价格购买尚建投资在福泉市道坪镇扁担山一磷矿,龙康投资26万占股20%,曾仪投资15万占股10%,刘字投资22万占股20%,杨云、杨老三共占股50%。现已付尚建88万元,商定余下100万元分两次付清。后龙康等人在开采一个月后,冈无钱支付余款.尚建出而干涉要求付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龙康等人退出了开采。
19、2005年,被告人黎庆洪以投标的方式获取了开阳县龙江磷矿的开采权,与蒙祖玖合资共同开采。为吸纳投入资金,被告人黎崇刚拉拢郜志林入股20万元,占龙江磷矿的20%的股份。后黎崇刚又以矿山扩建为由要求郜志林再投资10万元,郜志林无钱,邀约张昌勇投资10万元,从郜志林的20%股份中分出9%的股份卖给张昌勇,其保留11%的股份。2006年6月,被告人黎崇刚参与龙江磷矿经营管理,因探明矿山储量大,黎崇刚以矿山扩建需要资金为由,要求郜志林、张昌勇继续投资,否则退股。郜志林、张昌勇再无钱投资,黎崇刚即占有郜志林1%、张昌勇2%的股份。2007年底郜志林、张昌勇退股,分得股金160万元。开采两年来,黎庆洪、黎崇刚、蒙祖玖共获利2000万元钱,大部分用于投资开采开阳县花山磷矿。
20、自2006年3、4月份起,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在开阳县龙水乡合伙开采龙江磷矿第一分矿,组织成员蒙政在该磷矿维护秩序。到2008年9月份前,黎庆洪、蒙祖玖通过在开阳县龙水乡合伙开采龙江磷矿第一分矿非法开采磷矿获利2000余万元。
21、2006年5月13日,以被告人黎庆洪为法人的“贵州腾龙宏升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俊峰为法人的“贵州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挂牌,组建“贵州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以2165万的价款共同拍得开阳县贵开路与开洲大道交叉口处1号地块,取名为“世纪·白鹭湾”房开项目(以下简称“1号地”),黎庆洪一方占51%的股份,李俊峰一方占49%的股份。2008年4月17日,黎庆洪收购了李俊峰的股份,通过“贵州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公司)总经理崔恩清介绍,黎庆洪和“泽源公司”法人汪英明合作开发“1号地”,“泽源公司”以1100万的价款购买黎庆洪51%的股份投资开发。2008年9月,黎庆洪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号地”项目停止运作。2009年9月,“泽源公司”因资金短缺将“1号地”项目卖绐“贵州英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英发集团”),由“英发集团”负责投资行发。
22、2006年6月17日,被告人黎庆洪与杨彪、谢凡聪3人兆同投资房产项目,经开阳县国土资源局出让,以杨彪经营的开阳县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共同受让取得位于开阳县人民西路空地,面积4800平办米,出让金额为267万元,投资比例为黎庆洪占40%,杨彪占40%,谢风聪占20%,命名为“金紫腾”项目。到目前为止,黎庆洪已投资180万元。到2009年3月12日,因黎庆洪被羁押,叶萍找杨彪和谢凡聪将黎庆洪投入的180万元股金退出。
23、2006年,被告人黎庆洪与贾吉成、刘恒三人以赚钱为目的,投资在贵阳市成立“贵阳市光金大汽车检测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黎庆洪投资200万元,占股40%,贾吉成、刘恒各投资150万元,各占股30%。后黎庆洪、贾吉成、刘恒成“贵阳市阳光金大汽车检测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中抽出200万元在开阳县双流镇成立“开阳鑫阳检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检测场”),黎庆洪占股40%的股份,贾吉成占股25%(后将5%的股份转给了秦建),刘恒占股30%,贾吉成为法人。现公安机关已将黎庆洪占有的40%的股份被予以扣押。
24、2006年以来,被告人谢应林在黎庆洪的帮助下,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与刘宝红二人先后将地处开阳县城关镇的“后坝砂石厂”、“南瓜山砂石厂”、“团山砂石厂”收购,于2008年聘请杨仕红管理,谢应林占80%的股份,刘宝红占10%的股份,杨仕红占10%的管理股。
25、2007年5月,被告人黎崇刚与吴万前、莫华明、张昌勇、郜志林、邓飞龙、刘祝新等人合伙在开阳花梨投资“牛滚田”矿山,黎崇刚利用其名声势力以8万元的资金获得牛滚田磷矿的20%口0股份,后以5万元将20%的股份转给邓龙飞,黎崇刚仅以3万元获得“牛滚田”磷矿15%的股份。
26、2007年6月份,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吴正刚三人合伙以133.8万元价格购买大方县安乐乡青杠村马竿山“新民硫磺厂”, 60%的股权,黎庆洪占25%的股份,蒙祖玖占20%的股份,吴正刚占15%的股份,后黎庆洪等人又收购了另一股东胡世文20%的股份,吴正刚、蒙祖玖、黎庆洪三人在“新民硫磺厂”共占股80%,袁尚林占20%的股份。2009年6月,“新民硫磺厂”与“新化硫磺厂”整合为“大方鑫华硫铁矿有限公司”,“新民硫磺厂”占45%股份,“新化硫磺厂”占股55%。现袁尚林占“大方鑫华硫铁矿有限公司” 9%的股份,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吴正刚占“大方鑫华硫铁矿有限公司”36%的股份。现公安机关已将黎庆洪、蒙祖玖、吴正刚三人36%的股份扣押。
27、2007年,被告人吴正刚和杨正雄、樊仕源、苏华益、蒙东明、蒙政(另案处理)合伙在大方投资“龙昌硫铁矿”,杨正雄占整个矿股份的40%,樊仕源、苏华益二人各占30%,吴正刚和蒙东明、蒙政共投资12万元从杨正雄的40%股份中分得10%的股份,吴正刚投入6万元占这10%股份里的5%,蒙东明投入3万元占这10%股份里的2.5%,蒙政投入3万元占10%股份里的2.5%,三人不参与矿山的管理和经营2008年,“龙昌硫铁矿”以500万的价格转让出卖,买矿方先行支付200多万,吴正刚分得12.5万元,后因矿山纠纷至今未支付尾款。现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正雄清退吴正刚的9.8850万元。
28、2007年,被告人黎崇刚与吴万前(已死亡)、莫华明、张昌勇、郜志林、叶其友、邓飞龙、吴明东、刘祝新、张集培、黎福仙等人合伙投资在瓮安县玉山镇开采“当门湾”矿山。2008年11月份,黎崇刚等人将“当门湾”磷矿转让给夏国玉得300万元,黎崇刚按股份比例得142万元,142万元中黎崇刚小女儿朱蔚华分得2万元,卢光群分得2万元,叶萍分得44万元,黎庆丽分得60万元,其女婿石政忠分得20万元。现公安机关己将石政忠所得20万予以扣押。
29、2008年5月,被告人黎庆洪与张学珍、宋筑合伙成立腾龙宏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100万余元在息峰县种植野生菌,宋筑代表其母亲张学珍签字,租用息烽国资办的土地,该项目正在建设时黎庆洪被公安机关羁押,项目中途停工,仅建10个大棚。2010年5月,叶萍以2万元的价格将10个大棚卖给了魏朝华搞大棚蔬菜。现该项目用车东风小康牌面包车一台被公安机关扣押。
30、2008年,被告人黎庆洪和王院林、沈俊、徐浪、石春雷五人合伙在贵阳市陕西路开“88”洒吧,每人投资320万元,各占20%股份。
3l、2008年,被告人杨松与穆知恩合伙在开阳“贵开路”收费站口开设“穆恩二渔庄”,两人各投资9万元共18万元,由穆知恩管理经营,杨松不参与管理和经营。现公安机天已扣押穆知恩清退杨松的投资款9万元、利润6万元共计15万元。
32、2009年底,黄仕洪与乾顺房开公司刘肩华恰谈承包“世纪·白鹭酒”项目土建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预计总投资1000万元,因黄仕洪资金不足,于2010年4、5月份邀主谢应林入股,黄仕洪投资275万元占股30%,谢应林投资500万元占股70%,后帅华投资50万元,谢应林分5%的股份给帅华。谢应林、黄仕洪、帅华三人共投资775万元交给“英发集团公司”。
33、2001年,被告人何东升因参加黎庆洪等人到瓮安丁耙寨寻衅滋事致伤罗开贤一事被开阳县公安局报送劳动教养,黎庆洪替何东升交3000元保证金保外就医。
34、2003年,被告人黎猛、方超、罗毅、李光奇凑钱购买10多根钢管用于打架。
35、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尚兴钟在中八农场劳教期间,黎庆洪带领“同心会”成员何菊建、张松、杨松、张涛、唐武军、龙康、刘健、邓德权等人多次前往看望慰问,并为尚兴钟送钱上帐。2005年10月的一天,尚兴钟刑满释放,黎庆洪又带领何菊建、龙康、曾仪、蒙祖玖等人开4辆轿车到中八农场迎接,在贵阳浅水湾安排其洗澡、吃饭,为其接风洗尘。
36、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光奇、谭涪锦、梅芸瑜、程良静等人混在一起后,长期以开阳县紫江宾馆、紫江浴都、豪城招待所、宏盛招待所为据点,经常吃、伟一起,费用山李相建、李光奇承担负责
37、2007年1月,被告人黎庆洪得知组织成员蔡计刚在尚兴巧赌场打假牌赢钱时被刘吲群发现,刘幽群等参赌人员即要求蔡计刚退钱,为了帮助蔡计刚摆平事端,黎庆洪安排蔡计刚退钱,并拿出10000元出面替蔡计刚退钱给赌徒。
38、2007年1月,被告人何菊建得知金华在“火药枪”夜市与开阳县恶势力团伙成员何明华扯皮后,为了逞强争霸,安排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等人到南街购买30多根木棒准备在与何明华聚众斗殴时使用。
39、2007年4月,为了报复开阳县恶势力团伙成员冷光辉等人砍伤陆松涛一事,李光奇、程良静、蔡峰、方超、罗毅等人到开阳县城关镇六块碑购买7把砍刀,存放于李光奇住处,用于报复冷光辉时使用。
40、2007年8月,被告人罗毅被袁崧华纠集吉黎等人砍伤住院,纠织成员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李相建、蔡峰、方超、程良静、黎猛等人先后到医院看望慰问罗毅,并送钱送物。
41、2007年10月,被告人李光奇到贵阳统一购买砍刀十把,存放在长期居住的开阳县城“宏胜宾馆”一房间内,以便打架斗殴时取用。
42、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黎猛得知组织成员蔡峰因打架被开阳县城关派出所抓获,为赔偿对方损失,黎猛立即拿3000元给方超前去交给蔡峰赔偿对方。
43、2008年,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吴明扬因故意伤害致伤赵一铮后在开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问,组织成员李相建、李光奇、谭涪锦、张劲涛等人先后前去看望慰问,并送上100元至400元不等的生活费。
44、2008年3月1日,被告人何菊建搬家办酒,组织成员黎庆洪、蒙祖玖、李相建、李光奇及叶仕章等前往贺喜聚会,其中黎庆洪送50000元现金,蒙祖玖送5000元现金。
45、2008年8月3日,被告人黎猛、程良静、方超、丁世明四人专程到云南省宜良监狱看望慰问因贩毒服刑的组织成员罗毅、刘健,给罗毅上生活费4000元,给刘健上生活费2000元。
46、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得知组织成员龙康因“涌鑫”电玩城赌博被开阳县城关镇派出所传讯后,立即赶到到派出所为龙康交纳罚款20000元。
47、2008年6月一天,被告人黎猛得知组织成员罗浩因参与故意毁坏“帝豪”夜总会设施被公安机关抓获,立即拿5000元给龙康交到派出所替罗浩赔偿“帝豪”夜总会损失。
48、2009年7月,被告人蒙祖玖在贵阳市乌当区看守所羁押期间,组织成员谢应林前往看望慰问,给蒙祖玖上1000元的账。2010年的3月和7月,被告人组织成员蒙祖玖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羁押期间,组织成员谢应林、尚兴钟、张吉友先后前往看望慰问,给其分别上4000元、1000元、500元的账。
49、2010年4月份之后,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黎猛、蒙祖玖等人一审判决后,组织成员黄陆兵、唐武军、杨松、曾仪、张松、黎玉成、尚兴钟、胡长江、胡贵、杨小祥、王亚军、吴正刚、张吉友、蒙政、蒙海江、吴太勇等人先后前往贵阳市看守所送钱看望慰问黎庆洪、何菊建、黎猛、蒙祖玖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