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针对原被告的某些情况和行为规定了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2种制度。
针对原告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一款,《民诉意见》第143条、第158~160条的规定,有4种情况法院会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主要针对被告一方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130条,《民诉意见》第157、158、162条的规定,有5种情况法院可以适用缺 席判决。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有一点特别需要注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分原告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