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非编职工用工形式探析 部队在编职工文件

【背景】19899月,董吉顺为《简明公安词典》撰写“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名词解释,首次确定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概念;20125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军事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刚,在经过十年多的积累后,写就军地互涉法律实务领域首部著作《竖起这面旗》,并在此基础上诠释了军地互涉案件的概念,即军地互涉案件意指在实体权益或程序管辖等方面涉及军队和地方两个范畴的法律事务。本文作者在军地互涉案件概念形成过程中,结合自己所熟悉的劳动法专业知识及实务,对军队及其外延单位的非编用工进行初步研究,希望能在军地互涉案件的劳动法领域起到抛砖引玉作用,让更多法律人士投入到该领域。

军队非编职工用工形式探析

军队非编职工用工形式探析 部队在编职工文件

军队非编职工是直接与全军工厂、建筑总(大)队、农(牧)马场,事业单位(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机构的职工以及队列单位中印刷、取暖、营房维修、农副业生产等非编职工)建立用工关系的职工。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保障一线的需求。随着国家劳动法律的规范化的增强以及军队非编职工数量逐渐增加,军队承担的非编职工的管理成本和用工风险也相应提高。军队在非编职工的招聘、合同管理、工资发放、缴纳保险、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务方面,投入了越来越多的时间与精力。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军队必须对非编职工的用工形式进行改革,做到既保障生产用工需求、提高非编职工的积极性,又能实现合法、高效、低风险用工。本文将结合我国劳动法律和军队非编用工的特殊性,以及非编职工用工的实践,对用工形式进行思考。

一、军队非编职工的特点

涉密性,是军队非编职工岗位区别于一般劳动者的一大特点。一个国家的军事力量属于国家机密,在与军队或军队有关的单位工作的非编人员,接触到的信息也很可能涉及到保密问题。

军队非编职工岗位具有辅助性。由于军队主要用人来自现役军人,对于非编职工来说,所从事的岗位,相对于军队主要工作来说,主要是一些辅助性的岗位,如军队招待所的服务人员岗位、军队医院的一些医护人员岗位等。

一些军队非编职工岗位是临时性用工。和社会企事业单位一样,军队非编用工也会涉及到临时性的岗位,如临时的清洁、季节性取暖、营房维修等用工。

二、军队非编职工用工形式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用工形式可以分为直接招聘的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形式。军队非编职工的用工形式上也可以根据具体工作岗位,采用这三种用工形式。

(一)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由军队单位与军队非编职工直接建立的,只存在两方关系;需要军队单位与非编职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非编职工与军队单位之间的从属性较强,军队单位在对非编职工的用人管理上也具有严密性。

由于军队单位与全日制军队非编职工之间是合同制劳动关系,这就要求在对该用工形式下的职工按照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严格管理。从招聘时严格政审到用工合同的签订,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到保密制度的设置,都需要考虑具体单位、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严格把关,避免疏漏。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与军队单位之间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非编职工之间的三方关系;通过第三方接收非编职工。第三方主要指劳务派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等有资格经营的中介机构。军队单位在一些同时具有辅助性、临时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主要的目的是:稳定队伍,合法用工。

军队单位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使用非编职工时,要注意监督检查第三方派遣单位。如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非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合法;派遣单位是否给被派遣非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否合格等多项内容。同时,还要注意对派遣的非编职工注意政治审查、加强用工管理,以适应军队单位用工特殊需求。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军队非编职工岗位,军队单位可以考虑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雇佣非编职工,目的可以实现军队单位与军队非编职工的互利。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非编职工可以在考虑自身工作能力以及参加的工作岗位特点,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实现更多创收;对于军队单位来说,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管理压力,减少用工成本。

非全日制非编职工用工的特殊性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非编职工用工形式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

军队单位在采用非全日制非编职工用工时,要注意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依法实行小时计酬方式,工资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此外,用工岗位上应考虑在岗位的公开性,即不存在危害军队单位秘密的危险性;同时,在非全日制非编职工上岗前,要注意开展基本的保密条例培训。

总之,军队单位在选用军队非编职工用工形式方面,一方面要考虑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另一方面要考虑军队单位的岗位特殊性,实现多种用工形式并 存,稳定结合,从而实现合法用工形式下效益最大化。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松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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