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义必自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成语,尤其是在文革时代,这句话常用在大批判的文稿中。“毙命”、“枪毙”这些词是大众所都熟悉的,我也不假思索地认为“毙”就是死的意思,而且这种认识根深蒂固。在《左传·隐公元年》中读到“多行不义必自毙”时,我把注释跳了过去。自以为理解了其中的含义。
这样的理解,对于解释《左传·成公二年》鞌之战时的“射其右,毙于车中”,因为车右倒下后没有再站起来的记载,所以“毙”作死解似乎没有问题。
可是《左传·哀公二年》铁之战时有记载“郑人击简子中肩,毙于车中。”如果这里的“毙”理解成死的意思,那么后面还有“大子救之以戈”及“赵孟喜曰”该如何解释呢?简子就是赵孟或者叫赵鞅。岂不是赵简子死而复活了吗?这很令人恐怖。
于是掉头看“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注释,杨伯峻的注释“毙”当“踣”(音卜)解,踣是跌倒的意思,如:屡踣屡起。也有倒毙、僵死、破灭的意思,如:踣其国家、踣毙不振。而毙的本意是歪斜着身体倒了下去,接着断了气。需要说明的是:毙字描写的是一个人在短暂时间内死亡的过程。
显然,“多行不义必自毙”中的“毙”不能理解为死亡,而是跌跤、失败的意思。“ 郑人击简子中肩,毙于车中”的“毙”也是跌倒的意思,所以赵简子才可能被其车右(大子)救起,以后还能笑着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