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重建招考模式 马来西亚高等招考制度

应按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重建招考模式 马来西亚高等招考制度

近日,北京市教委就如何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有人提出,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属于“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要均等分配,非基本权利按规则分配。(燕赵都市报12月28日)

将受教育权利,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可以为各地采取“积分制”等方式有限开放中高考找到“依据”——对于“基本权利”,政府部门有义务无条件保障;而对于“非基本权利”,则要视纳税、缴纳社保情况设定是否可以享有权利的门槛。但是,这种“权利”划分,一方面于法无据,另一方面则是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概念的偷换。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没有有关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无论学前教育还是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都被认为是基本权利。教育公平的概念,则包含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中,结果公平,主要指受教育者拥有公平的升学机会。

当然,根据政府对教育的保障力度不同,教育又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从属性来说,是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免费性等特点,任何受教育者都可无条件平等享有义务教育机会。非义务教育从属性来说,则是准公共产品,由于资源有限,不是每个受教育者都可接受,但也必须强调公益性,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只有26.7%,升学率虽然年年攀升,但也只有75%左右,因此,非义务教育通常要对受教育者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选拔,同时,会按照成本分摊原则,承担一定的教育成本。

很显然,将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基本权利”,非义务教育作为“非基本权利”,是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概念的偷换。受教育者接受非义务教育,确实要按一定的选拔规则——国外是多元评价方式,国内则是中高考单一分数评价、选拔——但权利是平等的,简单地说,就是不受户籍、身份、民族、经济因素等限制,有平等申请进入高一级学校的机会,至于能否获得受教育机会,则要看自身的竞争力。

这里还有必要区分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作为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应该全国所有公民平等享有,而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则可视辖区内居民的税收贡献而定。

以此观察北京、上海等地开放异地高考,对于全国大学、私立院校,地方政府无权对受教育者提出税收、社保要求——全国大学应面向全国平等招生,而私立院校的招生战略由其举办者(董事会)自主决定,只有权对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院校的招生,做出一定的限制。但这不是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问题,而是纳税人与政府以及公共产品的关系问题。

所以,一直以来,我都认为,不宜将异地高考问题交给地方政府解决。在现行高考制度框架之下,全国高校、地方院校、民办院校都把招生指标分到各省市,自然地,这就成为各省户籍人口的高考“蛋糕”。在这一框架下,解决异地高考,就变为本地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员的高考利益冲突,由此演绎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概念,也就很正常。

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有必要根据高等院校的举办者性质,按全国大学、地方院校、民办院校、高职高专分类处理。对于全国大学,作为全国性准公共产品,应该全向全国所有受教育者招生;对于地方政府举办的院校,可以作为地方性准公共产品,主要面向当地居民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对于民办院校,可以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制订全国和地方招生方案;对于高职高专,从学校的办学需求出发,采取适合自身的招生方式。

这就打破了原有的高考录取制度框架,也让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的利益关系变得清晰——所有中国公民,都可自由平等报考全国性重点大学,这类大学可采取全国统一考试、自主招生的方式进行招生;没有被全国大学录取的学生,可以再参加地方性院校的招考,考虑到地方院校的属性,可以把更多招生名额给本地居民。事实上,目前我国开放异地高考,矛盾就集中在全国重点大学,有关高考公平的争议,也因全国重点大学的招生指标配置不均衡而起。

对此,有人会说,目前中央和地方共建,一些全国大学,主要也靠地方出资,那么,对于这类大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变更为地方院校,不再是所谓的全国大学,地方愿意吗?高校自身愿意吗?如果不愿意,那么,就应按全国大学的属性面向全国招生,地方出资只是让这所学校放在这个地方举办;二是按照地方投资的情况,适当保留部分名额给地方,这可适当平衡中央、地方投资的关系。总之 ,解决异地高考,应该跳出原有的利益框架,按照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重新理顺利益关系,建立新的招生考试模式。这才能摆脱目前的利益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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