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概念、特征、原则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通常从广义和侠义两个方面去理解。在狭义上,商法仅指商法典及附属法规,如商法典极其施行法等。在广义上,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括商法典,还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证券、保险等法律。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商行为顾名思义与利益有关,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征,如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商法的制度也亦如此。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确定的,它仅适用于履行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说,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商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之所需求,商事交易的内容和形 式都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修改更为频繁。
4、商法的公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本质上应该属于私法,但里面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5、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后来各国都制定了国内法,国内法的制定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阻碍,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下列结果,国际商事立法得以加强,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三、商法的原则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节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包括三个方面,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的含义是指,商主体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两方面:一、商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二、诚实信用,即商事交易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互为交易、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以维护交易之公平。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主要包括三个方便:其一,交易简便;其二,短期时效;其三,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如短期时效、交易简便、迅捷、交易自由等,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
其二、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如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制度、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等。
其三、对于有过错或者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如破产整治制度等。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其一、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各方有义务提示交易内容,将交易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以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的知晓交易实情。
其二、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三、通过对商事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以确保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