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这应是增值税问题思考的,因为是上次那位纳税人问到自动扶梯的折旧年限问题引发的思考,所以我也归到“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了。
对财税[2009]113号文,大家都有些困惑,我这两天有得空就思索来思索去,吃饭想、睡觉想,最后发现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话外音:这样的问题也用得着你这样左思索右思索煎烙饼,好笨笨的哦。答:呵呵,笨是笨点,笨鸟先飞嘛,想出用一句话来概括的时候,不怕您笑,我还蛮有成就感的,清早起来就奔电脑来发博文了),现在我就来说说我学习概括的过程吧!对您有用没用都请进来坐坐吧,喝茶!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相关法规及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谓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进行抵扣。
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根据以上文件、政策法规的学习,我总结了几次,最后发现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那句话就是:
如果既不是房屋(《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代码前两位为“02”)、构筑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代码前两位为“03”)、其他土地附着物(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列举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十二类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还不是摩托车、汽车、游艇;同时不是只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另外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固定资产,那么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扣除。
三、另这两天我查阅的部分相关名词解释:
载体——顾名思义是起到加载、负载的功能。
载体设备——长期安装在载体内且与载体电源相连接的设备。
智能化楼宇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系统(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智能楼宇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组成,就是智能化楼宇。楼宇智能化的基本要求是:办公设备自动化、智能化,通信系统高性能化,建筑柔性化,建筑管理服务自动化。智能化楼宇所需要使用的设备为智能化楼宇设备。
从上面的名词解释看,覆盖面很宽哦。有人会说了,那灯管不是也不能税前扣除了吗,呵呵,还真是如此,灯管属于照明设施,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我找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资产抵扣的有关答复:
问题内容:
1、房屋的节能灯更换,可以抵扣进项税吗,更换电线呢?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节能灯和电线都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09/10/02
2、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几个问题咨询; 1、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2、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 3、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贵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0/01/19
3、请问一般纳税人供热公司埋在地下铺设的管道(铸铁管,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锅炉属于动产吗?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锅炉属于此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6”的通用设备,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铸铁管的管道,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中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管道是专用于供热的输送管道,不在财税[2009]113号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2、03中,也就是说不为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供热公司在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管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09/10/19
4、煤矿企业井下生产掘进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沙子、钢材等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备注:建造辅助巷道时使用)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代码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035326 巷道”
根据上述规定,巷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的构筑物,因此建造巷道使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09/12/08
5、我们公司现在在做石灰窑的建造工程,在构建石灰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上我们遇到了困难,在建造石灰窑的材料中,构造石灰窑窑体的钢材及耐火砖能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咨询的当地的税务局及专业的税务师,他们给出了我们不同的答案,一些说能抵扣,一些说不能抵扣,请问,到底能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代码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271251 石灰窑”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石灰窑”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2”和“03”的,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09/11/13
6、供电企业进行城市电网改造购进的材料如水泥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等进项税能全部抵扣吗?或者电网改造项目那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28为: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杆输电线路、水泥杆输电线路、木杆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其他输电线路;代码61为变压器;”
因此,电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即不属于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0/02/23
五、有点纠结哦(我当时感觉和您有些一样),灯管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呀,也太那个了……。但是让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想想看,是不是心情没那么纠结呢?(以下看法是否认同,请大家批评指正)
1、增值税转型前(2009年1月1日前),对购入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而现在至少对相当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是不是也是高兴的事呢?而且我们国家正处在试验摸索阶段……。
2、相当多的情况下,我们购买灯管时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是普通发票而已,一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里面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里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抵扣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里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一般的灯管没做固定资产,那么做费用一次税前扣除;其他的相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并并入到固定资产原值按年限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了(一般的家具、用具、工具是最低年限5年)。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一相比较就较平衡了。如买进一项固定资产含增值税价为117000元,如果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元,则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数为100000元,逐年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则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数为117000元,逐年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最后我跟许多人的想法一样,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再下文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行详细解读多好,对“《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明确哪些属“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及附属设施”该多好,大家就不用争论来争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