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做假最终会要了考核的命 虚拟人生最终之战

弄虚做假最终会要了考核的命

冀星

年终岁首,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都进行考核,认真考核的单位不少,亦有走过场进行虚假考核的。

虚假考核主要表现在考核过程弄虚作假与考核的结果虚假两个方面。
弄虚做假最终会要了考核的命 虚拟人生最终之战
从考核过程来看,一些单位定岗定编情况混乱、职责不清,容易的工作大家抢着做,如出国考察,大家挣得头破血流;相反,一些责任大、默默无闻的工作大家相互推,如调查研究、逐字逐句校正咨询报告、核实报告数据、提炼报告的精华,大家纷纷躲避;一些部门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工作,照样能够存在多年;年终总结基本是数字大比拼,接了几个电话、参加了几个会议、收发多少信件,等等;数字一大堆,却没有任何实质工作量。考核过程中自己诉苦与别人帮助诉苦相结合,加班累、工资低、待遇差,等等等等,考核成了一个诉苦会;考核过程中自己表扬自己与别人帮助表扬自己相结合,其目的是为了表扬成一个优秀;在一个定岗定编不科学、不明确的单位,考核的结果很难客观地反映出工作中的问题。一些问题存在多年,根本考核不出来。
虚假的考核容易考核出若干虚假的“优秀”。这是因为考核被一些人操纵了,被这些人“绑架”了,考核往往成了小利益集团的斗法。李真、胡长青等若干腐败官员都在考核过程中获得过“优秀”,甚至在纪检部门的调查过程中,照样可以把一个贪官考核成“优秀”。这些错误的典型从侧面说明,虚假考核出的"优秀"根本没有任何参考价值。虚假的考核容易演变成人际关系的考核,善于和稀泥、办事无原则的老好人容易考核成“优秀”。

虚假考核容易成为打击报复那些敢于坚持真理、敢于维护国家利益人员的工具。据调查,一个单位以举办国际会议车辆不足为名,租用了若干辆车,在会议结束后的两年内公款租车私人使用,一些同志认为这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很多人都在公款租车私人使用,于是抵制这种歪风的同志就被公款租车私人使用的同志投票为基本合格,其原因在于这个同志“不和群”。一些单位整体上违反国家法律,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对单位中大部分人是有利的,或者至少是无害的,一些人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利益,但因为国家利益是宏观的,单位与个人利益是现实的、具体的、直接的,因此,坚持正确的人容易被考核为不合格,并被"合法"逐出公务员队伍。如一些单位私自改变性质,坚持按照机构编制规则行事的人就容易被大家考核为不称职。

虚假考核出的“优秀”容易将一个单位引入一个错误的轨道,并且能够一错多年;虚假机构考核出的“不称职”容易让一些违法分子借助考核这张“羊皮”继续吃羊,“合法”侵害国家利益,“合法”除掉维护国家利益的真正的优秀分子。
年终考核考核执政水平,如何避免不把李鬼考核成李逵,不把李逵考核成李鬼是个大课题。

虚假的考核可能会鲜活一时,毕竟有人可以从中得利,自然会有人来维护虚假的考核,但最终不会长久。虚假的考核最终会因为考核不出实际问题,假“优秀”,人人心中有数;假“不称职”,自然会有人反抗与批评,隐藏的问题逐渐亦会暴露,虚假的考核最终会因为“虚假”而要了考核的命。

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是考核的基本依据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也就是说,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是基本,是“本”, 离开了这一个基本点, 考核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考核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综观各种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之所以出现“人情考核”“人际关系考核”“老好人考核”等种种封建的庸俗的考核模式,从根本上讲,就是偏离了“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这个“本”。一个单位能否与中央保持一致,核心是在思想、行动上保持一致,而从政策上另行一套或断章取义,实质上就是不一致。

“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是统一的,“职位职责”是 “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对一个单位来说,其“职位职责”一般是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在一个单位内部,一个内设部门或一个人员的“职位职责”是由这个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确定的。一般单位内部不设机构编制部门,其职责由人事部门承担。有了“职位职责”,还要结合“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于一个部门来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一般是由当年的工作计划进行规定,对于个人而言,“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是所处的部门分配的。没有“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考核无从谈起。没有明确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则是一个部门领导或者人事部门的失职。

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才能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离开了“基本依据”,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就失去了基础,很难进行科学考核,也很容易变成“人情考核”“人际关系考核”“老好人考核”。一些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多年出现“人情考核”, 其核心问题就在于离开了“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这个“基本依据”,片面强调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

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就与“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了呼应。也就是说,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是建立在“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的。如果一个单位没有给一个人没有分配“工作任务”,那么,对其进行的“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也是一句空话,是空中楼阁,没有意义,得出的结论是虚假的,站不住脚。

中工办字[2010]68号,一份没有“考核的基本依据”的红头文件

一般情况下,各个单位进行年度考核都要做一份红头文件,作为考核的指导性文件。但认真审阅各个单位的这种红头文件,存在问题的还真不少。以工程院的中工办字[2010]68号来说明这个问题。

2010年12月24日,中国工程院机关考核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院机关2010年年度考核和年终总结工作的通知》(中工办字[2010]68号),这份文件包括两个附件,附件1是2010年度院机关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主要列出了以一个工程院副院长作为组长的14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 附件2是《中国工程院机关2010年年度考核及有关工作方案》,这个文件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指导思想和原则、组织领导和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要求、考核方法和步骤。能够体现《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内容体现在中工办字[2010]68号第三条第一款中,原文是这样的“三、考核内容及要求1.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也体现在中工办字[2010]68号第四条第三款中,原文是这样的“四、考核方法和步骤3.个人述职报告应围绕德能勤绩廉,重点总结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及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完成重点工作情况等,重点突出本人年度工作的收获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也就是说,中工办字[2010]68号自始至终就没有谈“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当然,中工办字[2010]68号的确谈到了“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要求”,也就是说,中工办字[2010]68号没有全面引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条。

究竟中工办字[2010]68号是无意漏掉了“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还是故意漏掉了这句作为考核基本依据的纲领性的话?无从知晓。从工程院建院十几年职位职责一直不清楚,以及从本文以后调查所得有些科研人员挂靠在工程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拒绝为其分配工作并将这些人考核为不称职的结果来看,中工办字[2010]68号是故意漏掉“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这句话的。因为以这句话为基础,则首先要看人事部门对挂靠在人事部门有关科研人员的“工作任务”分配情况,对照工作任务进行考核,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就没有事实依据,而这一点对工程院来说是要命的硬伤。因为,如果没有分配“工作任务”,则是人事部门工作失职,人事部门应该考核为不“称职”。

这样看来,中工办字[2010]68号是一份缺乏全面性、科学性的红头文件,是为了避开工程院人事部门的失职而制定的一份虚假文件。在这样的文件指导下的考核的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无从谈起。

其实,工程院人事部门的在制定政策方面的错误是有事实依据以及历史佐证的。

2007年中国工程院下发《中国工程院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中工发[2007]191号),其中第二条关于职称评审的专业和系列中就规定:“根据我院的性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院机关工作人员只评审‘科技管理’专业的工程系列职称。” 而评审所依据的文件——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80)国科干字第199号]早在1983年作废。这次评审有几个人得到了‘科技管理’专业的教授职称, 其中包括现任人事处长易建。事后,工程院人事部门解释:“不知道[(80)国科干字第199号]已经作废”。

2008年,工程院以人事部门为主导,申报工程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工程院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达不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虽然经过活动公关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与之性质类似的中国科学院却没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使得国家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非常尴尬。

经询问中工办字[2010]68号文件起草人获知,该文是由人事部门起草,经过工程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刷下发的。

2010年度考核就是在这份文件的指导下进行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与不称职三类。这是工程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的第三次年度考核。

指导文件缺乏“考核的基本依据”,人事部门没有分配工作任务,考核过程没有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过程弄虚作假,考核结果弄虚作假。

问题出来了,怎么办?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纵容了考核中的弄虚作假

考核依据的有关法律是《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考核文件制定以及考核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由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负责,出现了虚假考核的结果由国家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司申诉处负责调查处理。2009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干部考核工作,随后下发了“一个意见,三个办法”,体现了中央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2010年下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又对考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010年6月,工程院换届,徐匡迪卸任,周济继任作为工程院院长。作为工程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遗留问题,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工程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妥,会葬送学术的未来,会让工程院作为一个咨询机构失去学术独立性,工程院对有反对意见的研究人员实行了挂靠处理,将这些人挂靠在工程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将这些人“冷冻”起来,不给这些人分配任何工作,本来希望让这些人自知没趣,走人了事,但这些人坚持天天上班,没有一天缺勤。于是,问题出来了,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些被“冷冻”起来的研究人员,没有“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德、能、勤、廉”没有任何问题,而“绩”一项由于所挂靠的人事部门没有分配“工作任务”无法计算。但是,考核的权力在人事部门,于是这些人考核得了“不称职”。工程院及其人事部门的意图非常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其目的就是通过不给有关人员分配任何工作,造成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继而“合法”予以辞退。

2009年年底,工程院进行了年度考核,没有公布结果。2010年6月,徐匡迪卸任,周继任工程院院长, 公布2009年年度考核结果,反对工程院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研究人员,已经在人事部门挂靠了半年,人事部门没有分配任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院人事部门报党组同意,宣布这样的研究人员2009年度考核不称职。

研究人员认为这是考核中的弄虚作假。

问题反映到国家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司,监督司答复:“经研究决定,不予以立案受理;决定同时指出,已与工程院联系,要求工程院依据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工程院采取了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没有涉及是否纠正考核结果称职与否,答非所问,将反对工程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研究人员调到工程院咨询服务中心去工作。咨询服务中心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是独立法人,一年一签协议。 工程院的意图是,将这些人调到咨询服务中心,不与他们签署协议,他们就得自动滚蛋,也可以达到“扫地出门”的目的。

研究人员认为,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程院调到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的工程院咨询服务中心违反《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转任只适用于由非公务员转为公务员过程。同样,事业单位分为三类: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部分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务员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指的是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而且,根据工程院咨询中心章程,咨询中心没有“从事公务”的职能,否则,就违背了中央编办的批示,与工程院性质类同,根本就不可能批准成立。

事情不了了之。

研究人员认为,考核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理由是:研究人员挂靠在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拒绝给这些人分配工作任务,没有“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却要逼迫研究人员拿出业“绩”,显然是弄虚作假。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应该对考核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肃处理。然而,具体执法过程却出了问题,执法主体是谁?被考核的对象“弄虚作假”,可以由负责考核的人事部门严肃处理。而象工程院这样,人事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支手造成了被考核人员没有“工作任务”,另一支手造成被考核人员“不称职”,这种情况谁来处理?经询问文件起草人员,认为当时谈到“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这句话,主要是一句原则性的话,“弄虚作假”主要是考虑到被考核人的弄虚作假,没有考虑到负责考核的人事部门也会“弄虚作假”。

这些情况被反映到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该司考核处的答复是按照信访处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根据《信访条例》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样,反映给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的问题又回到了工程院。对于考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仍然由工程院人事部门自己处理。

秦香莲告陈世美,包文拯按照信访程序,决定由陈世美负责处理。

研究人员纳闷:《公务员法》的执法主体是谁?是国家公务员局还是工程院?信访能否代替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可以,是不是法院以及政府的法制办可以不立案直接走信访程序?

其实,国家公务员局只要对考核结果进行严格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这条规定,工程院应该将“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即国家公务员局,但是迄今为止, 没有看到哪个部门对考核情况提出疑问。

《公务员法》有了,重在落实。

不能严格执法,问题还会层出不穷,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还会有,“不称职”还会出现,反映问题也不会停止。

如此循环往复。

如果说国家公务员局行政不作为,有些冤枉,毕竟过公务员局联系了工程院,工程院迫于公务员局的压力,也采取了一些处理措施。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又违背了《公务员法》,难于实施。

反映给国家公务员局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于是乎, 2010年年度考核, 又出现了2009年年度考核同样的情况。工程院人事部门拒绝给有关科研人员分配“工作任务”,又出现考核“不称职”。

同样的反映材料又递到了国家公务员局。

保护虚假考核的三大法宝:不让中央知道、不让国务院知道、不让院士知道

一边不给有关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任务,一边又给他们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无论从哪个方面讲,这都不是一件增光添彩的事。对于这种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对工程院而言,对上,这件事不能让中央知道、不能让国务院知道;对下,不能让院士知道。于是,怎么办?千方百计地捂住。

工程院每年都要给国务院写一个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在这份文件中,从来不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遗留问题,从来不提考核不称职及其原因。

工程院有机要通信渠道与红机电话,可以随时向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工程院想尽一切办法不让反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研人员接触这些渠道。一位科研人员在人事部门挂靠期间,人事部门让其选择工作单位,这位研究人员选择竟然选择值班室,值班室一般是没有人乐意在那里工作的,因为大家认为那里没有什么前途。工程院人事部门书面答复,“不行,编制已满”。实际上,值班室是聘用了两个退休的老人在值班。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在于值班室有部红机电话,工程院害怕万一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满的研究人员报告了中央,漏子就捅大了。当然,由此带给反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好处是,自从工程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人就没有值过班。

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有时也到工程院看望院士或听取工作汇报,这时候,曾经负责制造虚假考核的人员最为紧张。据一位卸任的机关党委书记介绍,中央领导到工程院来,他的首要任务是布置专人将反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又被考核不称职的人员看住,不让这些人接触中央领导,以防他们说真话,坏了事。而据工程院党组的解释,从来没有授权让他这么做。

真假唐僧都念经,没有一双慧眼,看不清。

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以及中央派到工程院的各种巡视组,工程院也要想尽一切办法不能让这些考核“不称职”的人接触这些巡视人员。常用的方法就是工程院推荐人选参加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以及中央巡视组在工程院召开的座谈会,那些因为反对工程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又被考核不称职的人员根本没有被推荐进入会场与这些上面来的“巡查大臣”见面的机会。

也有内参记者想报道此事,亦被工程院用各种办法挡回去。或曰:“只占一小部分,影响很小”或曰:“尽快处理”。《人民日报》一位记者到工程院来采访此事,居然被工程院的保安紧紧盯住。问保安人员是领了谁的命令,保安人员说是当时的院长办公室主任易建通知的。

院士是工程院的主体。无论如何考核中的这些不光彩的事不能让院士知道。唯一的办法就是不能让那些反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又被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参加院士大会。理由各种各样,如原来的人事处长现任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谷珏说“这些人在学部办公室不好好工作,因此不让他们参加院士大会”;学部办公室的人员予以否认;同样,工程院党组的解释是“没有必要全部参加院士大会”。参加院士大会的会议补贴是每次1500元人民币,自然,不参加会议的人员没有这份补贴。据一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人员介绍,“已经少收入6000元了”。

多数情况下,法宝很灵,但也有失效的时候,有些内参反映到了高层,有些信访也起了作用。

造假者与考核不称职者都在忙碌着,很辛苦,这又是何苦呢?

这些事多发生在徐匡迪作为工程院院长后期,他很无奈地解释“难道只有工程院有这些问题?”

“你忙你的吧”------现任党组书记周济的答复充满玄机

考核不称职的通知是个导火索着了火的炸药包,爆炸是必然的,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看导火索什么时候烧完。爆炸的结果是考核不称职者被依法“辞退”,而弄虚作假者或被曝光或被“严肃处理”。因此,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不断加长导火索,让炸药包“吃吃”地响但别在我的任期内爆炸。

2009年的考核本来应该在2010年年初宣布,却一直被拖延到工程院院长换届。本来在徐匡迪任期内应该解决的问题,通过拖延传递给周济。周济2010年6月继任院长,7月份宣布了2009年考核不称职的结果。同时,工程院在2010年6月份更换了人事处长。谷珏卸任,易建继任。

但这个结果很快被反映到国务院以及公务员局,公务员局没有立案处理,算是给了工程院面子。但同时也要求工程院“依据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按照组织程序,一个单位的党“一把手”和行政“一把手”的对该单位的组织、人事负责。

于是乎,考核不称职人员时刻不忘找周济反映情况,讨“公道”;周济认为是上届党组遗留问题,不是他的责任,避而不见;考核不称职人员认为周济架子大,有人解释“不是架子大,是没有想好”。考核不称职人员认为党组在这方面缺乏领导力,不能在考核问题上与中央保持一直,党组认为这是扣帽子,具体负责考核的单位是考核委员会和人事部门,与党组有什么关系?考核不称职人员让人事部门列出分配的工作任务清单,逐一核对,人事部门解释是执行党组决定。

有一天,有考核不称职人员在餐厅见到周济,同他谈到考核弄虚作假问题,谈到最后,周济说“你忙你的吧”。这是一句非常客气恭敬的话。但其中充满玄机。人事部门不给这些人员分配工作任务,他们又能忙什么呢?

考核不称职的通知只是一页文字,几分钟时间就可以打印下发,但是,这个烫手的山芋什么时候能凉下来却是一个未知数。

于是,党组多数成员对此讳莫如深。

既然党组不能走,还是力劝考核不称职的人员离开工程院为上策。

同时,党组尽可能远离这个着火的炸药包。这从颁发不称职通知书的“隆重”程度以及通知书的措辞也能看出党组的态度。

2010年8月,新上任的人事处处长易建颁发2009年考核不称职通知,请了五名证人到场,仪式“隆重”。通知书措辞严肃:“报经党组同意”。而2011年颁发2010年考核不称职通知书,已经取消了邀请证人到场的“隆重”场面,通知书上已经没有了“报党组同意”的话。

党组态度如是,人事部门态度更甚,且有理论基础作为支撑。

有人找现任人事处长易建争论中工办字[2010]68号文件的不全面以及考核过程的弄虚作假问题,易建答复“这就象英美法系,先有判例,后有法律条文,工程院的这种不分配工作形成的考核不称职,这次办成了,以后就成为习惯了”。

中国有句老话“拿着不是当理说”,这话在一些人看来是对的。

荣誉就是生命

毛泽东1958年在武昌会议讲话中提倡“要老老实实,不要作假”;弄虚作假,说到底,是与实事求是相悖的,对工程院来说,是一个学风问题,是学术道德建设缺失的表现。学术机构中的考核过程的弄虚作假同抄袭剽窃和学术造假,形式有异,内容相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明确指出,对学术不诚信要采取“零容忍”政策,切实净化学术风气。由此看来,从大局而论,弄虚作假,中央与国务院是决不会支持与容忍的。

从中国工程院《章程》看,“中国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的确,这是人民给予工程院的封号,这种封号是钱学森、朱光亚等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以无愧的业绩、令人仰望的学风筑就的。这种荣誉需要珍视。

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明确指出"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种告诫同样适用于工程院。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是人民给的,是祖国和人民对广大工程科技工作者卓越贡献的一种褒奖与认可,是一种责任与重托。工程院要珍视这份荣誉,遵纪守法,通过努力不懈的工作,为这种荣誉增光添彩,赋予这种荣誉新的历史内涵。而不是躺在这种荣誉上睡大觉,或者自恃这种荣誉,做一些诸如“依据作废文件评职称”“虚假考核”之类有损这种荣誉的事情,迟早会被历史被民族批评的。须知,荣誉,是人民给的,当工程院没有资格承受这种荣誉时,也是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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