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一坨屎案代理词

方洪诉重庆市劳教委一坨屎被劳教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们和委托人方洪站在一起,共同捍卫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基本政治自由,厘定言论自由的边界,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再如方洪一样受公权力的侵犯。

一,重庆市劳教委2011年1662号劳教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因为违宪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能适用。

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方洪的劳教决定书其依据的主要行政法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应为触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直接有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决定,即可剥夺公民1-4年的人身权力,严重违反《宪法》。我国宪法序文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等,都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有权利和义务解释宪法。我国宪法序文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当然有义务解释宪法,执行宪法,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要认定无效,以维护《宪法》的权威。

同时,《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作为审判机关必定有权利来解释法律,否则,法律的字面意义不可能包罗万象,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解释法律。宪法序文规定,宪法是最高法律,因此,法院也有权利解释宪法。虽然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中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利。但,这不是排他性质的规定。事实上,全国人大也从未解释过宪法,,宪法如不解释,就无法执行,因此,作为日常维护法律实施的法院,在审判中,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当然也有解释宪法的义务[1] 。

宪法只是一本薄薄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有效的守护神,就如一个美丽的少女一样,会被恶霸欺凌,其尊严也将随风飘落。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立法法》2000年7月1日施行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明显违反上位法而自动失去效力。

同时,劳动教养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而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长期限是15日。

二,重庆市劳教委对方洪的劳教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

即便《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法律效力,劳教委的决定书所适用的第十条第四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本案原告方洪不存在上述事实。

被告劳教委据以处罚的事实依据就是,方洪撰写的一坨屎的微博“这次就是勃起来窝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的律师说他不饿,谁窝的谁吃。这不推给王博士了,他主子窝的屎他不吃谁吃。”,还有一条就是“裸官勃起来到重庆后的所作所为真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方洪的言论完全是依据《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被告在答辩中说,方洪在微博中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首先,劳动教养办法中并没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第四项规定的,是煽动闹事。

其次,谣言是不实之辞。方洪所撰写的微博,是时政性的批评文字,并不是描述事实。

第三,李庄案二季,事实证明,确实是一个不构成犯罪的案子,是王立军领导的公安机关肆意妄为的一个案子,江北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就是明证。而王立军是薄熙来一手从东北带来,提拔的公安局长,薄熙来负有领导责任。新华社的社论,评论薄熙来说,他在王立军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王立军领导的公安机关迫害李庄,当然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方洪所批评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正确的批评。

至于说到薄熙来是裸官,这也是事实,从中央公布的情况看,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已经非中国公民,其子薄瓜瓜在美国读书,这不是裸官是什么?至于薄熙来在重庆的所为,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说:“多年来,重庆市历届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改革建设事业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对薄熙来的批评是非常直接的。方洪的批评和温总理是一脉相承的,被告能否也把总理给劳教了?

第四,即便方洪批评有误,也不能算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每个人都不是圣人,一生不说错话。只有在各种观点交集情况下,才能让大家看清楚事情的真相。如果所有批评政府错误的言论都被视为扰乱社会秩序,那么中国得变一个多大的劳教营?我们也要相信人的理智,完全能判断清楚,到底什么批评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薄熙来、王立军的行为,最终表明在重庆以外地方对其的舆论批评,是正确的。这是当下的历史所证实的,就在眼下,记忆犹新。

公民合意建立国家,不是让国家来压迫自己的;公民选举政府官员,不是用来赞美的,而是用来服务自己的。

三,方洪的微博在言论自由范围之内,劳教委的决定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

方洪的行为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其言论并没有煽动起即刻的暴力,也没有人会因此而闹事。离言论自由的边界,有很远的距离。

公权力尤其是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批评上,一定要容忍说错话。因为,国家赋予政府官员非常大的权力。社会公众一定要保持警惕,保持批评,才能让政府官员少犯错误。薄熙来犯了那么大的错误,就是因为,重庆本地的媒体,乃至全国的媒体批评不够,监督不够。新华社社论的标题是《薄熙来问题的揭示,为领导同志敲响一记警钟》,如果这个警钟敲在前面,警钟长鸣,薄熙来就可能不会犯那么大的错误。因此,公民的舆论批评权,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和监督,在我国只能鼓励、容忍,而不能打击。重庆劳教委对方洪的打击,恰恰助长了薄熙来的错误,认为自己天威难犯,故无法无天。现在中央在调查薄熙来的错误,并再次重申了法治至上的理念,我们希望法院的判决和中央提倡的法治至上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我国的历史表明,周厉王时,民众不敢批评政府,走在路上连说话都不敢,道路以目,这个时候,看似周厉王胜利了,得意洋洋。实际上,3年后(公元前842年),平民们最终不堪忍受,自发地组合起来攻入王宫,把暴君放逐到一个叫彘(今属山西,薄的老家)的地方,历史上称国人暴动。之前,大臣邵公对周厉王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言论和治理水一样,只能疏导,不能堵塞。

涪陵在长江边上,如果我们把长江堵上,和三峡大坝一样,但不泄洪,最后的结果是什么?我们所在的法院,乃至这个城市,都将遭受灭顶之灾。劳教委及其上级就是用这种方式来对付方洪,他们堵住了方洪的嘴,但是堵不住天下悠悠百姓之口,这个案子对国家形象带来非常巨大的负面影响。相信法院一定会拨乱反正。俗话说,一时胜负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

代理人希望,重庆的司法平反冤假错案,从这个最简单,普通人都能明断的案子起步。正如新华社社论评薄熙来事件所说,“中国是一个把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念的国家,法治的意义,在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管在重庆这一片美丽的土地上,司法的历史如何沉痛,荒唐,我们只有像个男人,勇敢的面对他,承认错误,才能抬起头来,面向一个光明的未来!而不是像个太监,推诿,掩盖,让被践踏的宪法、法律,在血泪中无助的哭泣,沉吟,这样,中国将迎来一个不稳定的明天。

我们对贵院的判决抱有信心!和温总理一样[2] ,我们对国家的未来也抱有信心!直面历史,才有未来!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斯伟江

2012年6月28日



[1] 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0月26日,法释2009,14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本案不存在这种状况。

[2] 温总理在批评重庆的时候说:“历史告诉我们,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实践,都要认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并且经受住历史和实践的考验。这个道理全国人民懂得。因此,我们对未来抱有信心。”

公共舆论和刑事审判

秦失其鹿,天下共逐

一,脆弱社会新闻多

我国当下的社会背景,如果拿费孝通的社会学理论,乡土中国已经日渐消逝,现在的社会结构,可以称之为:脆弱社会。脆弱最根本的原因是,软的,缺乏主流的价值体系;硬的一面,法律没有成为支撑社会的框架。

这种脆弱特征是,看似富足了,但总是缺了些什么。譬如,整个官僚体系,缺的是正当的政治伦理,也无法有足够的权威来解决社会矛盾,所以,维稳成为除经济建设之外的主要任务之一。

法律界,是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被挤到做小三,法官不像法官,律师不像律师。律师容易被吊销执照,法官容易因贪腐被抓,即便没有贪腐,但是官场陋习收礼卡5000元以上也构成犯罪,加上有双规刑讯侍候,几乎无往不利。商业社会,以傍权力为荣,因为无论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这种传统的,抑或是新媒体,无不仰仗政府,前者需要政府的供给,后者需要政府的审查,譬如马云,如果政府收了支付宝的执照,他就死路一条。在打黑运动,乃至广东的三打两建运动中,看多了企业家的脆弱。企业家多少有点原罪。总归有办法对付你。律师也一样,在办案中非常容易受伤,尤其是刑事辩护。

脆弱社会新闻特别多,所谓新闻就是不正常的事情。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掉下窟窿,开车在北京的桥下会被淹死,在看守所里会有各种死法,维稳办主任的老婆会在省政府门前被打,安全电梯会掉下来。以前说安徽阜阳是中国新闻的富矿,现在恐怕全世界都认为中国是新闻富矿,连《经济学人》都开了一个中国专栏,除了美国,70多年来就只有中国。(当然,也意味着中国的重要)。

二,简单粗暴的大众思维

脆弱社会中,犯罪率是很高的,因为,缺乏正当伦理,任何人都是现实主义,官员满足于自己的贪欲,下层也有依葫芦画瓢,你巧取豪夺,老子为什么不能杀人放火。周克华就是其中一例。犯罪率高,在脆弱社会来说,就是,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宁可冤屈无辜,不可错放一人。听一法官说,最高法有一内部通知,对贪腐犯罪,能判能不判的,判,因为要考虑大众对反腐的强烈要求。这完全违背了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但是,普通民众确实认为,无官不贪,为富不仁,仇官和仇富并行。仇官的刑案多为受贿案子,仇富的案子多表现为打黑。重庆的打黑,广东的三打两建,最终的受害者,一部分是民营企业家,令一部分是社会底层的人。残缺社会,找你写毛病是很正常的,而且,他可以用残忍的方法来找,刑讯之下,何求不得?

有了民众无官不贪,为富不仁,维护社会治安这三顶大帽子,宏观上,公检法几乎处于不败之地,整个社会弥漫着一股实体原罪的浓雾。除了政治犯,几乎没有一个抽象的罪犯(即陌生罪犯)会获得民众的同情。如果没有新闻的探照灯,民众在迷雾中看到的审判,是雾里看花,可以看到公诉人在陈词,律师的辩护,法官做出判决,一切是那么的正常,看上去很正常,贪官在被整肃,暴民在被枪毙。当然,如果民众感兴趣的案子,还是雾里看花,谣言就特别多,譬如合肥的胖子系调包了。

公共舆论的另一特征是,同情弱势群体,底层民众、女性等,一旦成为受害者,或者,一旦发现,被告人情有可原,(如北京的那个伪造假单据为老婆治疗),或者被告人可能涉嫌正当防卫的,(如夏俊峰案),公共舆论都是一边倒的。

三,缺乏制衡和公信力的司法体系

与仇官、仇富的大众思维相伴的,是一个公检法联合体的司法,极致是重庆、贵州的大三长会议,以及各地都存在的政法委协调案件。公安做菜,检察端菜,法院吃菜,律师看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看似没舆论什么事情,但要知道,法庭的设置,本身就是和舞台一样,公开开庭,和舞台让观众观看一样,她要昭示审判的正义性,如果没有审判的正义性,那么审判就徒有形式,和直接砍头一样。所以,为什么要审判四人帮,而不是其他方式,这就是一种昭示正义性的形式。由于当时的舆论完全被控制,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几乎没有,因此,有了形式的正义,就似乎有了所有正义。回过头来看,审判四人帮用的法律,几乎都是之后制定的,法不朔及既往,因为当时没法,也无从犯法。因此,我看张思之,李作鹏的回忆中,都谈到,这是严格控制的审判,这种严格控制的审判,我们在合肥仍可以见到。

缺乏制衡的司法体系这多年来,慢慢也缺乏公信力。公安的看守所的各种死法,公安管的劳教,检察院反腐中的刑讯逼供,拍苍蝇而不打老虎,法院审判中的傀儡审判。可以说,目前司法的公信力大概到了最低的地步,当然,不排除以后还要更低。

可以说,法院判的,公众是会要重新审视一番,我在以前的文章中说,现在法院的判决不代表正义,舆论(PUBLIC OPINION)才代表正义。谁能取得公众舆论的支持,谁也能说,我的审判正义或者审判不正义。这一点,恐怕公检法自己也清楚,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也很重视舆论。

在美国我看学者写伦奎斯特的法庭,大约五分之三的判决和公共意见相吻合,这意味着,有五分之二的不吻合,但是,很少有人质疑法庭的正当性和其判决的正义性。因为符合公众意见,可以说,是人民的意志,不符合公众意见,可以说,法官的独立判断,非选举机构,应该超然,长远睿智地保护民众和国家的利益。

我国由于实施的不是陪审团制度,而是专业、职业法官,因此,媒体审判,和英美有些区别,最关键是考量法官素质和独立性。

在中国会不一样。只要违反民意,大家都会说,这是腐败,颟顸,因为,都知道法庭没有独立性,张志安说,媒体和公众想勾引法庭,谁知道法庭已经被权力强奸多次。这不够确实,确实是,当媒体和公众公开对法庭示爱时,法庭其实早就被权力包养多年。她有时是爱你心口难开,有时是一条心跟老大走。总之,很难。犹如电影《甜蜜蜜》里的张曼玉,一颗心到底在哪里?天知道!

当然,司法机关有其自己的喉舌和其背后体制的强大新闻资源,这我们在后面会提到。

四,公众舆论的多元化

这恐怕各位都比我更专业。现在的舆论,电视,报纸,虽然都有宣传部领导,以及有禁令,但是,毕竟新闻人是多元的,如果没有严格的禁令,很多地方,报纸都有报道的冲动,因为有竞争。南方系面临北方财经和财新传媒的竞争,中央电视台也有凤凰卫视的竞争,连环球时报也有乌有之乡的竞争。

而所有传统媒体,都面临网络的竞争。网络中,微博的传播又异军突起,各家微博的竞争也很激烈。虽然有管制,但是,舆论的多元化,恐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当然,这种多元化也是脆弱的。如南方系的衰弱和东方早报的贬值。微博也是可以关张的。我们的媒体也是残缺的,他残缺的不是脑子和笔杆子,残缺的是,他随时可以被喊停,正如,明天探照灯已经开始发现,法庭上有组织地残杀,但是,被关闭了,迷雾中,什么都看不清,犯罪嫌疑人,又开始被抽象化了。被杀被关都无人同情。

媒体开关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它导致了新闻英才的流失,也导致了新闻犬儒主义的产生。为什么我会这么说,我是从律师圈中感悟出来的。因为刑辩律师最需要勇气,收益小,风险大,于是,律师圈中的人才都不流入这个低端领域,都走向商务律师。目前全国律协的领导中,无一刑辩律师,唯一客串了一下的是,合肥的哪个案子,是因为会长党性强,而不是业务强。新闻界也一样,舆论监督和批评的新闻,最需要业务能力、勇气,风险最大,但是,商业上利益是有限的,所以,坚守的人不会太多。脆弱社会,其原因之一,恐怕就是因为缺足够有良知的新闻人和法律人。

不管如何,在目前而言,多元是非常重要的媒体背景。

五,受众的多元化

媒体报道后,阳光驱散迷雾,打到一个个血肉之躯的脸,民众看到一个个具体的故事,他们会发现,其实,这些所谓的被脸谱化的罪犯,其实就是街坊邻居,他们是父母,是儿子,尤其是底层的人,特别受到关注,如沈阳的夏俊峰案,小贩杀城管,前者是弱者,后者几乎已经被妖魔化为人民公敌。而且,夏俊峰的案子本身也存在硬伤。

再往上走,中产阶级,上海的钓鱼执法,无辜侵害了很多有车族的善举。上海的蟹妈梅晓阳案,让很多中产阶级起了移民之心。每当中产阶级和弱势群体作为被告人或者受害者的案子,往往会激起这两个群体的强烈共鸣。

应该说,感同身受这个词,在目前的社会,特定群体会特别有感觉。李庄案、北海案中律师群体恐怕也是这个感觉。

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的文章也特别多。但是,社会多元化之后,分层是非常正常的,除了没有利益团体做代言人,其实,各自都有代言人在自媒体和新闻机构。

六,法治概念和程序正义的普及

现在社会上有公民意识的人,越来越注重程序正义,知道,没有程序正义就等于没有实质正义,因为实质正义是需要程序正义来推演出来的。

贵阳黎庆洪案,本来是富豪,属于仇富的范畴,但是,案件事实曝光之后,民众发现原本是无辜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重庆的黑打已经逐渐曝光,打黑,也不是那么高尚的字眼。

最后,反贪案件中,我办理的湖州的褚明剑案、浙江宁波章国锡案,都发现了,刑讯逼供,民众看到了具体的个体,看到了办案的凶残,原本抹黑的无官不贪,最终只是法官明知证据不足之后,安慰自己说,他这笔证据不足,但是,肯定其他有受贿。

七,媒体审判的主动权转换

以前的媒体审判,是官方的媒体审判。如审一些重要的官员的案子,一些案子尚未开庭,检方提供给媒体的材料,已经是杀人犯,贪腐犯等单方信息。而没有其律师的观点,给民众以很大的误导,以至于,即便法院发现错了,因为宣传在前,面子问题,不能不判。

就算现在,一些普通的贪腐案件、或者黑社会的案件中,或者重要的案子,官媒占了很大的优势,因为,没有足够影响力的律师介入,或者不让自己请律师,或者用其他手段控制被告和律师,或者市场化媒体不感兴趣,或者没有新闻点。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刑事案件的多数被告人是悲催的,因为无人关注。他们都被抽象为贪官、杀人犯,强奸犯,黑社会分子。湖州的案子,官方为了替自己正名,就说辩护律师是反华势力。而当宁波章国锡案宣判后,浙江省检察院的微博说,该案几经媒体炒作,最终还是有罪,一副幸灾乐祸的样子。

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价值伦理的脆弱,法院公信力的破产,公共舆论就特别重要。政府自知审判的合法性欠缺了,所以,必须要向公共舆论靠拢。当事人、律师发现公共舆论对审判有很重要的作用,于是,也会主动寻求这个工具。可以说,如果司法独立了,公共舆论对审判的影响会大大下降。

八,抢夺正义

某种意义上来说,媒体已经存在激烈竞争,我已经很少看报纸和杂志,除了一些深度报道,因为,深度是自媒体人无法做到的。另外,媒体如果失去客观性,那么又将失去一个重要的看点。自媒体往往带有一方观点,而媒体应该是平衡的。当然,自媒体上很多内容也是来自媒体。

但是在争夺正义的话语权时,自媒体和媒体的竞争是激烈的。在小河审判中,当宣传部门关掉了所有的新闻媒体之后,律师靠的是自媒体,最后,官方都试图影响青石律师的《贵阳记》,希望在其中不要出现XXX的名字。

官方媒体、市场化媒体、自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中的争夺话语权,实质上是争夺对案件正义行的话语权。在药家鑫案件中,明显,所有媒体是一边倒的,这实际上是市场化媒体的失职。本来应该是深度和客观的市场化媒体来平衡官媒和自媒体,实际上没做到。

在贵阳案中,是自媒体压倒了官媒,尽管在审判结束后,人民法院报,微博的头条报道,都发了一些审判长回答记者问,但是,很难改变贵阳案中正义性话语权在律师一边的事实。

最高法院最近透露出来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禁止律师对案件进行微博直播,否则,可以限制律师出庭半年。实质上是,抢夺话语权的一种霸道行为。

斯伟江:一坨屎案代理词

钱云会案件中,官媒和自媒体各有所获,但是,根据后来的调查,仍有多数人不相信政府的结论。意味着,此案官方媒体的报道破产。但不妨碍,他们自己给下面办事人员立功,据说,有人得了公安部一等功的嘉奖。

有人问,公共舆论审判也是不好的。笔者认为,当然不好,问题是,没有独立的司法,领导审判案子,如果让你选择公共舆论审判,还是领导审判,两害相权取其轻。而且,大部分案子,是轮不到公共舆论审判的,大多数被告人,都在迷雾中被判了。所以,悲剧的是,公共舆论能救的,或者能影响的,就只有几个人。

九,刑事报道媒体技术上的问题

媒体作为探照灯,话语权的重镇,当然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称之为民主制度的第四个支柱。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媒体管制,存在一些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是和社会潜规则分不开。如批评公检法要当心,批评政法委要小心。这些技术之外的审查,并非我的讨论范围,我想谈一下外行的技术问题。

1,平衡

我们看到的很多新闻,往往是单方的,多的是刊载检方或者公安的意见,而缺乏辩方的具体辩解理由和证据。拿合肥的案子为例。虽然是特殊的案子,但是,很普遍。按照新华社的报道,忽略了律师提出的几个疑点。

2,隐私

周克华的案子,周克华被击毙后,去采访他的母亲,还拍老太太用扇子遮住的脸。这是下午的主题。

3,常识

很多记者在采访前,不做任何的课前作业,所涉案件的法律条文不去查,案情不去先了解一下,直接打电话给律师,导致很多东西似懂非懂。

4,素养

有理论说,媒体是一个平台,应该是陈述双方的观点。这种观点和,德国历史学家兰克的说法一样,历史学就是史料学。但是,历史学有史才、史学、史识。媒体在书写当代史。新闻记者,除了采编双方的材料之外,应该引入自己的一些见识,不管是否是借别人的口来说。

5,细节

一些媒体,往往忽略案件的细节,以至于让人同情某一方。如最近广州的少女杀强奸犯一案,开始我看了媒体报道,认为,少女在强奸犯的房间里,以匕首反抗强奸,在强奸犯倒地之后,继续将其杀死。法院判决其防卫过当4年。我观看后,觉得作为一弱的一方,确有权力保证彻底解除强者的反抗力,但是,有律师说,这个女的,原来是发廊妹,自愿去男方家,在男的洗澡时不逃跑,杀死人之后,有在房间里过了一夜,次日去厦门,还拿走了男的钱。如果,你多报道这些细节,就会发现其他问题。以前广东东莞的强奸少女案,庭长在解答案件时,说因为女方强烈反抗导致男的起杀心,作为强奸犯免死的理由之一。但是,细细看判决书,并非如此。我觉得不管什么刑事报道,首先,你得把被告人写成一个人,从细节上来写,否则,容易脸谱化,报道也会失败。其次,人是不会非黑即白的,是复杂多样的,报道不能写成一面倒。

6,专业

对新闻来说,是一个专业,对法律来说,也是一个专业。因此,对于记者是新闻专业,未必熟悉法律,在做报道中,往往需要深入浅出地来向读者解释,其中的一些专业问题。这就需要引进专家意见,和多个专家意见。大家都知道,专家现在已经是过街老鼠,所以,也得鉴别专家,这就需要熟悉的专家或者是多找些专家比较。但是,需要记者作为普通读者,也需要提醒读者,什么地方是最关键的。我觉得刑事案件的记者需要告诉读者的常识时,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之王;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人的干扰是宪法规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应该是排除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等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用一些公理去审阅案件,作为支架和底线。

7,持续性

唐慧案,钱云会案,后续报道往往没有,因为热点过了。钱云会只有死了,才有新闻和律师的帮助。非常残酷,但成为新闻之后,能否再回顾一下?钱云会女儿说,我爸以前找记者,不来,现在死了,才来那么多。可悲的是,那么多的记者,最后也在一纸禁令下消失了。乐清的土地问题,仍未解决。钱云会白死了。和他一起上访、坐牢的王立权,即便出来了,也没有记者找他了,残酷!

8,证据

新闻和我们做案子一样,是需要保存证据。这和我们律师一样,要保护自己。我善意提醒,在批评公权力的报道中,要注意保护自己。

十,展望与变数

正如现在的司法体制如果未变,那么即便立更多的法,目前的刑事审判体系不会有大的变化,实质上变化不大,较为积极的现象是通过一些程序,把司法不公,不独立给公布出来;新闻媒体的管控看似也一样。但是,如果不关掉自媒体,自媒体和市场化媒体会慢慢结合起来,因为在背后有强大的利益。作为律师,有强烈的利益需求驱动他,希望自己的当事人受到关注,因为在中国绝大多数被告人会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如刑讯,如被威胁,程序违法等。有一些自己知道有罪的被告,往往会选择勾兑的律师或者形式主义的律师。而市场化媒体,他们需要素材,因为素材意味着故事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这中间的互动是利益一致的。当然,在这其中,媒体需要不受律师的应当而片面报道。(但是,公检法往往是不愿接受采访,那是另外一回事)。

另外的变化在于,社会舆论的受众会更有鉴别能力。大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有利于逼迫一些官媒失去市场。口味太陈旧了。媒体管制也给网络很多机会,来增加其权威性,因为禁令之下之后,传统媒体失去竞争力。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勇敢的人越来越多,要掌控信息是完全不可能了。唯一能做的,是制定合理的规则,建立独立的法庭,按上高素质的法官。任你弱水三千,我只去一瓢。

十一,结论

在如果法庭失去正义性的话语权,群雄逐鹿的时代,争夺正义性,问鼎中原,首先,靠的是信誉,谁积累的公信力越强,谁就能在某个个案中获得先机:对事件的第一印象,我信谁说的;持续发酵中,还是看能否把握住证据或者素材,谁的证据越全面,就越权威,我会不会改变我的观点;如果素材相当,就看分析能力。而最最关键的,仍要靠传播力,微博是蚂蚁雄兵,而CCTV那么烂,但他的覆盖面大,声音响,仍有大量的观众,你最有信誉,最有水平,受众解除不到,看的仍是CCTV,这是最无奈的地方。当然,如最前面说的,这是个脆弱社会,CCTV也是脆弱的,这不,大裤衩的副楼被一个炮仗烧了。

历史学家雷海宗说,中国皇权制度是靠皇室的积极维护和民众的消极拥护造就的。民众既然已经醒来,抢夺到正义的话语权,装睡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持久不了的。脆弱的个体有机凝结起来,建立一个有弹性、有伦理的社会,有光明、有梦想,就有未来。对此,要有信心。(当然,也千万别高估要付出的代价!)

最终,我们是需要改变这个游戏规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司法本身能高度代表民众的利益,在个案上又能独立。在争夺话语权的战役中,其实就包括,司法独立的话语权。从这个角度看,大泽龙方蛰,中原鹿正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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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坨屎案件判决结果确认了对方洪劳教决定违法,是法律的胜利,还是政治的胜利,其实并不重要。至少在当下,并不需要太多的争论。民众对某些政府的作恶行为,固然要极力防范和批判;但对其依法行为应与多加鼓励,即使“依法行为”少得可怜,哪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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