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表》2014年第2期编辑整理_本刊编辑部
事件概况——
【事件表款】
制造商:瑞士萧邦表厂。销售商:香港金轮表行有限公司。购买日期;2000年02月13日。手表型号:20/39294100—51。序列号:719095。金额:$22608美元。有销售商提供的发票和制造商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事件起因】
2013年5月,经“萧邦上海专卖店”以及“萧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证实:萧邦并没有此型号手表、也没有三颗流动蓝宝石这种配置。在上海警方的协调下,“萧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
说明:【该原产地证书有明确标注:蓝宝石的数量、克拉】。
【现状】
由于没有销售商的举证,事件真相无法了解,行为责任人无法确定。消费者根本无法在瑞士或者香港通过法律渠道,追索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涉及国家】
此事件涉及瑞士、香港、中国。虽然国际相关组织明文规定;当事国政府应该为跨境消费投诉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但瑞士和香港的执法机构以及政府不仅不调查,而且包庇纵容。
中国消费者在得不到我国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跨境维权谈何容易。
【结论】
瑞士制造商或香港销售商涉嫌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
他们利用消费者对瑞士钟表的盲目崇拜,且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伪造“原产地证书”虚假产地来源,并且后添加了三颗流动的蓝宝石,以次充好欺诈消费。
由于是批量生产和销售,在我国可能会有一大批类似受害者,在此警示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事件中各方的态度——
【制造商的解释】
此为客户定 制的特别款手表、“正品”手表、“国际销售质量保证书”。
至始至终没有按照ICC的建议,对该原产地证书进行书面确认。
【执法机构的态度】
瑞士“打击假冒和盗版平台”以及相关执法机构,集体保持沉默。
【瑞士政府的解释】
“不是萧邦的错”“可能是香港的销售商在犯罪,欺骗了你”“你应该起诉香港的销售商”……
【销售商的态度】
「金轮表行」指金轮表行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潘廸生先生间接全资拥有),其主要业务是于香港销售手表。与之邮件、传真,至今无回复。
【执法机构的态度】
存在于香港的证据:该型号手表的进口记录、手表真伪、发票真伪、原产地证书真伪、销售商该型号手表销售记录、以及销售商的举证。
香港【售卖商品条例】之规定“纵使是制造商的过失,亦应由出售物品的商店负责解决”。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伪造原产地证书虚假产地来源属于犯罪。
香港海关自6月24日―9月17日止,刑事立案调查的回复,上述证据只字未提。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自6月22日―11月27日止,对上述证据同样只字未提,并且拒绝提供销售商的任何信息。
【香港政府的态度】 (自始至终N次内容完全相同):
陈先生:2月6-14日的电邮收悉。我们已再次把你提出的事宜转交香港海关和消费者委员会参阅及适当处理。行政长官私人秘书(姚一风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