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义:
- 对被观测物体的高 程变化所进行的测量。(settlement observation)
1.基准点埋设
1)沉降基准点布设原则
①布设的沉降基准点必须坚固稳定且便于长期保存。
②为了对沉降基准点进行相互检查,沉降基准点的数目应不少于三个,以保证沉降观测成果的正确性。
③沉降基准点与观测点的距离不宜太远,以保证观测精度。
④沉降基准点须埋设在建筑物的压力传播范围以外,以保证沉降基准点的稳定。
2)沉降基准点埋设方法
沉降基准点选用测量控制网距建筑结构较远的控制点。
2.观测点的布设
根据设计图纸中明示的沉降观测点埋设方法进行沉降点的布置。
①建筑物的主要墙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②沉降缝、伸缩缝的两侧。
③建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④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
⑤沉降观测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以高于室内地坪0.2~0 .5m处。
3.沉降观测方法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的有关沉降观测的规定,按《工程测量规范》规定的二等水准测量作业要求进行。观测仪器采用精密水准仪,配合塔尺作业,采用相同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并要有专门的观测人员,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4.沉降观测周期及期限
根据设计要求及《工程测量规范》要求,确定沉降观测周期及期限如下:
每施工三至五层做一次沉降观测,施工完毕后一年内每隔三至六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隔六至十二个月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各观测期数据应记录并绘成图表存六至十二个月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各观测日期、施工进度、沉降数据应记录并绘成图表存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业主及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