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巴塞尔协议(三)
四、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介绍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同时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III)文本,该文本包括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就全球监管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具体建议所达成的共识,
这些建议得到了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的支持。巴塞尔委员会同步发布了全面定量影响测算(QIS)的结果。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文本同时涵盖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要素。该框架同时提高了资本质量和数量,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引入杠杆比例做为风险资本要求的后盾以及促使银行积累资本以吸收危机损失的措施,建立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标准。
巴塞尔III显著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明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要求。为确保巴塞尔III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一致的和稳健的实施,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重点评估
各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规则的一致性,评估结论分为“符合”、“大体符合”、“大体不符合”和“不符合”四个档次。2012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完成了对美国、欧盟、日本、新加
坡、瑞士和中国的评估。
五、中国版巴塞尔III顺利通过国际评估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2012年,第149次巴塞尔委员会会议正式讨论通过了对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总体评估结论为“符合”,资本监管框架的14个组成部分中,12项被评为“符合”,2项被评为“大体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给予很高评价,反映我国审慎银行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继续稳步推动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积极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截止2012年底,我国509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25% 。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