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群里有人问结案时间的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时间问题,大多数监督员认为只要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了罚款,就可填写结案报告案件就可以结案了(这几年来也是这么做的)。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食品卫生法是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是否理解为:当事人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可在规定的时间里去做.那么是不是要等90日后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才能结案呢?你们是怎么做的?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答。就是什么时候处罚决定有了结果就什么时候结案。不过存在几种情况,我在这里分析一下:
第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没有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这个时候就正常结案就可以了,估计没有异议;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但是后来又去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了,这个时候有些人就糊涂了,认为这个案件就不应该结案,应该等到法院判决之后再结案。呵呵,这是一种理解,也是一种错觉。其实从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这个行政行为就已经结束了,可以结案了,至于说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行政复议也被有的学者认为是准司法程序),那已经是另外一个司法行为的开始了,不是此行政行为了。
也许有人说如果败诉了,那么相应的罚款(或者吊销的卫生许可证、没收的违法--所得等)还应当返还当事人,因此应当等当事人救济权消失了才能结案。法院判决(或者复议决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错误,撤销处罚决定,这个时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复议决定)变更、撤销原来的处罚决定。按照这个逻辑就不应当尽快结案,而是应当在当事人所有的救济权消失或者无效后才能结案,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判决败的,这时候往往就不止处罚决定的款项那么简单了,往往还涉及国家赔偿的内容,因为当事人如果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仅以罚款为例,而依法行政机关是不能接触罚款的,应当由银行代收。),这时候的罚款已经不是行政机关能够支配的了,而是收归国库了,罚款(也是财产)的所有权已经通过法律的运行由当事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了,换句话说这个罚款的所有权已经是国家的了,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去运作或支配这笔罚款了。即使判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错误,判决卫生行政部门返还财产,这个时候行政机关赔偿的钱也不是以前的那一笔罚款了,而是由国家财政(包含各级政府财政)另外列支的款项了。这个内容可以看看《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比如,《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如果认为应当在当事人救济权完全消灭再结案是没有必要的。再者,如果当事人几年或者更长时间之后发现以前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确实是错误的),通过信访(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途径)途径解决,那么怎么办?岂不是要等到当事人消亡了才能结案?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再补充一下,我国规定的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但是这个审判制度的背后还有一个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这个程序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按照有些人认为的当事人救济权没有消灭就不能结案的想法,恐怕到办案的执法人员退休了都不能结案!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申请行政复议,这个时候,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如果法院不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生效的《行政裁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就可以结案了;如果法院支持行政处罚决定,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那么就依照处罚决定的实际履行时间结案即可(行政处罚决定最后的执行时间)。另外一种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这时候恐怕有很多监督员就糊涂了,其实还是我上面说的,什么时候处罚决定有结果就什么时候结案。从一般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在这个时候法院或者复议机关一般会给行政机关发《行政处罚决定中止执行通知书》,这个时候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就暂时中止了(并不是停止),然后法院(或者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或审查,结果一般就2种,一种是支持的,另外一种不支持。如果是不支持行政机关的,则行政机关按照生效的判决(或者复议决定)执行结案,在这里还是二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就不多说了。如果是支持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当时也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那么就可以很快结案了(按照当事人实际执行的时间)。如果当事人还是不履行行政判决结果,就按照申请执行的时间来计算结案时间。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推导,行政处罚案件只要有了结果就可以结案,不必要等三个月的诉讼期。
忘了,实际上按照《结案报告》文书的要求,最终的结案时间应当是最后领导审批的时间。
时间太短,可能有点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