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 |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 | 征收率3% | |
一般纳税人 | 原增值税纳税人 | 税率 |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7% | ||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 13%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3.图书、报纸、杂志;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 |||
出口货物 | 0% | ||
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 | 税率 | ||
交通运输业 | 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 | 11% | |
邮政业 |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 11% | |
现代服务业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6% | |
信息技术服务 | |||
文化创意服务 | |||
物流辅助服务 | |||
鉴证咨询服务 | |||
广播影视服务 |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7% |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 0% | ||
纳税人 |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 0% | |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 0% | ||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涉外应税服务 | 免税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
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农机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不在151号文件正列举范围之内。因此部分地区国税局来文请示,请求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是否适用农机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问题,我们征求了农业部意见,农业部回函:农用挖掘机型式和相关参数如满足《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则属于农业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根据农业部回函,我局印发该公告,明确符合要求的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