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很多企业都会从国外采购机器设备等,有些企业认为企业从国外采购机器设备等,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有的企业则认为不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底应不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呢?下面跟大家来探讨一下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从国外采购设备这项经济活动,交易活动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呢?
根 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如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在中国境内,那外国企业此项收入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境内企业就应履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那此项收入就不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境内企业就不应履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