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转让的法律效力
当前,有很多矿山企业将自己的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此类的转让或承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大部分企业在转让或承包过程中并没有经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此类转让伴随着很大的利益风险,一但发生纠纷,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单位和个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必须依法申请、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方能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且对相关资质要逐年审查登记;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开采投资巨大,在开采中矿山安全事故频繁,此类转让或承包纠纷不断并伴随着很大的责任风险。我院审理的陈某诉某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该公司取得的开采许可证未包括铁矿石的 开采,公司将铁矿石的开采项目承包陈某开采,该承包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系违法承包。陈某在开采中连续发生矿山安全事故,在承包期间,承担民事赔偿达87万余元,陈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该公司认为安全事故系陈某在承包期间发生的,死者与陈某有劳务关系,事故赔偿责任理应由陈某承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未依法取得铁矿石的开采权,且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将其公司的铁矿石开采承包给他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陈某与该公司的采矿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公司对矿区安全未尽到管理的义务,故判决该公司返还陈某原已赔偿的部分款项34万余元。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经过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认定转让合同未生效;对于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由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由承包人享有,由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视为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全部采矿权或部门采矿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资质进行审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就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矿产资源企业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对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首先对转让的相关权利应当是已经依法取得的,其次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