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一)及《刑法》中有相关规定和认定,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而形成的婚姻。
1、《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的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②、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同居生活在一起。
2、《刑法》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重婚罪中。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一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答复中表明:新的《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都属于事实婚姻在重婚罪中的表现形式。
3、《婚姻法》解释(一)与《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婚姻法》解释(一)中只对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加以认定,1994年2月1日后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刑法》中的重婚罪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