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意见书 代理意见书格式




代 理 意 见 书

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人陈家峰的委托,我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以后,我对本案的有关事实作了必要的调查,就原、被告夫妻感情问题与东兴市第一小学部分领导进行了座谈,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为此,我对本案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仅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对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

大家知道,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裁判依据。而判断和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根据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应当从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个方面来加予综合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吕维萍两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

让我们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从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其一,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不好。

原被告双方于1984年6月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从相识到结婚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可见他们的结婚是相当的仓促,也相当的草率。是什么情况促使他们两人这么仓促和草率成婚呢?主要是由于原、被告认识并开始相好以后给被告的父母知道了,并且遭到被告父母的强烈反对,其原因是原告身有残疾,……此事曾在当时闹得满城风雨,原告为了赌这口气,也是为身有残疾的人赌这口气,毅然决定跟随当时还是代课教师的被告登记结婚,而来不及很详细地了解对方,甚至根本就不了解对方的秉性特点就草率地结合了。

在这里,我丝毫没有责备任何人的意思,因为父母不愿将女儿嫁给一个腿上有残疾的人,这是合情合理的。我只想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原告由于赌气,硬是与自己不了解的人草率成婚,为今后不能白头到老埋下了隐患。

其二,原、被告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

历史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许许多多青年人自由自在地恋爱,无拘无束地与自己爱慕的对象结合,使我们这些七、八十年代的青年羡慕不已。在我们这些四五十岁的人过去结婚的时候,多数是经人介绍,相亲不久就结婚了,有些人美其名曰“先结婚后恋爱”。这在当时来讲平常得很,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尽管结婚时双方草率得很,但是,只要婚后夫妻双方互相爱慕,互相体谅,互相支持,不断培养和巩固这个基础不怎么牢固的家,大家就能好好地过日子,就能白头到老,合家幸福。

原、被告结婚以后,如果能够做到互相爱慕,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支持,同样地和大多数草率成婚的夫妻一样日子越过越好。

但是,本案的当事人结婚以后怎么样呢?刚开始还过得去,不久他们的婚姻就变样了。

据证人证言证实,自大孩子出生以后,尤其是被告由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以后,娇气多,心眼小、脾气大的缺点就暴露出来了,动不动就发脾气骂老公、甚至关闭房门、不叫吃饭的事情都做出来了,让自己腿脚不方便的老公做这做那,连端水洗尿布的事都让老公包办。更为严重的是,嫌原告这毛病、那毛病,嫌他不按自己的旨意办事。于是,家里磨擦不断矛盾时有发生,夫妻感情多年来一直不好。

其三,从原、被告离婚的原因上看,过错责任在被告。

原、被告都是人民教师,结婚后也共同生活了10多年,尽管家中经常有些磨擦,尽管被告脾气不好,但是这些不愉快的事情在原告多方忍让、委曲求全之下都过去了。孩子都长大了,懂事了,再过十来二十年就退出历史舞台了,按常理来讲四十多岁的人也不该 再闹离婚了,为什么现在还闹到法庭上来呢?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看法和结论:由于被告的过错原因,原告不得不提出离婚的诉讼。这些原因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

一是被告所作所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自尊,伤害了原告的声誉;

二是被告的不良做法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危害家庭正常的生活,被告无从生有地污蔑原告作风不正,乱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到处传扬,往自己老公身上泼污水,严重地损害了身为一校之长的原告的尊严和声誉;被告千方百计地摆布身负领导职责的原告按照自己的喜好办事,要他恨其所恨,恶其之所恶,要让自己成为校长的幕后操纵者。

这样的行为让正直、公正、事业心极强的原告人如何行使职权,如何面对学校上百名同事,上千名学生!在十分不得已的情况下,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尊严,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为了自己能过正常人的生活,为了更好地从事自己所献身教育事业,只好向被告提出了离婚的诉讼。

其四,从原、被告现在的婚姻状况看,夫妻双方现在已经到了互不信任,互不往来,互相仇视的地步。

由于被告已经在公开场合无端抵毁原告的声誉,在众多的其他同事面前要与原告“搏命”,致使原告已无法同其共同生活,离家外出食宿。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为了整垮原告,还利用未成年的孩子向原告施加压力,挑拨x女孩与原告的父女关系,不让x女孩进家,还到房产部门私下更改房产证,为离婚后争夺孩子、争夺财产作好准备…….

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已经到了无法维持的状态。

其五,从原、被告夫妻关系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从法庭调查的事实以及代理人所接触过的学校领导、老师等人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上来,我个人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重新和好的可能性不大。

当然,这只是我们这些旁观者们的看法,是否可以和好主要看当事人的态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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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分析上看,本代理人认为,原告陈家峰与被告吕维萍两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准予双方离婚。

二、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

这个问题原告在起诉时已经讲清楚了,我国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也有很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利于维护孩子的权益以及双方具体情况来确定,在这里我不再多谈。

三、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主要有自建的房屋一间,面积368平方米,学校(三房两厅面积90平方米的401号)集资房款12000元,银行存款2万余元,以及家用电器、家具等。此外尚欠有建房以及家庭生活的债务14万多元。这些财产和债务都是共同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来偿还,余下的均分。这个问题最好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是本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的看法,供合议庭合议时候参考。

谢谢!

原告代理人:陈万存

2000年 3 月 13 日

注:2000年3月24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为由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33号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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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西三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纪检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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