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
一、可以被收养的儿童:
1、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民政局)。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四、收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 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6、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各1张2寸近期免冠单照及1张粘贴在《收养登记证》上的合影照片。
五、送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什么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六、服务程序:申请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在(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中国公民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到高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法》。
服务时限:收养登记20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间60天,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