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小王的劳动合同还差1个月就到期了,他递交了一份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书,企业没有理会。到期后,企业也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小王仍然去上班。这样持续1个月后,小王发现他的劳动报酬没有变化。但总觉得这也不是长久之计,认为没有劳动合同不保险。
于是他就去找到人事部经理,希望能够赶紧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不以为然地说,你不知道企业最近忙着迎接质量检查啊。这个事情过去以后,再商量续签合同的事吧。
小王无奈,觉得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企业没有提前通知他是续订还是终止,到期后,让他继续工作又不续签合同,总应该承担点法律责任吧,于是他向本团队律师进行了咨询,到底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案例。根据《劳动法》第23条、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终止或者是续签。
(一)劳动合同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中,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l)除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 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该法条改变了这种情况,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
一个要长远发展的企业,肯定希望熟练员工、忠诚度高的员工越多越好。但过去很多企业宁愿通过工龄奖等来加以鼓励,也不愿意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除了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其实也是担心如果签订了长期合同,会拿“调皮捣蛋”的员工没办法。对于期满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金额可能相当高,确实有不少企业还欠缺“心理准备”。面对法律的新规定.企业必须做出调整,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只这样,才能降低用工成本,避免法律风险。
(二)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必须续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孕期为10个月,产期和哺乳期共12个月,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少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少到医疗期满为止。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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