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2014年度所得税业务问题解读》 青岛个人所得税

2014年度所得税业务问题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1、某公司2013年3月退回2012年销售货物,2013年度汇缴时没有办理退税,2014年度汇缴可否办理退税?

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2、企业之间相互无偿拆借资金,是否应视同借贷行为计算利息收入,调整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据此,境内关联方之间以自有资金无偿借款,如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双方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以银行贷款从事无偿借款的,应当进行调整。

非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其真实性,如与事实不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某交通运输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主管,“营改增”后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附征企业所得税,但其在主管地税局累计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零,汇算清缴时如何退税?

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据此,企业所得税应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4、省外某上市集团公司在青设立一家子公司,管理人员全部由集团公司派驻,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在子公司发放,劳动合同已与集团公司签订,管理人员工资、保险等可否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5、企业给予员工的上下班意外伤害补助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给予员工的上下班意外伤害补助首先从职工福利中扣除,不足部分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6、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是否应根据预缴所属期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计算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依法加征滞纳金。

7、“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开发产品的一个完工条件,具体怎样认定完工时间?

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上竣工验收时间作为开发产品完工时间。

8、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等会计上并未预提计入成本,税务机关是否要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经计算调整而来,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企业会计处理为基础。

9、企业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是否可以按规定追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5年内应提未提的折旧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企业5年内应提未提的折旧发生年度与发现年度企业所得税待遇相同的,为便于计算,也可选择在发现年度进行会计处理并税前扣除。

10、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办理了决算报告,但房地产企业因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按照施工合同还是按决算报告金额预提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1、房地产企业为了避免退房麻烦,销售完工产品时不签订销售合同,仅仅签订了意向书收取预收款,可否按计税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应当按规定结转收入、成本,据实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村办企业为村民缴纳的保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如村民在企业任职,企业为其缴纳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13、房地产企业将未销售的房屋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计提折旧可否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14、小型微利企业清算时能否享受低税率的优惠?

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或10万元),清算开始前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其他条件的,清算所得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

15、某公司与关联企业每年统一签定广告宣传分摊协议,按各关联企业的收入情况按比例分摊广告宣传费,相关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承担的广告宣传费没有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相关企业可以凭分摊协议、分摊计算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扣除分摊的费用。

16、《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至第三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行业和设备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对这部分设备加速折旧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17、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期限如何确定?

各基层局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重新鉴定工作,对需要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有关资料,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对不需要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仍然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执行。

18、某建筑装饰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只有材料销售收入,是否应重新进行核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据此,建筑装饰公司现行业务销售收入超过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50%的,可重新进行核定。

19、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重新鉴定的时间如何确定?开业一年以上的纳税人新申请办理核定征收的时间如何确定?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办理核定征收时间如何确定?

对核定征收纳税人重新鉴定的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开业一年以上申请办理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当年新成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予办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检查等具体情况确认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在年度中间办理核定征收。

20、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1、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22、企业职工体检支出,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23、一般企业购入古董,是否可以分期摊销,税前扣除?出售古董,企业如何交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般企业购入古董,如其目的仅为收藏、增值,以后再出售获利,持有期间其价值不能通过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如其目的作为企业实力、形象的展示,可认定为与生产经营 相关,其价值可以通过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卖出古董取得的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费用等后的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4、某企业(建设单位)建设厂房,总造价8000万元,建设厂房用的3000万元钢材由建设单位自购,施工单位只开具5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可以凭3000万元钢材发票和5000万元建筑安装发票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确实属于甲供材料的建筑项目,营业税全额纳税但不是全额开票,上例中的3000万元钢材发票和5000万元建筑安装发票属于构成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的合法凭证。

25、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设在西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机构在东部,两个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样,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26、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7、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计算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8、居民企业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青岛市地税局《2014年度所得税业务问题解读》 青岛个人所得税

29、企业2010年度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税前扣除,2012年度取得发票,2013年度税务评估发现该问题,请问是否需要先补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然后再按照15号公告选择在所属年度或实际取得发票年度扣除?

税务机关在评估、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取得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的,应依法先行处理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扣除。对企业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经进行税收处理的,且符合15号公告关于税前扣除规定的情况,不再进行调整。

30、某公司2001年成立,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20年,土地证登记期限50年,请问土地使用权应按多少年摊销?该公司在2008年5月前是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会计上按营业执照经营期限20年摊销。2008年6月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变更为住宅用地(期限70年),仍在原址上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期间土地使用权按什么金额摊销?按多少年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70年期限摊销。

31企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超出出资比例的部分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如果采取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红或按照固定额度先行分配的,股东分配所得超出按照投资比例但不超过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部分,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优惠政策。

32企业2015年申报缴纳2014年度工会经费,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2015年申报缴纳2014年度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1、2014年差旅费补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于2014年6月20日发文,我局于2014年7月24日转发。具体标准为: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其他地区及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除新疆、青海、西藏外,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2、外地来青施工企业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地来青岛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能够真实、准确的对工程作业相关人员数量、人员构成、身份证件和工资薪金等纳入管理的,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明细申报;对不能真实、准确纳入管理的,在代开发票环节按照0.5%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非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视同转让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非个人独资企业中,实质是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后进行投资,对其增值部分,视为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按照省局文件规定在36个月内缴纳入库。

4、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实行统发后,今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如何处理?

工资实行统发的单位,由统发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各单位不需按月零申报个人所得税。

5、关于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及取暖费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一)通讯补贴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交通补贴

对个人取得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但是目前日常征管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部分企业的业务员私车公用,企业采取的处理包括:一是实报实销;二是按照一定标准设定补贴。

对于采取任职单位租赁员工车辆的情况,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的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将货币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取暖费补贴

目前,对取暖费补贴不管是货币发放,还是实报实销,在省级标准之内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暖费补贴参照省级标准,具体为:科员2100元,科级:2400元,处级3200元,副局3500元,正局3800元。

6、各级政府奖励,是否征税?如何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由青岛市市一级财政支付的符合上述7个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名目的奖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偶然所得中,对于活动总额较小,领取人数量众多,且无法取得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是否代扣代缴并明细申报?

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该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如所得支付对象非为本单位员工且个人身份证信息难以取得的,须扣缴税款,可以不明细申报。

8、个人独资企业被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被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规定期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农户就此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农户提供的种植、养殖、饲养、捕捞劳务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个人持有甲公司股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个人从乙公司取得借款且长期不还,个人所得税能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税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即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外公告。该个人不属于乙公司股东,对其向乙公司借款长期不还的行为,不能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个人借款利息支付情况应进行跟踪管理。

11、企业有集体使用权土地(计入无形资产),不能办理土地证。在进行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时,由于是集体土地,事务所不予出具土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请明确股权转让时集体企业土地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并作为股权转让的参考依据?

对拥有一定期间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使用期限可以货币形式进行体现,因此集体使用权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使用权进行评估,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参考依据。

12、住房维修基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住房维修基金由买房者在买房时缴纳,属于与所售房屋有关的费用,可以在出售房屋时税前扣除。

13、退休职工取得的生育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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