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之道德——《实践理性批判》读书笔记 实践理性批判视频

实践理性之道德

摘要: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赋予道德以新的内涵。自由概念构成了康德纯粹的、整个思辨的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顶石,而普遍的行为准则、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则构成了批判道德行为的三大标准。德性与幸福是构成了至善的基本组成部分,并分析道德与幸福关系的基础上,从而构建德性与配享的幸福相一致的结构,即德福一致。

关键词:康德;自由;普遍的行为准则;至善

伊曼努尔·康德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其著作《实践理性批判》是一部研究理性的实践应用的专著,在书中作者从纯粹实践理性的角度赋予道德新的内涵。康德反对质料的、经验的观点为依据判定善恶,认为道德是以动机而非后果为判断依据。本文主要就《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对于道德的基础——自由概念,道德的批判标准和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三部分内容进行解析。

一、自由概念

康德所谓的自由不同于我们在日常生活所使用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往往是指幸福意义下,表示人们想无约束地获得利益和幸福的意识和行为。比如监狱是剥夺我们行为自由的场所。但是在康德的逻辑中,人的自由是先验的自由,是指其意志自由。每一个有理性的个体都具有意志上的自由,即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意志的依据。理性是人的本质,理性意味着自由,这就是康德所谓的“纯粹理性”。自由概念构成了康德纯粹的、整个思辨的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顶石。理性具有客观实在性,而纯粹理性是否足以决定意志,或者只有作为以经验为条件的理性才能成为意志的决定依据,这一问题的答案康德利用自由概念来解决。因为自由概念成为这样一个概念,是已经由纯粹理性批判证明而无法经验的描述的因果性概念。因此自由不关涉经验,意志是自由的,因此纯粹理性就足以作为决定一致的决定根据,而不通过经验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公设就是不需证明的、必然存在的假设。康德对于纯粹实践理性提出了三大公设: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而自由不仅仅是共设之一,而且灵魂不朽、上帝存在等一切其他概念都依附于它。三大共设全部肇始于道德性的原理,是必然的实践关怀的先决条件。人要到达至善就必然要以灵魂不朽作为先决条件才是可能的,因为有限的生命无法达到完满的善。设定上帝的存在则是因为“若非仅仅通过我的意志与一个神圣的和仁慈的世界创造者的意志契合一致,我就不能希望到达这个至善”,也就是说我的行为目标需要一个目标的参照即完满的上帝。至善是人道德所能达到的最高、最完满的状态,康德认为人的努力都是在不断的倾向于至善,才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善的要求。这两者都需要个人意志的自由。即理性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想往进行行为,也就不存在达到至善,更不可能存在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的假设。因此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决定根据,承认道德要求就必须承认有自由的存在。如果没有自由,道德也就不能成立。

二、道德律令

什么样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何为善,何为恶?康德认为普遍的行为准则、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三者构成了道德的评价体系,一切行为都可以利用这一体系加以检验

(一)道德律令之普遍的行为准则

理性原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准则,只适用于主体自身,具有主观性,而另一种则是法则,适合于任何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客观性。道德首要的原则是普遍的行为准则,就是将主观的、个体的准则,可以推广作为普遍的、客观的法则。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有一段话就是对普遍的行为准则的解释:“到底什么样的律令,他的概念必须决定意志而不顾及从中获得任何效果,使这个意志能称作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呢?由于从意志中剥去了一切可由服从任何特定律令的冲动,这里就只剩下行为与律令的普遍一致,只有这给意志提供了一个原则,这就是我一定如此作为,使我能意愿我的准则成为普遍律令。”而如果系统地说,可以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句话来概括:“如果一个理性存在者应当将他的准则思想为这样一种原则,他们不是依据质料而是依照形式包含着意志的决定根据。”其实,这其中包含着一个“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

康德反对将个人的禀好作为普遍的实践法则的决定依据。就像是个人的贪婪、懒惰等等。而追求幸福的欲望使得有些人借以欲望作为自己意志的决定依据,如果将其推广就会发现他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己之所欲,非其他所有人所欲,因此欲望不具备客观性、先天实在性。只有“你意志的准则同时能够作为普遍立法的原则”时,你的准则才能推为实践法则,并作为行为是否道德的依据。例如,一个主体把损人利己、偷盗等作为自我意志的准则,如果作为普遍立法的依据,那么社会势必大乱。因此,这就说明这一行为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更无法作为实践法则。

这条法则强调以形式而非质料作为标准,是以逻辑的形式确认法则的普遍性、客观性,就想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只要形式正确,内容正确与否不在考虑范围之列。因此道德法则成为一条“绝对命令”,如果行为本身被认为就是善的,从而为与理性相一致的意志原则所必须,那么这个就是绝对命令。”所以“绝对命令表明了一种真正的客观性,即它不依赖于(或说独立于)理论理性,它表明主体不受它的现实欲望的束缚。”这条原则也成为道德律令的基本原则。

(二)道德律令之“人是目的”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的第二节中:“人,总之一切理性动物,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并不是仅仅作为手段给某个意志任意使用的,我们必须在他的一切行动中,不管这行动是对他自己的,还是对其他理性动物的,永远把他当作目的看待。”康德把这一思想归结为他的“道德律令”的一条基本原则:实践的令式是如下——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简而言之,就是“人是目的”。此法则是第一条基本法则的必然结果。如果说第一条原则只是为道德提供了一个用于形式判断的标准,这条原则在强调现实性。

康德十分强调人的价值,人是目的反映在康德的思想的很多方面,包括主体的尊严、意志自由、道德自律,以及对人的敬重感情。他认为“敬重总是只施于人,而永不施于物。事物能在我们的内心唤起喜好……,但是它们永不能唤起敬重来。”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人权、个性的发展,康德人是目的的思想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与伦理学价值。而把这一原则作为道德的标准包括每个人必须把自己同时也要把别人当做目的而非手段,除非在当作目的的同时也是手段。要求平等地对待别人,“绝对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其所以可能,正在于人作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具有普遍性。”因此这一道德原则要求对于自己的人格与别人的人格都要充满敬重。

(三)道德律令之“意志自律”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与合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与此相反,意愿的一切他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反而与职责的原则,与意志的德性,正相反对。”因为作为德性的原则在于与质料的独立性,普遍的立法形式只是消极意义上的独立性,只有道德自律才是积极意义上的独立性。意志自律即自由的自律。这条原则是由“人是目的”引申出来的。康德认为人是目的,并且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自己为自己立法,所以意志必须自律,而意志又反过来因为自律而自由。

人之所以崇高,就在于他可以独立于自然,面对自然因果律能够不受控制而自主决定与选择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过一种有尊严的、真正属于人的生活。因此意志自律是自由的基础,也是人是目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以德配福与德福一致

在现代社会中,经常产生这样一种状况:有道德的人不一定享有幸福,而享有幸福的人不一定是有道德的。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康德从理性的高度,发现了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困境——“二律背反”,列举伊壁鸠鲁派和斯多亚派两种不同的观点,试图建立德性与配享幸福一致的结构,达到至善。

(一)“二律背反”

在古希腊有两个学派在思索幸福概念与德行概念之间的一致性,但是在选择根据方面又分道扬镳了。“伊壁鸠鲁派认为意识到自己的导致幸福的准则,这就是德行。而斯多亚派认为意识到自己的德行,就是幸福。”前者把幸福归结为道德,认为明智就等于德行;后者把德行归结为幸福,认为德行才是真正的智慧。而根据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两者的观念都是片面的,因为两者都是将其中之一完全地等同于至善,把二 者合为一,忽视了差异性。

德行与幸福的结合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困境:因为两种的结合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综合的。但是由于德行与幸福关涉到实践中的善,他们没有给彼此增添任何内容,因此只能是综合的。于是产生两种情形,一种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必须是德行准则的动机,另一种是德行的准则必须是幸福的有效原因。前者追求幸福的欲望是经验的,德行是理性的范畴,德行只能以自身为目的和动机,而不能作为幸福的动机。“把意志的决定根据置于幸福的渴望之中准则是非道德的,不能为任何德行建立基础。”所以幸福不可能是德性的动机。而后者因为“世界上一切原因和结果的实践连接,作为意志决定的后果,并不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取决于自然法则的知识以及把他们用于这个意志的目标的自然能力。”德行的不可能性就证明了幸福的虚妄。所以至善依据的实践规则(幸福) 是不可能的,促使至善道德法则也必定流于幻想,这就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二)以德配福

康德发现了道德与幸福的二律背反,就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在康德看来,“道德学就其本意来讲,不是教人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而是教人怎样才配享幸福的学说。”康德因此设立了至善的概念,他认为至善是完整的、至上的善。德行与幸福两者的连接构成了至善。德行需要幸福,也配当幸福。

在至善中,德行高于幸福,只有德行可以作为意志的决定因素,幸福则不能。人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德行来行事,而对于幸福,康德提出由于对世界产生合理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使自己知足的“自足感”。

(三)德福一致的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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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中已经提到,至善是康德实践理性追求的最高目标或终极目的,它是唯一的、完善的、最高的善,是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对象和最终目的。至善既包括德性,也包括幸福,是德性和幸福的统一。康德认为所谓至善是指一种完满的善,而完满是一个整体,即德性和幸福的统一。“既然德性和幸福一起构成一个人对至善的占有,但与此同时,幸福在完全精确地按照与德性的比例(作为个人的价值及其配享幸福的资格) 来分配时,也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 那么这种至善就是意味着整体,意味着完满的善。

不能使有道德的人无法获得幸福,更不能使获得幸福的人是不道德的,那种情形会导致社会的道德伦理的混乱,则应该试图达到两者有机的统一,最终到达最高、完满的至善。只有达到至善的人,才是真正的幸福的人,是有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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