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众合司法考试2014年司法考试助考小知识之刑法30条 2016年众合徐光华刑法

临汾众合司法考试2014年司法考试助考小知识之刑法30条

1日

1、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乙女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解答:谈恋爱本身并没有创造不被社会允许的风险,或者可以说是社会正常现象,成年人从事被社会允许的行为,当然相互之间没有救助的义务,乙女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梅仁兴的老妈和其女友同时掉入河中,他救助了女友而没有救助其老妈,结果老妈溺亡,梅仁兴构成何罪?

解答: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梅仁兴对其老母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对于其女友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基于对其老母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导致结果发生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日

1、梅仁兴老妈和其老婆同时掉入河中,此时情势紧急,只能救助一人的情形下,他救助了老婆而没有救助其老母,结果老母溺亡,梅仁兴构成何罪?

解答:梅仁兴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他对老母和老婆都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当梅仁兴只能履行一个义务,而不得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时候,刑法上称为义务冲突,行为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2、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教唆犯?

解答: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故行为人的行为至多属于教唆他人自杀,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3日

1、王大发现邻居柳儿(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柳儿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王大成立正当防卫吗?

解答: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但是必须是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的卖淫行为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所以,王大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2、16岁甲伙同75岁乙,共同以特别残忍手段杀害他人,若两年后审理该案,对甲乙是否可以适用死刑?

解答:甲不适用,乙可以适用。因为《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对于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日

1、甲是越南公民,在越南的境内向我国境内的广西公民开枪射击,将我国广西公民打死,此案件应适用何种管辖原则?

解答:适用属地原则。甲的杀人行为地在越南,但是死亡结果发生地在我国广西,属于我国领域内,故应适用我国刑法,且属于属地管辖。

2、14周岁甲因犯爆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甲缓刑届满后的第2个月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甲是否构成累犯?

解答:不构成。因为累犯的前提是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行为人甲缓刑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前提,故不构成累犯。

5日

1、小明为劫财将小王打成重伤,小王拼死反抗。此时,小张路过,帮小明掏出小王随身财物。小张须对小王的重伤结果负责吗?

解答:在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未结束之前,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中途加入进来的人不对前行为人先前所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本案中,小张的行为仅成立普通抢劫罪,不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梅艳丽明知艾岛妾低价销售的汽车系其盗窃所得,仍向艾岛妾购买该汽车。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共犯关系?

解答:梅艳丽与艾岛妾不成立共同犯罪。梅艳丽的行为属于赃物犯罪,即为他人所实施的财产犯罪的赃物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如果两人事前有通谋,事后提供销售帮助的,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6日

1、逃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否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答:不是。解析:逃税罪是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属于不作为犯。但不作为犯可以以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来实施,比如行为人积极的涂改账本等方式进行逃税,故逃税罪既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2、甲和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在相互扭打中,甲将乙脖子上戴的一条金项链拽下来,扔入河中。由于甲并没有毁坏金项链,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解析:甲的行为使乙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乙已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金项链,故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日

1、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对甲如何定罪处罚?

解答: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公务人员追赶非法经营人员导致后者撞在树上濒临死亡,前者没有救助后者导致后者死亡是否有作为义务?

解答:有,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此先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但该合法的先行行为使法益状况发生危险,所以能够产生作为义务。

8日

2、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答:是,解析:放火后,被害人为救婴儿而被烧死,从案件来看,家里着火,被害人在家中去救婴儿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所以,不会中断乙的放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9日

1、甲去商场选购白酒,发现一箱白酒只装6瓶,甲灵机一动,将箱子内包装取掉多放入相同白酒4瓶,结账时售货员向其收取了6瓶白酒的价款。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答:诈骗罪。对于同类财物,受骗人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产,对另一部分没有认识到的财物也认为有处分意识。

2、甲去商场选购白酒,发现一箱白酒只装6瓶,甲灵机一动,将箱子内包装取掉放入一台照相机,然后将包装封好,结账时售货员向其收取了6瓶白酒的价款。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答:盗窃罪。对于不同类财物,受骗人处分的仅仅是认识到的财物,对另一部分没有认识到的不同性质财物没有处分意识,甲成立盗窃罪。

10日

1、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吃后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吗?答:不成立。解析:甲在危害结果发生前主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只有符合有效性(即未有死亡后果出现)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2、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甲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答:甲构成诈骗罪的未遂。胡某识破骗局,是甲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而胡某主动赠送财物,并非由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故甲成立犯罪未遂。

11日

1、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对甲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处罚吗?

解答: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2、张某杀害甲,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当晚乙放火烧毁医院,把住院治疗的甲烧死。张某不知道这一事实,一直认为是自己杀死了甲。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吗?

解答:不是,此时甲是被烧死的,而不是被杀死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所以前行为和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次,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是客观判断,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关系的。

12日

1、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甲,甲将该动物打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解答:属于,此时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的,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的正当防卫。

2、森林里的野生老虎正在袭击过路人甲,甲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将老虎打死,甲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解答:不成立,如果法益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而进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但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13日

1、行为人甲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解答:不成立,制服不法侵害人,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能再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属于事后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2、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该行为是否合法?

解答:合法,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即使既遂,但在现场被发现并随后追赶过程中,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

14日

1、行为人甲欲杀妻,将毒药放进菜中,因久等未归又害怕法律制裁,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解析:着手的实质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从形式上看,犯罪对象出现与否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如犯罪对象尚未出现,一般认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2、如果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对甲如何处理?

解答:甲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尽管甲对毁损汽车可能存在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

15日

1、被纪委双规的官员,在被双规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解答:对于在双规期间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适用特殊自首的相关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扩大解释(也许有人认为是类推解释,但这种类推解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刑法也是允许的)包括双规期间被限制自由的官员,由于其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所以可以认定为特殊自首。

2、投保人李某为了获取巨额保险金,为自己年迈的父亲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然后,故意杀害父亲,在去往保险公司理赔途中,被警方抓获,对李某应该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解答:对于这种情况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的预备犯,想象竞合从一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保险诈骗罪还没有着手,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如果行为人杀人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那么就按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没着手一般按想象竞合处理即可。

16日

1、投保人李某为了获取巨额保险金,为自己年迈的父亲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然后,故意杀害父亲,去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并获得保险费,对李某应该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吗?

解答:对于这种情况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既遂,此时行为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获得理赔,因为行为人杀人后又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保险诈骗罪已经着手,那么就按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

2、对于特殊累犯为什么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解答:特殊累犯是对后发生的犯罪的从重处罚,如果前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并执行完毕,但后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那么就应该适用特殊累犯的规定,因为后罪是发生在生效之后,并且加重的也是后罪的刑罚,所以需要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17日

1、甲乙两人有仇,甲出于故意毁坏财物的目的,趁乙不备将乙家中的笔记本电脑偷走,并打算把笔记本电脑丢进护城河里。甲在去护城河的路上时,被乙追上,乙抢回了电脑。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解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着手要求实施对丧失或减少财物的效用有紧迫危险的行为时才成立,该案例中行为人虽然已经偷走了笔记本,但还没有实施将笔记本丢到护城河的行为,其只是在去往护城河的路上,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丢”这个行为,所以甲的行为只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预备犯。

2、甲某携带凶器决定潜入张某家将其孩子绑架,勒索财物,但到张某家门口,突然觉得有点得不偿失,于是返回,其实张某家当天并无一人在家。甲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解答:该案例中甲某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本案中行为人甲某是自动中止犯罪的,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再加上其并未着手实行犯罪,所以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18日

1、15岁携带凶器抢夺,构成犯罪?

解答:构成抢劫罪,其判断方法是先行为,后责任。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法律拟制,定抢劫,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14-16)对抢劫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其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2、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14-16)对于因盗窃,诈骗,抢夺而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盗窃、诈骗、抢夺而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9日

1、甲故意醉酒驾驶20公里,快到家时因回家心切,无视交通信号,过失致一人死亡,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解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行为人无视交通信号,过失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从一重处断,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轻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故对甲应当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私自窃回。甲是否成立盗窃罪?

答:成立。解析:国家机关管理下的个人财物,属于国家机关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而盗窃罪就是将他人占有或者所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占有,虽然甲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但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的成立。

20日

1、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是否构成使用假币罪?

解答:构成,这里的“使用”既可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只要将假货币置于流通中即可构成该罪。

2、成立抗税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吗?

解答: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21日

1、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解答: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时介入张某开枪的行为,独立导致乙死亡,因果关系中断,甲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甲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答:不构成,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2日

1、甲潜入乙家中盗窃,仅盗得100元,是否构成盗窃罪?答:构成。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划为五种,即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五种标准之间是并列关系,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成立盗窃罪。后三种标准成立盗窃罪对数额和次数均无要求。

2、甲以从事杂技表演为名将儿童欺骗进城,此后甲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甲曾与儿童家属电话联系,称小孩生活得很好。甲是否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答:不构成。解析:组织儿童乞讨罪中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果以非强制手段组织他人乞讨的不成立本罪。本案甲欺骗儿童脱离家庭,成立拐骗儿童罪

23日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王五在向张三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老六把张三挟持至昌平区,并给张三家人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三一只手。王五是否构成绑架罪?

解答:不构成。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绑架罪。

24日

1、成年人甲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成立强奸罪?

解答: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及其身心健康,因为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故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决定权。

2、张三对李四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李四身无分文,张三即强令李四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取财物的,问是否成立抢劫罪?

解答:成立。因为符合暴力和当场两个要素,所以成立抢劫罪。

25日

1、甲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5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构成何罪?

答:洗钱罪。解析:高利转贷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甲明知赵某从事高利转贷行为获利而为其提供资金账号,构成洗钱罪

2、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后不能退还,是否构成贪污罪?

答:不构成。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的,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6日

1、行为人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符合禁止令的相关规定吗?

解答:不符合禁止令的规定,因为禁止缓刑犯进入“公共厕所”,这显然违反了人权,这不是禁止令的内容。本案行为人实施的是猥亵儿童罪,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入幼儿较多的地方,如幼儿园等。

2、行为人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吗?

解答:不是,因为适用禁止令,主要是针对犯罪分子未被关押期间。因此,被判缓刑、管制的犯罪分子,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7日

1、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甲和小贩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解答: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的人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购买者无罪,仅有一人构成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2、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解答:构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成立重婚罪,二者成立共同犯罪。

28日

1、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何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解答:乙成立犯罪既遂,因为假币应当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只要实际获得这些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

2、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解答: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

29日

1、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行为人丁是否构成过失犯罪?

解答:不构成过失犯罪,汽车修理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行为人实际上会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仍然继续实施,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2、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是否成立过失犯罪?

解答:不构成,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创造风险,只是在帮助他人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儿童被摔成了重伤,当然不成立任何犯罪。

30日

1、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解答:构成,因为行为人对于收留的儿童没有出卖的权利,如果将其出卖,则成立拐卖儿童罪。

2、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是否构成强迫劳动罪?

解答:构成,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劳动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大,将本罪的犯罪对象从“职工”扩大到“他人”。即本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本单位的职工,而包括一切人员,故行为人构成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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