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材料目录
商 标:
类 别:第29类
注册号:第10748327号我方文号:
序 号 | 材 料 名 称 | 件 数 | 页 码 | 材 料 来 源 | 备 注 | 证 据 事 实 |
1 | 商标异议答辩材料目录 | 1 | 1 | 答辩人 | 原件 | |
2 | 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 1 | 2 | 商标局 | 原件 | |
3 | 第10748327号商标异议答辩书 | 1 | 3-7 | 答辩人 | 原件 | 答辩理由 |
4 | 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 | 8 | 公安局 | 复印件 | 法人身份 |
5 | 响水县赢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 1 | 9 | 工商局 | 复印件 | 答辩人身份 |
6 | 答辩人扩建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 1 | 10 | 响农委 | 复印件 | 扩建项目通过主管单位批准 |
7 | 答辩人核心成员营业执照 | 1 | 11 | 工商局 | 复印件 | 被异议商标创意来源之一 |
8 | 答辩人注册的商标证 | 2 | 12-13 | 商标局 | 复印件 | 与被异议商标的关联性 |
9 | 第10748327号商标的初审公告与注册公告 | 2 | 14-15 | 商标局 | 复印件 | 经审查合法,通过注册成功 |
10 | 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理 由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 4 | 16-19 | 商标局 | 复印件 | |
11 | 异议人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1 | 20 | 商标局 | 复印件 | 无引证商标核准产品范围 |
12 |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目录及证据附件 | 15 | 21-35 | 商标局 | 复印件 | TEDELON不具有知名性 |
13 | 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时间证据 | 1 | 36 | 商标局 | 复印件 | 超过了3个月异议期 |
14 | 异议人引证商标转让档案 | 6 | 37-42 | 商标局 | 复印机 | 通过转让手段而得 |
15 | 异议人25类 主商标及转让档案 | 9 | 43-51 | 商标局 | 复印件 | 通过异议、复审再转让而得 |
16 | 异议人25类太子龙TEDELON无效商标档案 | 4 | 52-55 | 商标局 | 复印件 | 25类太子龙TEDELON无效 |
17 | 答辩人原法人的儿子--章意坚身份证 | 1 | 56 | 公安局 | 复印件 | 被异议商标创意来源之一 |
18 | 灌南赢农食用菌合作社营业执照及成员名单 | 3 | 57-59 | 工商局 | 复印件 | 投资实体身份及商标关联性 |
19 | 商标局邮寄信封 | 1 | 60 | 商标局 | 原 件 | 答辩人收文件时间 |
答辩人:江苏响水县赢农养殖专业合作社
经办人签字:
日期:2013年12月2日
第10748327号 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 辩 人:江苏响水县赢农养殖专业 合 作 社
地址:江苏响水县小尖镇四丰村八组23号
邮政 编 码:224600
电话:183616926880515--82070520
被异议商标:第10748327号
商标 类 别:第29类
初步审定号:第10748327号
初步审定 公告 期:1355
初步审定公告时间:2013-04-13
注 册 公 告 期号:1367
异 议 人: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璜山
邮政 编 码:311800
电话 号 码:0571-88333939;88323528
代理 组 织: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我单位江苏响水县赢农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为“答辩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就贵局于2013年11月8日发文编号为2013异19285DS的关于第10748327号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根据异议人“商标异议理由书”的陈述,答辩人依法进行如下答辩:
请 求事 项:
请求驳回异议人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答辩人江苏响水县赢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异议商标异议申请,并依法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理由书第一条中辩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还辩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构成类似商品。极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会误导消费者。
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管从文字含义读音、图形组成、还是间架结构等方面完全不同:
1、从文字含义读音:异议人商标是“太子龙”,而被异议人商标没有真正的文字含义,对部分精通汉语拼音者可能模拟出“特别的龙”;
2、从图形组合:异议人商标是“文字‘太子龙’加拼音字母‘TEDELON’又加‘古代盾牌图形标志”组合而成,而被异议商标只是“英文字母与艺术加工而成的椭圆”组合而成;
3、从间架结构看:异议人商标是上中下结构,而被异议人商标是全包围结构;
4、再从视觉上看上去二者明显的也不一样;
5、从商标局网站查询搜索结果显示也不一样的,异议人引证商标是显示“太子龙TEDELON”,而被异议商标显示“TEDELON”;
6、听觉二者也不一样;
7、主体上更不一样: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太子龙”,被异议商标是一个整体图形。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最新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相同”有着明确的解释,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次,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
答辩人还认为被异议商标用在被异议人自己养殖的“猪、鱼、鸡、鸭”等与种植的“水果、菜类、食用菌、大豆”等自己经过简单加工而成的“猪肉、鱼干、鸡蛋、鸭蛋、干金针菇、干杏鲍菇、豆腐干、百叶(方言即干丝或千张或千层)”产品上,不需要特殊工艺技术与高档机械设备,销售场所农贸市场,直接进入家庭或酒店等终端消费者手中,主要用于人们日常一日三餐餐饮上。而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在“奶制品,牛奶制品,酸奶,奶粉”等主要原料需要采购专业性生产场(厂),然后还需要专业性技术团队与先进的机械设备及科学配方才可生产出产品来,更需要严格的检验方可上市,销售渠道分各种代理制,场所分为超市与百货商店等,消费对象主要是小孩与老年人。并且两商标所在群组不同,被异议商标所在群组是‘2901.2902.2904.2905.2906.2908.2910.2911,2912.2913’(证据见答辩材料15页),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所在群组是‘2903.2907.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009.3010.3012.3013.3014.3015.3016.3018.3105.3106.3108.3201.3202.3301’(证据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据二’或答辩材料目录22-27页)。商品的功能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异议人所称的两商标相同,使用商品类似容易在人们识别中造成误解和混淆的情形并不存在。
通过上述分析,答辩人认为只要稍微有点辨别能力与思考思维的人,即使是小学生也不会把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与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当成同一商标,更不用说有选购商品能力的人了。且相关公众均不会对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产生混淆,并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也谈不上误导消费者了。退一步说即使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上近几年奶制品多次出问题被曝光,所以消费者选购此类商品会特别小心谨慎的辨别,还有当今消费者品牌、质量意识及辨别能力这么强烈,你想误导也很难!
还有《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现在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成功地通过初审公告(2013年04月13日),并通过了注册公告(2013年07月14日),那更说明了被异议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否则怎么会通过注册公告呢。
综上所述,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所称的两个商标属相同商标与类似商品说法,根本不能成立。异议人所称的两个商标相同只是断章取义来进行的对比的,还有称容易在人们的识别中造成误解与误导消费者也是其自己的主观揣测,其陈述的理由明显具有牵强附会的因素,毫无事实根据。
二: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理由书第二条中辩称‘太子龙TEDELON’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给予扩大保护,并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答辩人经过调查了解‘太子龙TEDELON’在中国不是驰名商标,在国外也不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所以不应享有《商标法》规定的扩大保护。只‘太子龙’在25类服饰上是驰名商标,显而易见‘太子龙’与‘太子龙TEDELON’两个商标相差十万八千里,不能混为一谈;还有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据3’材料中可以看出,具有说服力的全是针对25类服饰‘太子龙’商标所获得的荣誉和证书,与引证商标“太子龙TEDELON”毫无实质性关联关系,所以不应采纳与支持;只有2份材料中部分包含‘太子龙TEDELON’(证据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据三’或答辩材料目录33-34页),但是权威性与真实性还有待于商标局考证,退一步讲2010年浙江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证书合法真实的,颁发有效期是:2010.9---2013.9,可是2010年异议人可能还不具备拥有商标使用权的资格,怎能打印“TEDELON牌”词语上去呢,还可能处于侵权阶段,因2010年12月07日刚进入转让待审中(证据见答辩材料46-47页)。另外答辩人从商标局档案调取查看到“异议人的引证商标29类、30类、31类、32类、33类转让待审期皆是2012年01月16日,转让完成时间皆为2013年01月14日(证据见答辩材料37-42页);就连主营行业25类服饰异议完成时间2012年03月31日,转让待审2010年12月07日,转让完成2011年11月23日,异议复审待审2012年05月04日,异议复审完成2013年02月17日”。(证据见答辩材料46-51页)。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太子龙TEDELON’ 不符合《商标法》第14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规定与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要求。显而易见,异议人的‘太子龙TEDELON’不符合《商标法》第13条的要求,进行扩大保护。因此异议人的“太子龙TEDELON”不应当享有跨类别、跨群组的扩大保护特权,更不能随意剥夺答辩人合法申请注册的权利。
三: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理由书第三条中辩称地域临近的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商标是知道的,而刻意复制摹仿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注册,想利用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谋取私利,有明显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异议人声称地域临近真不知是不是选国家与国家作为参照物,还有异议人有何根据证明被异议人知道异议人及其商标。
答辩人认为:(1)答辩人地处江苏响水县小尖镇四丰村八组(农村),异议人地处浙江诸暨璜山两地不仅相隔千里之外的不同省份,而且答辩人是一个纯农民组织性质的从事养殖与种植的企业,对非同行业异议人及其不知名产品商标怎么会知道呢?
(2)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智力成果的结晶,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可识别性。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经深思熟虑,酝酿许久的创意名称,其寓意深远广大。被异议商标是由‘图形加英文(中文汉字‘特别的龙’英文译音)’组合而成,商标创意来源于:①答辩人正式取得注册执照是2011年7月份(证据见工商注册号320921NA000289X档案),全体成员一致认为合作社是一个农民组织,在消费者心目中处于无品牌意识状态中,要想做强做大必须走自己的品牌之路,创立自己有文化内涵的品牌。于是2012年再次扩大规模(证据见答辩材料10页)及增加业务范围,即变更了执照。该年又是龙年,龙年开始有一个好预兆的寓意,新龙起航一直驶向世界的顶峰。②投资主体‘赢农合作社’与农民有深厚情感,与农民难舍难分;反过来农民社员离不开‘赢农合作社’这个集体组织;这个集体组织起头的作用,因而取农的同音字龙字。③紧邻历史悠久,远近闻名的龙王庙遗址,想利用龙王的灵感。④巧合合作社原法人的妻子与儿子(证据见答辩材料56页)也是龙年出生的,创业者的成功也离不开她们的支持与协助,所以与龙有缘分结下了深厚情谊,永远离不开龙,也意味着儿子与创办的企业将来向龙一样一举成名。⑤答辩人合作社其中有位核心社员(见工商局注册档案及章程)自己于2010年开一家‘响水县响水镇龙缘家电批发中心’(证据见答辩材料11页),巧合经营者是属龙的,生意一直火爆。⑥答辩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前已经申请了一个“龙缘”商标(证据见答辩材料13页)⑦龙具有能通天入地,行云布雨的本能神通,无不体现先民们对美好愿望与吉祥人生的追求,他们皆试图得到龙的赐福和保佑,渴望获得如龙一样的力量,在人们心目中占主导地位的神灵,所以合作社全体成员一致意见还取名定位在龙为主线比较合适。也由此而知:这条龙不是一般的龙,而是能赢的“特别的龙”(证据见‘被异议商标上报商标局注册申请确认书里,中英文标准书写:龙缘特别的龙);“特别的龙”就是具有特殊的功能与技术方法,也意味着企业得到这条能赢的龙不容易,寓意也叫“特得龙”;企业商标寓意及创意出来了,后来又通过用“特别的龙”与“特得龙”综合的意思,又经过反复考虑后,改翻译成英文名称比较流行时尚有档次(英文名“TEDELONG”),为了将来与国际接轨快速走向世界,翻查了好多资料中显示:字母“G”好多国家不发音,再加“G”我国读音为“够”感觉不妥,所以就把英文字母“G”去掉了;商标主题“TEDELON”就这样确定下来了,并定位主色调为绿色,代表着我们产品是绿色产品是无污染无公害的食品,可是又经过思索,我们自己认为这个标志来意很有创意可是别人看上去会认为只是几个字母组合而成没有一点创意;后来又从一个企业要想走向世界必须从创业起就立下严格的规矩与流程,古语:无规矩不成方圆,又从实践经验中得到结论,规矩必须要灵活不能太刻板,所以就联想到“圆”这个图形,经过反复设计及艺术加工而得,既不能是方圆也不能是真正的椭圆,两头用‘龙’的拼音首写字母‘L’经过特殊加工与艺术设计处理变成了一个灵活的圆----地球的平面图形状,加在主题商标外围,就意味着我们企业是一个具有与众不同的规矩,具有青春活力的现代型企业,具有向龙一样在人们心目中永占主导地位。更意味着我们企业立足本地走向全球,产品布满整个地球,更代表我们企业争创环保型企业行业第一品牌。
(3)答辩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前也注册了一个“龙缘”商标,紧接着申请被异议商标,后来又紧接着被异议商标后注册了“康生缘”商标,三个商标全有一定的关联性(证据见答辩材料12-13页)。答辩人于2012年5月份又在灌南县正式组建成立‘灌南县赢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证据见答辩材料57-59页)从事大规模食用菌生产种植:金针菇、杏鲍菇等,鲜的产品上使用“康生缘”商标,脱水后干的产品上使用被异议的商标。如果答辩人是刻意复制摹仿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注册,就不可能连续注册2个与被异议商标有关联性的商标,更不可能把被异议商标放在中间注册。
(4)答辩人认为从目前商标局档案查看显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异议人的商标不管是25类主商标还是引证商标全是通过看好别人设计创意已经申请的商标,通过异议申请不成而后转让而得(证据见答辩材料46-51页与37-42页);还有4份商标详细信息显示证明:‘太子龙TEDELON’异议人在2008年04月09日在25类申请注册,显示商标无效(证据见答辩材料52-55页),那说明异议人的商标当时并不具有知名性,可能当时所有权还不属于异议人,那也就称不上是在复制摹仿异议人的,还有那答辩人当时就没有必要刻意复制摹仿一个无人知晓的商标,之所以复制摹仿是想为了傍名牌效应,所以就谈不上复制摹仿,难道摹仿不出名的东西能有价值吗?去复制摹仿一个被核准无效的商标,请问异议人你会做吗?再说退一步讲“复制摹仿”一个被核准无效的东西,这叫复制摹仿吗?答辩人认为即使复制摹仿一个被核准无效的商标,目前《商标法》上好像没有规定复制摹仿者要承担何种责任。更何况答辩人商标有自己独特设计创意来源。
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恶意复制摹仿,不能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四十一条规定。答辩人是通过自己独特的思考与创新,并经过当地工商局预审后统一推荐合法的异地商标代理公司(盐城市唯一一家四星级信用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前审查,又经过商标局受理审查及公告前审查等层层审查过关而获得被异议商标,并答辩人是踏踏实实创立自己的品牌,完完全全是善意而得,毫无一点恶意,竟被异议人指责为恶意,令人大为不解和感慨!
四: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理由书”第四条中辩称被异议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异议人有关联,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单位名称是‘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异议单位名称是‘响水县赢农养殖专业合作社’,明显的不同处:
1、单位冠名不同:异议人是省级公司‘浙江’,被异议人是县级‘响水县’;
2、行业不同:异议人是服饰行业‘太子龙服饰’,被异议人是养殖行业‘赢农养殖’;
3、企业性质不同:异议人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是‘专业合作社’;
4、所处省份不同:异议人是‘浙江省’,被异议人‘是江苏省’
5、字号不同:异议人是‘太子龙’,被异议人是‘赢农’。消费者能明显的从名称中区分出是2个毫无关联的企业;还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核准使用产品也不类似。可以说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人均会毫不费力的区分出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更不会因为两者的两类商品同时使用产生消费者混淆或造成误认(这点理由阐述见答辩第一条详细说明)。
异议人还辩称说当被异议人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商品质量达不到异议人那样出色时,将严重损害异议人及其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答辩人想请问异议人有何根据证明被异议人生产的商品达不到异议人那样出色,纯粹是捕风捉影故意贬低答辩人。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是养殖与种植及加工的专业户组建而成的专业合作社,并全部采用无公害的养殖与种植,从而说明质量不会有问题,答辩人认为自己的企业与产品之间就好比每家每户天天煮饭吃一样,轻车熟路,得心应手,难道异议人自家煮饭吃天天也会煮出不合格的饭吗?其次答辩人从创业起就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品牌是否响核心是商品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所以答辩人对待商品质量会向对待自己生命一样重要重视。这点根本不需要异议人关心与担忧。更何况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根本就没有核准使用的产品上市,也没有自己的实体工厂。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也可以看出,经营范围既没有与答辩人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似(证据见答辩材料20页),也没有异议人自己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由此可以得出: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与异议人商标核准的使用商品是类似的,但因异议人无产品生产与销售,在市场上就不会同时出现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商品与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也就说明没有2种商品同时可供消费者选择,那就根本谈不上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从此也更说明了异议人也无法衡量出答辩人的商品没有异议人商品出色,没有参照物来比对,怎么能评定好与坏啊!那又从何谈起损害异议人及其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呢,如果向异议人凭空想象那么差的商品,在当今市场监管这么严的情况下,难道还能上市销售吗?企业还能生存?异议人这真叫杞人忧天!再说按照《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古语:鸡不下蛋不要老把窝占着。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向这样才是故意损害答辩人的合法利益。
五:现在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成功地通过初审公告(2013年04月13日),并通过了注册公告(2013年07月14日)(证据见答辩材料15页),那从商标局审查方面说明没有违反《商标法》第28条规定,才予以公告的,否则不会予以注册公告的,按《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说明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期没有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现在被异议的商标应该说是注册成功了。可是异议人却于2013年7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横加干涉,百般无理指责答辩人智力成果的行为,怀疑答辩人的动机,实在令人啼笑皆非。异议人也许可能变相怀疑商标审查人员审查把关能力吧!答辩人从商标局档案查看到,异议人不仅对引证商标而且对25类服饰主商标皆多次靠对优秀商标设计作品注册者进行异议申请(证据见答辩材料46-47页与50页),甚至通过复审,最后异议不成又通过转让而得。从此点让答辩人怀疑异议人是不是瞄准了被异议商标的优秀设计创意作品而进行恶意的异议申请,想用极其简单的手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想给答辩人带来经济与间接无法估量的损失。也不排除异议人的代理公司为了赚取异议申请的几千元代理费而恶意进行代理,否则为何代理人代理的商标全是通过异议转让手段而得的(证据见:注册号‘7638972,6640543,7618590,7008855,7068459,7068458’商标档案)。异议人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诚实守信原则,这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虽是合法权利,但不应妄用法条,违反《民法通则》、《商标法》等基本法律原则,滥用异议权利。滥用异议权利不仅给答辩人带来诸多经济损失与工作麻烦,而且变现也给商标局加大好多工作量。
六:答辩人理解异议人维权保护的迫切心情,但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排斥他人合法的注册行为,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市场竞争应该建立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自身的想法强加于人,对答辩人来说显失公平。这才叫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异议人引用《商标法》第10条、第13条、第28条和第41条等要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且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第8条、第9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恳请贵局领导依法查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给予公正的裁定,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定予以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此致
国家商标局
答辩人:江苏响水县赢农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3年12月2日
(起草人:盐城康生缘食品有限公司,联系:微信:d501688,QQ:540418218,手机:18361692688)
(声明: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答辩人保留补充其它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