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章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议通过,2009年4月11日,北京)
第一章:总则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Institute)是一家位于北京的艾滋病民间组织,但在中国大陆各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开展非营利性艾滋病防治工作,旨在预防艾滋病在脆弱人群和边缘人群中的传播,帮助感染者和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反对歧视,保护其基本人权,改善其生存状态。
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由北京爱知行动项目(Beijing AIZHI ActionProject, 1994年3月底创办)发展而来,2002年9月26日在北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曾用名: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Institute of Health Education, 2002年9月27日-2005年3月28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Beijing Zhiaixing Information& Counseling Center, 2005年3月28日-2007年5月9日),目前注册用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ZhiaixingInformation & Counseling Co. Ltd, 自2007年5月9日),注册号:110108004787263。
4、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成立于1994年3月底,当时挂靠在北京现代管理学院健康人类学系,但对外独立开展工作。2002年7月1日,北京现代管理学院在主管部门要求下取消健康人类学系,北京爱知行动项目随后开始寻求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2002年9月26日,万延海、胡嘉、李丹和崔子恩在北京市工商部门递交了股份合伙制企业申请材料,成立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万延海、李方平、徐玢和桑汉涛共同设立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是本机构的基本法,参见附录1、2、3。(李丹、胡嘉和崔子恩曾经是机构股东。)
6、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们创办本机构是为了社会慈善的目的,为了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而不是谋取私人利益。股东们承诺不从机构财产收益中分红,参见附录4。
7、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们授权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国内顾问委员会和国际顾问委员会处理机构从事公益活动中的管理事务,而股东们只处理涉及机构基本存在和安全事宜。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在年度财务和税务审计之后,在年检之前。
8、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在社会边缘人群和艾滋病脆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人群: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性工作者和客人、毒品成瘾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血液或血液制品消费者、青少年。
9、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注广泛的公共卫生和人权事务。
10、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鼓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目标人群参与机构工作,包括成为员工、志愿者、理事和参与各项活动。
1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下列精神:尊重人权、平等和非歧视、社群参与、透明、合作和民主。
1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每五年召开一次机构战略发展研讨会,确定机构发展目标和发展策略。
第二章:理事会建立、章程和工作
1、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授权成立机构理事会,参与机构管理和项目政策层面的决策。
2、理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参见附件理事会章程。
第三章:顾问委员会建立、章程和工作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成立国际顾问委员会和国内顾问委员会。
2、国内顾问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顾问咨询会议,听取顾问们对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内顾问委员会关注政策倡导、学术研究和公共关系。
3、国际顾问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顾问咨询会议,听取顾问们对机构发展的意见;国际顾问委员会的工作,侧重把握艾滋病运动和学术研究的最新动态、联筹集资金和处理国际关系等。
注:参见国内顾问委员会职责说明和国际顾问委员会职责说明。
第四章: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任命、罢免、工作职责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决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任命机构常务负责人。
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常务负责人的人选和工作职责,需要听取理事会的意见。理事会对常务负责人的人选标准和工作职责,提出原则性意见,但有建议股东会罢免常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3、常务负责人的工作需要定期(一年不少于4次)向理事会报告,听取评估意见,依照理事会的决定开展日常工作。
4、常务负责人和理事会的工作,每年至少向股东会报告一次。
5、机构行政、财务和项目负责人依照公开招聘方式和过往工作经验,由机构人事部门选拔,由常务负责人确定和任命。
6、机构行政、财务和项目负责人选拔、任命和工作职责,需要听取理事会的意见。理事会对机构行政、财务和项目负责人有建议罢免的权力。
7、机构行政、财务和项目负责人的罢免由常务负责人决定。
注:关于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参见附件。
第五章:机构设置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设立行政部门和项目部门。
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通过艾滋病法律项目、研究和倡导项目、社群健康和发展项目、合作组织对外开展工作。
3、行政部门的工作包括日常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等。
4、项目部门包括下列项目:艾滋病法律人权项目、研究和政策倡导项目、社群健康和发展项目。
5、项目部门设立专门的志愿者发展和管理机制,由项目部门和行政部门成立专门机制来管理。
6、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艾滋病法律人权项目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受影响边缘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艾滋病法律人权研究和教育活动,维护艾滋病工作者和艾滋病人基本人权,为同行艾滋病民间组织提供法律支持。
7、艾滋病法律人权项目下设或支持毒品成瘾者法律援助中心、艾滋病感染者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性恋者法律中心、输血感染者委员会、病人权利项目。
8、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研究和政策倡导项目致力于发展艾滋病相关的社会行为研究、公共政策研究和法律人权研究,并据此开展艾滋病政策倡导工作,包括在国内和国际层面。
9、研究和政策倡导项目参与处理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其他组织包括艾滋病组织工作网络的合作事宜,并联合合作组织共同开展研究和倡导工作。
10、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社群健康和发展项目致力于在北京地区的目标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动社群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动社群组织发展。
1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北京和中国境内其他地区根据项目需要开设分支办公室。北京办公室负责处理北京和全国各地的工作。
1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行政和项目部门分别管理分支办公室的行政和相关工作。
1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设立所长和所长助理职务,所长为常务负责人,全面领导机构的行政和项目工作。所长助理协助所长领导行政和项目工作,日常工作侧重管理行政事务,在所长不在办公室期间,代行所长职责。
1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寻求和大学合作,开展合作研究和艾滋病教学活动,寻求和其他组织合作,共同筹集资金,开展能力建设和研究倡导工作。
注:分支机构办公室另行起草项目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项目工作
1、项目工作的原则:保护隐私、尊重人权、社群参与、
2、项目目标和目标群体:依照针对下列目标人群的各个具体项目设立具体项目目标和工作指标。目标人群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性工作者、毒品成瘾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血液或血液制品消费者、青少年。
3、年度会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每年元月和7月召开2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过去一年或半年工作,通过年度工作总结,调整机构工作,制定机构和各个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4、各个项目计划: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项目部门及其具体项目的策划,需要咨询项目专家和社群人士意见,根据疾病流行和社会行为情况,在各个项目内讨论后,由项目负责人、所长和所长助理开会决定。
5、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各个项目可以建立自己的顾问组和项目决策机制,并报送研究所审批或备案。项目部门负责人对研究所常务负责人负责。项目重大事务决策,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所长和所长助理共同商讨后决定,需要的时候,邀请项目具体事务参与者参加会议。
6、工作职责:各个项目部门负责人负责起草各个项目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7、项目顾问:各个项目部门需要发展自己的专家顾问和社群顾问,组建项目顾问小组,为项目发展献计献策,提供技术支持和联络社群。
8、监督和评估: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年度报告和财务说明(中英文),采取公示制度,机构各个项目工作和财务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政府监督和基金提供者监督;
2)机构每季度完成各项工作进展报告和财务说明,递交给所有基金提供者(使用基金提供者的语言);
3)每月召开项目财务工作会议,及时处理各个项目和财务中出现的问题;
4)每月召开理事会议,对相关工作中的问题,在制度和决策层面予以把握;
5)每月召开志愿者大会,通报志愿者们在社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6)各个项目部门和各个项目,每周有工作计划和总结;计划和总结按照统一的表格;
7)各个项目部门和各个项目,每月有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算和决算;
8)结合对目标人群的社会行为和疾病情况的科学研究,作为社群健康工作效果评估的参照;
9)对相关法律维权和政策倡导工作,需要收集法院判决、政策变化、媒体报道、社会反响,评估效果;
10)机构各项会议做出的决定、报告和纪要,通过机构内部邮件组发布,所有成员分享。
注:参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项目工作指南》和各个项目实施细则
第七章:员工和志愿者的管理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制定《员工守则》和《志愿者发展和管理意见》,规范员工和志愿者管理。
2、员工管理由所长助理和人事部门负责。
3、志愿者由机构志愿者发展和管理部门协调。
第八章:财务和资产管理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制定专门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主管负责,所长助理发挥督导作用。
3、资产管理由行政助理负责,所长助理发挥督导作用。
第九章:会议制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固定召开下列工作会议,并形成纪要、决议或报告:
1、每年元月中下旬和7月中下旬召开2次半年度机构工作会议,会期每次2-3天;同时召开理事会议,处理机构发展的重要决定;由所长助理和政策项目负责召集;
2、每年财务和税务审计之后,年检之前,召开1次股东会议,就机构发展的根本制度、财政状况、安全和风险问题等问题进行交流,需要股东会授权的事宜,一并处理;会期半天;执行董事负责召集;
3、每年召开1次国内顾问会议,为期半天,在每年7月份半年度工作会议之前召开,听取顾问们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机构及其合作伙伴发展、机构与政府关系的意见;由所长和政策项目负责召集;
4、每年召开1-2次国际顾问会议,利用国际会议期间,也利用机构负责人出过访问时间;每次会议一天;听取国际顾问对国际艾滋病运动和中国艾滋病组织的参与、中国艾滋病工作、爱知行及其伙伴组织发展、与基金会关系等方面的意见;国际顾问会议由所长和政策项目召集;
5、每月召开1次项目财务工作会议,处理机构项目进展和财务问题,由所长助理、各个项目负责人、财务主管参与;每次会议在每月10日前后的周三上午,会议半天;所长助理和财务主管召集;
6、每个季度召开不少于1次理事会议,为期1天,由所长助理和政策项目召集;
7、每月召开1次全体员工会议,为期半天,时间在项目财务会议和理事会议的,通报机构的各项决定和出现的情况,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和开展能力建设工作;由所长助理召集;
8、每月召开1次全体志愿者大会,为期一天,在每月中旬的某个周六;分享志愿工作经验、出现的问题、学习制度文件和开展能力建设;由志愿者工作部召集;
9、每周一上午召开机构网络会议,处理昆明办公室、沈阳办公室和在外地项目的发展和管理事宜;由所长和所长助理召集;
10、每周一上午召开各个项目(包括昆明办公室、沈阳办公室和在外地项目)工作例会,可以当面和通过网络;各个项目负责人召集;
11、每周一上午召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机构例会,通报各个项目和工作中的问题,处理各项事务;由所长和所长助理召集;
12、机构各项决议、报告和纪要,通过内部邮件组通报机构所有成员和友人;
1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昆明办公室、沈阳办公室和直接管理的在外地项目,将另行起草会议制度;各个项目部门根据各自的项目需要,召开各项工作会议、志愿者培训和交流会议。
第十章:特殊情况处理: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机构启动应急机制,并紧急召开所有股东、理事和员工大会,由股东们对相关机构安全和存在的基本问题做出决定。
1、常务负责人失踪或失去自由,
2、理事会集体辞呈,
3、主要基金会停止支持,
4、政府主管部门下令关闭、整改或其他,
5、机构出现严重债务或破产。
第十一章:本章程由股东会授权起草,经员工大会讨论征集意见,理事会第届 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生效。
章程的解释权在理事会。
5名及以上员工或2名及以上理事联名提出动议,可以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
附录: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声明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章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国际顾问委员会职责说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国内顾问委员会职责说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员工守则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志愿者发展和管理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项目工作指南
附录1: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万延海、胡嘉、崔子恩叁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院12B二层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叁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情况 | 实际缴付 | 出资时间 (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 | ||
出资数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数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
万延海 | 1.8 | 货币 | 1.8 | 货币 | 2002.08.22 |
胡嘉 | 0.6 | 货币 | 0.6 | 货币 | 2002.08.22 |
崔子恩 | 0.6 | 货币 | 0.6 | 货币 | 2002.08.22 |
合计 | 3.0 | ||||
其中货币出资3.0 | 3.0 |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壹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贰拾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万延海胡嘉
崔子恩
年月日
附录2: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决议,将章程修订如下:
原章程前言部分: 万延海,崔子恩,胡嘉叁方共同设立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章程前言部分修订为万延海,李方平,徐玢叁方共同设立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章程中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名称 |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万元) | ||||
货币 | 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 其他方式 | |
万延海 | 1.8 | 0.0 | 0.0 | 0.0 | 0.0 |
崔子恩 | 0.6 | 0.0 | 0.0 | 0.0 | 0.0 |
胡嘉 | 0.6 | 0.0 | 0.0 | 0.0 | 0.0 |
现修正为:章程中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名称 |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万元) | ||||
货币 | 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 其他方式 | |
万延海 | 1.8 | 0.0 | 0.0 | 0.0 | 0.0 |
李方平 | 0.6 | 0.0 | 0.0 | 0.0 | 0.0 |
徐玢 | 0.6 | 0.0 | 0.0 | 0.0 | 0.0 |
本修正案内容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本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录3: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决议,将章程修订如下:
原章程前言部分: 万延海,李方平,徐玢 共同设立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章程前言部分修订为 万延海,李方平,徐玢,桑洪涛共同设立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章程中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名称 |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万元) | ||||
货币 | 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 其他方式 | |
万延海 | 1.8 | 0.0 | 0.0 | 0.0 | 0.0 |
李方平 | 0.6 | 0.0 | 0.0 | 0.0 | 0.0 |
徐玢 | 0.6 | 0.0 | 0.0 | 0.0 | 0.0 |
现修正为:章程中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名称 |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万元) | ||||
货币 | 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 其他方式 | |
万延海 | 1.2 | 0.0 | 0.0 | 0.0 | 0.0 |
李方平 | 0.6 | 0.0 | 0.0 | 0.0 | 0.0 |
徐玢 | 0.6 | 0.0 | 0.0 | 0.0 | 0.0 |
桑洪涛 | 0.6 | 0.0 | 0.0 | 0.0 | 0.0 |
本修正案内容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本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录4: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声明
作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鉴于公司为在工商局注册的NGO的性质,对于股东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特做如下声明:
1、股东会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股份同意决定某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时,该股东必须无条件转让,且放弃对公司财产收益的分红。
2、股东同意放弃行使对公司管理的表决权。
3、股东与公司有项目合作时,需签订项目合作合同。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的财务报销规定。
股东签字:
万延海李方平徐玢桑洪涛
附录5: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理事会由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知行)股东会授权成立。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本会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咨询决策层,以就爱知行相关工作开展意见征询和决策为成立之目的。
第二章成员及责任义务
第四条本会理事成员不少于6人,应来自病人(含感染者或携带者)、药物依赖(经历)者、妇女、性少数人群、专家和熟悉基金筹款等人员。成员由爱知行推荐,经理事会会议议决批准。首届理事由股东会邀请任命。
第五条理事均为无薪,任期两年,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理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日起计算。每年理事成员更替不少于2人。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有提案权及议决章程修改案及其他提案之权利。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之义务。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有违反章程或不遵守理事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理事会会议决议予以除名。
第九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卸任:
1、任期届满,未予连任者;
2、因故辞职经理事会决议通过者;
3、被罢免或撤免者。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须以书面叙明理由向理事会递交辞呈。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职权及工作范围如下:
1.制定与变更理事会章程;
2.选举及罢免召集人;
3.议决理事及召集人之辞职;
4.就人事、日常事务、合作组织和资金使用的问题提出原则性建议;
5.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对外部合作计划的整体方案提出意见;
7.参加咨询决策会议,做出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对研究所工作提出相关评估意见;
8.组织研究所五年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
9.每个月审读工作简报;
10.对组织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如果对法人代表和执行负责人有重大意见,可以向股东会提出书面报告;
12.所长助理、项目协调人、主管会计、审计机构的选择,需要报请理事会讨论,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二条理事会不介入下列事项:具体人事、日常事务、具体合作组织和具体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理事在面对与本人或所在组织存在利益相关的问题时,应遵循利益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成员轮值产生。
第十五条本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召集人落实相关事务。秘书由召集人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委任,并报爱知行备查。但秘书之解聘应先报爱知行备查。秘书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
第十六条召集人职责:
1、召集理事会会议
2、安排秘书工作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分例会与特别会议二种,召集时除特别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
理事会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特别会议由理事会三名及以上理事提议,由召集人召集。
会议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理事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须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每位理事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十九条理事会之决议,以成员三分之二人出席有效。
第二十条本会各类选举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各项议案之表决超过参会人员半数为通过。
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制定与变更;
2、理事之除名;
3、召集人之罢免;
4、其他与成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视同自动辞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07年7月15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