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
一、基本定义:
由于对进口押汇概念的理解不一,产生了进口押汇定义的多样化。这里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进口押汇定义。
定义之一:进口押汇( advance against inwardbill),作为贸易融资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在信用证项下,进口商由于资金短缺,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或提供第三人担保,由银行代进口商垫付进口货款的行为;[1]
定义之二:某银行对进口押汇的定义是: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证及货物质押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待开证行资金回笼后再行偿还;
定义之三:工商银行对进口押汇的定义是: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融资行为。[2]
总结分析:
定义之一将进口押汇中单据及货物担保关系界定为抵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定义之三实际则是将进口押汇与信托收据混同。尽管国际上,包括我国很多银行所称的进口押汇都是以信托的方式进行的。笔者认为,则实际上偏离了进口押汇的本意,信托收据应为一种独立的融资行为。
又或者,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信用证议付、打包贷款这些业务都是舶来品,尽管都源自西方国家,但由于西方国家的普通法系传统,对此均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各行在引入的过程,有自己创新的成分,也有曲解的成分,或是画蛇添足的成分,对原有的业务都做了改动,导致国内银行业中对许多业务品种都是“同根同源不同出”,“百花齐放”的混乱局面。但作为法律工作者而言,无论何种外壳,无论何种名称,我们的工作只是根据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去判别其实质的法律关系,并分析其是否具有法律风险。
二、操作流程:
进口押汇的具体操作过程是:当信用证受益人把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我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时,如果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资金不足,开证行可要求出口商向该或其他银行申请进口押汇。银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可叙做进口押汇,与进口商签定押汇协议。押汇银行有权监督上述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销售情况。然后,押汇银行把押汇款付给进口商或直接给受益人,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予借提单提货,货物出售后用货款偿还银行押汇款及利息。
三、防范进口押汇的法律风险:
1、准确分析业务法律属性,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完善法律文本
2、进口押汇业务是涉及经常项目下的对外进口付汇。从国家外汇管理的角度看,我国已宣布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可兑换,进口付汇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因此,银行在制定进口押汇业务操作规程时,必须充分体现《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的要求,谨防不法企业利用信用证骗汇。
3、尽量不办理进口押汇展期。逾期的进口押汇由“进口押汇”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反映,并按逾期贷款加以管理。因特殊情况形成的展期,须先经担保方签字同意。
[1]张庆:《浅析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金融理论与实务》,2003年第1期。
[2]ttp://www.icbc.com.cn/icbc/四川分�%8C/�%9C�新�%9A�%8A�/贸易融资�%9A�%8A�/进�%8F��%8A�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