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的被分离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分别进行了规范,负责职业卫生的卫生部门和负责职业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别对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职业卫生安全的标准也开始出现分离。

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需整合统一

2003年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调整,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划归安监部门负责,出现了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统一管理的趋势,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法律、法规仍处于分离状态,未能及时调整以适应政府部门职能调整。

《职业安全卫生法》呼之欲出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分支法),属于劳动法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已经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法律体系的归属来说,这几个法律似乎都不能纳入劳动法法律体系,它们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均将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连接在一起,把预防控制职业病、职业危害以及职业伤害并列在同一法律法规文件中的同一条款内,旨在全面保护工人的健康,这个总趋势恐怕是不会逆转的。

解决措施:

总体规划,统一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工业化发达国家多是在构建一个基本雏形后予以统一规划,并根据职业危害形势和职业卫生发展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修订。例如美国、日本、德国等的职业卫生有关的法规,在颁布后多周期性地进行调整或修订,以使之适应职业卫生工作的形势,从而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确立合理可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制修订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周期性的梳理、修订与更新,可以使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整套能不断发展完善的、成熟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梳理

我国职业卫生职能几经调整后,执法主体的交错在各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里表现尤为突出,亟需解决。对此可以在梳理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冲突或者需要清理的部分提请有关部门修改或者废止,并尽快建立一体化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我国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仍处于探讨与摸索阶段,而很多工业化发达国家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已经相对成熟。因此,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应针对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对国内职业危害形势的充分调研,学习工业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制订、修订有关法规标准提供依据,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信息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转载自:中国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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