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的影响在继续扩散

南京彭宇案在法院判彭宇败诉之后,有人预言,今后如果再有老人摔伤,将无人施救,果然,不久后南京就应验了这个预言。随后在多个城市发生老人摔伤无人理睬的事件。7月12日,青岛也重演了这样一幕(详细报道见半岛都市报7月14日A19版)。65岁的刘大妈不慎摔倒后,右臂骨折,老太体重190斤,当即动弹不得,手机又恰好没电了,在近半个小时的时间内无人敢上前帮助,很多人甚至绕道躲开。最终有一位15岁的女孩用自己的手机给老太的女儿打了电话,才算了结。
这个女孩社会经验不丰富的,很可能不知道南京彭宇的案子,当然也是天性善良使然,才使这个悲剧有了一个明亮的结尾。这个女孩叫孙高艳,家住诸城路,是青岛七中初三学生,今年中考,报考青岛电子学校。记者这麽不厌其烦地写出女孩的详细信息,有旌表好人的意思,也有保佑女孩中考如意的心愿,良苦用心,列位看官不可不察。

青岛人素来以急公好义著称,讲义气,敢出头,愿意抱打不平,如今也变得这样谨小慎微,真不知道是悲耶,喜耶?
南京彭宇案的影响在继续扩散
谁救人救赖上谁,这是我们这个社会中不好的现象,也是人性中阴暗的一面。解放前在天津有一帮人就专门吃这碗饭,还得了个外号,叫“碰瓷党”,可见这事由来已久。但是用法律判决的形式肯定下来,南京彭宇案则是首例。他们创造性地运用了有罪推定的思维判决了彭宇案。最重要的断案词、也是对公众最具杀伤力的判词是:“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乖乖,既然法院都认为谁救人谁就是责任人,局外人当然就不会去领这份责任。不过法律的职能是匡扶正义,南京法院这样一判,使法律匡扶了邪气,致使世风日下,导致今天这样的社会现象,始作俑者难道没有责任吗?

虽然,按照法院判例的逻辑,不施救是常态,但是人们的良心却是过不去的,无人救助仍然能够成为新闻,就说明了大众心理的矛盾。不得已之下,也发生过无人施救案例的福州市的一位律师就支招儿说:“在救人之前最好先大喊一声”,喊什么呢?大概要喊:谁把老人撞到了,或者喊:我刚路过这里,人倒在地上和我没有关系,现在我要救人了,大家给我做个见证啊。而且,根据彭宇案的判词,即使是救助,也要有限度,仅限于打120通知急救中心,然后赶紧离开,否则就有被粘上的危险。青岛发生的这个案子基本就遵循了这个法则。

救人之前先要找好证人,否则好事就不能做,这真是时代的悲剧。

[彭宇案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这太冤枉了!以后还有人敢做好事吗?”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09月4日天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前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此案的争议点:

双方都没有直接证人,但彭宇方有一位老先生声称是当时的目击证人,并愿意为彭宇作证。老太方出示了事发后双方到派出所后的笔录照片,后来在法庭上被指证据有瑕疵,而且老太的儿子恰好是公安局的民警。

法院作出两人相撞的决定,依据的是如下的证据锁 链,串连的观点大致为四点:

第一,“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大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第二,“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老太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第三,“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第四,“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太200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还”,“综合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本案中,老太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瞬间相撞,发生事故。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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