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及我国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1

一、 新巴塞尔协议

尽管1988年的旧巴赛尔协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业银行内部的发展也变得日益复杂,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于是巴塞尔委员会在1999年,2001年,2003年分别提出了关于新巴塞尔协议意见征稿的第一,二,三稿,并在2004年正式发布新巴塞尔协议。在新一轮金融海啸的影响下,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更提出了《巴塞尔协议III 》。本次的讨论是以2004年6月正式发布的(新巴塞尔协议)为对象的。其基本内容如下:

三大支柱

保留部分

新增修改或创新部分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比率仍为8%.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1、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2、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1) 标准法   

(2)内部评级初级法

(3)内部评级高级法

(1)基本指标法

(2)标准法

(3)高级计量法 

标准法:

①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②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③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④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⑤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

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及我国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1

内部评级法:①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②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

1、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

2、压力测试:信用风险IRB法银行的资本要足以抵御恶劣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应要求这类银行对其体系进行足够保守的压力测试。

3、反映在风险集中和对使用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而带来的剩余风险的处理上。

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1、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

2、要求银行与公众分享信息的手段决定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

二、我国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新的巴塞尔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于非协议

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银

行业本身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管理能力距离世界领先的银行还有相当的差距,无法

在短期内具备实施新协议的条件。

2、新协议将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作为基本要求,但现实的状况是,中国商业银行不同

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而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将更加突出。

尽管银监会宣称截至2010年12月份末,我国281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

超过8%。

但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率管理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特别是在新巴塞尔协议下。

首先我国现行资本充足率规定与新资本协议的有所区别,新资本协议中核心资本包

括了优先股,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将其列入附属资本中, 由于

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我国的这一规定实际上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

本充足率。

再者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现状与业务发展呈现明显的背离状况,存在资本充足率

不足的现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多刚刚达到8%的规定标准,有些

甚至比标准还低,这距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充足率有很大的差距。按照《新巴塞

尔协议》的计算方法,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更低,资本充足率问题更严重,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成为了制约我国商业银行抗风

险能力和扩张能力的瓶颈。深入分析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原因,可以发现:从资本结

构方面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单一,资本来源渠道狭窄,商业银行资本主要由

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部分组成,国际商业银行基本都拥有充足的附属资本,而

我国核心资本,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银行资本中占绝

大多数,附属资本比率偏低,附属资本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资本结构单一,核心

资本比率偏高,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长期依赖资本性占用以及政策性贷款核销对

资本金的管理未引起重视,未充分发挥资本金抵御风险的功能;

从资产质量方面看,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资产比率较大。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

不良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率

2004

15751

15.57%

2005

10724

10.49%

2006

10534

9.22%

2007

11149

8.05%

2008

4865

2.81%

最新数据:2009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是1.8%,2010年不良贷款率是1.31%.

在中国的银行业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相对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而言,要高一些,但相对于农村商业银行要低一些。尽管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不良

贷款率呈现双降趋势,但是下降幅度前期较小,且与发达国家有不少的差距,特别

是随着2007年信贷规模的扩大,不良贷款又出现上升的趋势,这是不容忽视的。

3、中国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

上的。

中国的商业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

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

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

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用环境较差影响着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

推行。IRB 法建立在精确计量模型的基础上,模型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

集的数据是否全面、准确和有可预测性,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有很高的要求。对

于使用内部评级初级法的银行,要求必须具备5 年以上的历史数据以供估计和验证

违约概率。对于使用内部评级高级法的银行则要求有7 年的历史数据以估算违约损

失率。由于数据收集涉及的部门多、工作量大,因此做好数据收集的组织工作对保

障数据质量至关重要。用来建模的数据可能来自于银行已有的电子数据、纸制文档

或其他途径,如信贷登记卡数据等,不论从何种途径取得的数据必须让数据本身与

企业的状况相吻合,比如:应该剔除掉那些内外勾结、以假账骗贷的企业数据,去

掉数据不全的企业数据,将在本行没有违约而在他行有违约的客户定义为违约客户。

我国商业银行的建模数据存在资料不完整、数据质量不高的情况,除了财务报表数

据不真实外,财务报表依赖的会计标准不一致,报表数据错误、企业行业分类错误、

财务数据单位不一致等问题也十分突出。这对我国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也提出

了挑战。我国商业银行数据不全、数据质量不高,主要原因有:

一是我国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起步较晚,相关数据积累不足,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

连续的基础数据库。

二是部分机构信贷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加之近年来,银行信贷人员流动性增强,人

员交替时忽视了对信贷资料的移交,致使信贷资料出现断层或缺损。

三是近年来,银行将贷款营销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存在重建立客户

关系、轻资料审查的现象,导致银行在贷前收集相关信息资料时,容易走过场。

四是由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企业难以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可信赖

的报表资料,甚至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

信中,提出中国银行业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 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内将继

续执行1988 年的旧协议。只是建议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

体系。

新协议中的信用风险不仅包括了信贷风险,更包括了存在其表内、表外业务(如贷

款承诺、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信用风险 是银行业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世界银行对全球银行业危机的研究表明,信用风险管理不善是导致商业银行破

产的常见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更是如此。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主

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且由于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较低,大量的信用风险

都集中到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长期以来都是通过政府行政

指令进行的,虽然近几年对此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我国商业银行缺乏信用风险管理

经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仍然较低。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毕竟还处于起步

阶段,与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第一、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科学的信用评级方法,内部评级仍以“打

分法”为主,定量管理水平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打分法”也就是通过选取一定

的财务指标和其它定性指标,并通过专家判断或其它方法设定每一指标的权重,由

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个指标分别打分,然后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

应的信用级别。其“打分法”主要以受评对象过去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作为分析基

础,基于“历史会重现的假定”。过去的情况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但并不能反映未

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将来较长时期进行预测时(如对长期贷款的信用评级),过

去的数据与将来的情况相关性较小,以过去的信息为依据的评级其可靠性较低。

第二、建立内部评级模型是内部评级法的核心技术,模型的效力取决于其能否正确地

反应和评价银行业务风险。但对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水平不高、金融市场

不够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国外的三种较为先进的模

型,如J.P.MORGAN的creditmetrics 模型、KMV 公司的KMV 模型、瑞士信贷银行的

creditrisk+等,都不适合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

第三、行业分析水平不够。行业研究一直是中国银行业风险评级的一个薄弱环节。

行业因素对不同贷款人的偿还能力的影响十分显著,但是,当前对于行业的研究十

分欠缺。在新协议框架下,银行业必须要针对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建立相应的历史

数据,了解和把握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为准确地把握不

同受评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创造必要条件。

第四、从组织程序和人员素质上看,目前的评级人员往往是信贷人员,评级人员和信

贷人员在职责上缺乏必要的分工和制衡,影响到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级人员素

质不高,这直接影响到评级的准确性;对专家的作用重视不够或缺乏行业专家,进而

影响到评级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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