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中国』[焦点论争]什么是辩证法?
任何一个致力于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只要不是自欺欺人,就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在阅读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时候,无论怎样思考他们著作中的内容,都不能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而且愈是在文字上下工夫,就愈感到这种学说的混乱和不可思议。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是别的,是因为自己的思维方法和这个学说本身的逻辑方法是矛盾的。所有的“混乱”都是由这个矛盾引发出来的。这也就是从十九世纪末直到现在,人们为什么寻找不到马克思主义真精神的主要原因。
既然是方法上的错误造成的混乱,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遵循恩格斯提出的“从形而上学的思维复归到辩证的思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67页)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只有把我们自己已经形成的那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改变成用辩证的方法思考问题才能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要应用辩证的方法,必须知道这种方法的逻辑概念才是可能的。如果我们连它的概念是什么都不了解,那么,关于应用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辩证的方法,从马克思主义产生的那一天起,人们就在研究它、寻找它,时至今日,一个多世纪的时间过去了,它仍然是一个困惑不解的难题。当人们费尽心机仍然找不到辩证法的时候,一些人就凭自己的主观想象编造出各种各样的辩证法内容,说什么辩证法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呀、辩证法是活动的原则呀、辩证法是人生态度和人生境界等等。所有这些“辩证法”,没有一种是和逻辑有联系的。和逻辑没有联系的辩证方法,就不是能应用的方法,因而,也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法。
出现这种状况呢,追其原因,主要是认识上的错误引发的结果。
第一,人们从一开始就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和古希腊哲学、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法当成了两种不同的东西,比如(美)悉尼•胡克在《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一书中谈到辩证法的时候,就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截然分开。斯大林在他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不是同一个东西。
说它不是同一个东西,是因为他们认为,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哲学。这样,人们在思考、探索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时候就把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法当作无用的东西抛在一边,把研究、探索辩证法的范围仅仅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本身。
第二,所有的人都把辩证法当作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一个文字组成部分,而不是当作一种逻辑方法,因此,他们在谈论辩证法的时候,总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把自己当作一个和辩证法无任何关系的局外人,任其模仿和评头论足。他们没有想到,辩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不仅是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自己的理论科学中使用的方法,也是他们自己研究马克思主义应该使用的方法。只有当研究者自己把这种方法作为工具应用于研究马克思主义这门理论科学的时候,才能做到从此处入口通向马克思主义的道路。
这样,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关键就归结到研究者自己如何应用辩证的逻辑方法这个问题上来了。到哪里去寻找这种辩证的逻辑方法呢?没有别的办法,唯一能够寻找的地方就是过去的哲学——产生和应用辩证法的地方——古希腊哲学和黑格尔哲学。
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黑格尔哲学一样,之所以被称为辩证哲学,并不是因为他们哲学中有一个辩证法的理论,而是因为这种学说的逻辑结构是辩证的,逻辑和内容是一体的东西。因此,作为逻辑方法,并不存在于他们的哲学或政治经济学的字里行间之中,它是内容自身的逻辑表现。就象形式逻辑就在它的内容中的表现一样,如A=A的逻辑联系。
马克思主义这种科学理论的逻辑结构之所以是辩证的,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理论产生的过程中应用了辩证的方法。这就说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应用这种方法时,这种方法就已经存在。如果没有这种已经存在的逻辑方法,他拿什么应用呢?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这本身已经说明辩证法早已存在于黑格尔哲学中。因此,寻找辩证法不能仅仅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恩格斯的以下论述为寻找辩证法的起源提供了线索,他写道:“辩证法直到现在还只被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这两个思想家比较精密地研究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66页)。从这里可以看出,辩证法不仅追溯到黑格尔,而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恩格斯在另一个地方写道:“黑格尔的最大功绩,就是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16页)。这里的“恢复”二字也清楚地表明,辩证法早已存在,是黑格尔又重新把它提到哲学的日程上,并把它系统地应用于自己的哲学理论。
黑格尔恢复的辩证法不是别的,正是古希腊哲学的辩证法。黑格尔写道:“辩证法是古代科学之一”(《哲学笔记》第210页)。“辩证法在哲学上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小逻辑》第178页)。“柏拉图的著作,无疑地是命运从古代给我们保留下来的最美的礼物之一”(《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第15页)。这样,辩证法最终就追溯到柏拉图那里去了。
柏拉图是怎样发现这种逻辑方法的呢?(美)悉尼•胡克在他所著的《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一书中表述柏拉图的辩证法概念时这样写道:“辩证法是这样一个思维过程:在对话和独白中所产生的各种观念之间的戏剧式冲突,是由定义、变异、再定义直到获得一个最终的、显然地自然明白的见解而得到解决的,在这种见解中,各种观念之间原来的冲突,已经达到了和谐一致。在柏拉图看来,观念并不是精神性的事情或物质性的东西。它们是意义、本质、形式,而且是同存在无关的。因此,辩证法乃是发现逻辑体系的结构的过程”(《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第66页)。这就是说,柏拉图的这种逻辑方法是在对话和独白——即定义、变异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这个矛盾最终又达到了和谐一致的结果中发现的。柏拉图把他所发现的这种逻辑方法称之为辩证的方法。
柏拉图发现的辩证法,在当时,只有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思维形式上进行过研究。但那时的辩证法还只是一种天然的纯朴形式。直到近代,黑格尔才有意识的把这种方法应用于自己的哲学。继黑格尔之后,马克思、恩格斯也把这种方法系统地应用于自己的学说。这就是辩证法产生的源头及其延续过程。
虽然我们找到了辩证法产生的源头,我们也知道辩证法是柏拉图发现的,但这种逻辑方法的概念究竟是什么?我们仍一无所知。读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以及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人都知道他们著作中有一个辩证法,但是,这个方法是什么?所有的文章都找不到答案。这就说明,辩证法在他们的著作中没有现成概念,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也是如此。
从我们知道辩证法这个术语的那一天起,它就被赋予“对立的同一”这样一个逻辑关系。这是黑格尔在理论上对辩证法概念的概括。这个“对立的同一”从字意上来理解,就是每一事物的联系都既是对立的又是同一的。但是,究竟怎样理解才是正确的、合乎本意的,必须联系实际,找出具体事例,才能得到证明。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个“对立同一”的辩证形式被理解为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双方。这样,对立的同一就变成了只有对立而没有同一的两个方面。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有许多国家把这种观点当作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加以普遍应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是我国最盛行这种“辩证法”的时候。对这种“辩证法”的应用表现在:当你工作有了成绩的时候,不要忘记还有错误的一面;同样,当你绝望的时候,不要忘记还有希望的一面等等。显然,这里只有“对立”而没有“同一”。因为成绩和错误是不可能成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的。没有“同一”的对立,就不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法概念。
这种观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中对蒲鲁东的批判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它不属于辩证法的范畴,马克思写道:“蒲鲁东先生认为,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益处和坏处加在一起就构成每一个经济范畴所固有的矛盾”。“蒲鲁东先生自己的辩证运动只不过是机械地划分出好、坏两面而已”。“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任务,就是立即使辩证运动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10、111页)。
从这里可以看出,把成绩和错误加在一起构成的辩证法,实际上就是把马克思所批判的相互矛盾双方的共存当成了对立双方加在一起的同一。这种同一也就是过去有人所说的“合二为一”的观点。这种观点显然和“对立的同一”这个词是相矛盾的。
“对立的同一”这个词,如果我们严格按照词义来理解,应该是对立本身就是同一的,而不是加在一起的同一。这种对立同一,根据分析,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种表现,即“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这是黑格尔、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谈到过的一种逻辑关系。这个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是不是对立同一的逻辑表现,过去人们没有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相反,它从一开始就受到一些研究者的非议,他们认为,这是一个二律背反的公式。他们把这种逻辑形式漫骂为无稽之谈、故弄玄虚、歪门邪道等等。比如,一个法国人就曾经说过这样的话,“马克思主义象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圣经,它的教法会议,它的宗派,它的正统和异端,它的神圣的注释和亵渎的注释。并且象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奥秘,而其中主要的一种,就是辩证法。这并不是一种罕见的批评。很少有一个马克思的批评家,不把辩证法的原则或者看作是一种宗教上的玄妙的东西,或者看作是故弄玄虚使人昏迷的东西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辩证法与其说是经常作为一个清楚地限定了的概念而出现的,还不如说是作为一个有魔法的信条而出现的”(摘自(美)悉尼•胡克《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第62页)。
我国的一些批评家们,近年来也开始借别人之口向这个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发起了进攻,比如,有人说:“辩证法素有最高思维形式的美称,尼采对此嗤之以鼻,斥之为邪门歪道,说它是黔驴技穷的表现。这话出自于一个非理性主义者之口并不算刻薄,因为辩证法是在一个二律背反的公式中运行的。如果以子之矛攻其子之盾确能使辩证学家手足无措”(摘自1994年8月31日《工人日报》)。
所有这些漫骂辩证法的人都有这么一种怪癖,他们习惯对自己不理解的科学知识进行攻击,就象宗教对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攻击一样。这种攻击,除了证明自己的无知之外,还能证明什么呢?科学正是要研究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
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这种逻辑形式,并不是二律背反,它就是“对立同一”的表现。这是经过长期研究、分析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会使所有的人看到,A等于A又不等于A的说法,是一个科学的、合乎真理的概念。它证明的不是以子之矛攻其子之盾,而是尼采等人的无知和胡言乱语。
辩证的方法和哲学本身一样,从古希腊到黑格尔都是使用“隐语”的方式表达的。既是隐语,我们就只能用猜测的方法去判断它。这就在客观上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任务:要弄清什么是辩证的逻辑方法,必须把自己扮演成一个猜谜语的人。如果猜到了这种方法,那就说明我们已经认识了这种方法的概念,然后才有可能把它运用于黑格尔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判断。
事实上,黑格尔对这种方法的应用,并不是别人传给他的,而是他自己从希腊哲学中猜测出来的。列宁就曾经说过:“黑格尔确实证明了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更正确些说,不是证明了,而是天才地猜测到了”(《哲学笔记》第166页)。只是他在猜测到并应用了这种方法之后,并没有把这种方法的逻辑形式直接表达出来,而是继续用隐语表示这种方法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应用了这种方法,也是他们自己从已往的哲学中猜测出来的。同样,他们也没有把这种方法的逻辑形式直接表达出来。这就造成了后一代人要应用这种方法,也只有自己去猜测了。因为这是猜测一种逻辑上的概念,所以猜测也就只能局限于判断某些作为隐语的理论词句是怎样的一种逻辑表现?
辩证逻辑意义上的A等于A并不是这样,它是有“差别”的同一性。这个有差别的同一性恩格斯早已指出来了,他写道:“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性……在这里述语是必须和主语不同的。百合花是一种植物,玫瑰花是红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7页)。这里所说的“主语”指第一个A,这里所说的“述语”指第二个A。按照恩格斯的“述语是必须和主语不同的”观点,A等于A就不应该判断为人等于人,花等于花,而是恩格斯所说的“百合花是一种植物”或“玫瑰花是红的”。在这里作为“植物”的述语和作为“百合花”的主语的差别就显现出来了。但这个有差别的主语和述语又是同一的。因为事实上百合花就是植物,玫瑰花就是红的。谁能说百合花和植物不是同一的呢,因而用A等于A这个词来表示它的概念,是完全正确、完全合乎真理的。
把A等于A判断为主语和述语的差别,是理解辩证逻辑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我们按照这种逻辑关系进行推理,A又不等于A的概念也就容易理解了。但这个A又不等于A,必须是反过来的推理。例如,人是动物,反过来说,动物不仅是人,也是猪、狗、牛、羊。这样,A又不等于A在这里就显现出来了。
对于这种辩证逻辑的判断,下面再引证恩格斯的一段话加以论证,恩格斯写道:“同一性——抽象性,A=A;反过来说,A不能同时等于A又不等于A——在有机界中同样是不适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7页)。恩格斯在这段论述中,首先指出了A等于A的抽象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即有差异的同一性,如百合花是一种植物。不过,要是把这个有差异的同一性反过来,它就成了植物和百合花的同一性了。
但是,仅仅是植物和百合花的同一性,那它就不能构成辩证的逻辑关系,因而,它在有机界中就是不适用的。只有当A等于A又不等于A的时候,它才是适用的。现在我们仍以百合花为例,对这个A等于A又不等于A作一个推理:百合花等于植物,反过来说,植物不仅等于百合花,也等于月季花、牡丹花、桃花、李花、樱桃花等等。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A等于A又不等于A是在首先肯定A是A的前提下提出的A又不等于A——即植物等于百合花又不等于百合花。这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同一和差异的辩证联系。恩格斯写道:“同一和差异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这两极只是由于他们的相互作用,由于差异性包含在同一性中,才具有真理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9页)。
从这个同一和差异的关系中,我们还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同一和差异的双方,一方表现为一(如植物),一方表现为多(如百合花、月季花、牡丹花、桃花、李花)。这个一和多的关系,即黑格尔表述的辩证逻辑形式,黑格尔写道:“有一句古话:一即多,特别是多即一”。“任何东西都是一,我们是这样谈及每个东西的:这个东西是一个,同时我们又指出它里面有多样性,有许多的部分和特性”。“如果任何事情都是和自身同一的,那末,它就没有差别,就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一切事物都有差别,A又不是A”(《哲学笔记》第91、285、113——114页)。这里所说的“任何事情都是和自身同一”指形式逻辑的人就是人、花就是花的同一。这种同一是没有对立的同一。
由此看出,恩格斯所说的“同一和差异”的辩证逻辑关系也就是黑格尔的一和多的同一。一和多之所以是同一的,因为多是从一中推出的多,因而它才能包括在一的概念中。恩格斯所说的“差异性包含在同一性中”和黑格尔的一和多的同一是不同语言表述的同一种逻辑概念。
但是,这个一和多的同一,也不是黑格尔自己的发现,而是它继承柏拉图的观点。黑格尔在表述柏拉图的观点时写道:“在《巴曼尼得斯篇》中,他从一推演出多,但仍然指出多之所以为多,复只能规定为一”(《小逻辑》第178页)。由此看出,这一和多的同一,即柏拉图发现的辩证逻辑方法。
柏拉图的这种逻辑方法,可能就是他从对话和独白中表明的定义、变异、再定义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现在我们来对这个定义、变异、再定义的过程作一个推理:这里所说的“定义”,可以把它理解为A=A的概念,比如人是动物就是一个定义。这里所说的“变异”可以把它理解为A又不等于A的概念,因为动物不仅是人又是猪、狗、牛、羊,由此而产生了变异。最后从这个定义和变异的总和中,得出了一和多的同一这样一个再定义的逻辑关系。这种定义、变异、再定义的关系,柏拉图赋予它一个“辩证法”的名称。
以上谈到的同一和差异,一和多,A等于A又不等于A以及抽象和具体等等,是用不同语言表达的同一个辩证逻辑关系——“对立同一”的第一种表现形式。
辩证逻辑的这种形式,在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许多这方面的表述,这些表述在以前我们总是把它当作一种神秘的不可思议的词语。现在当我们领悟了这种逻辑关系之后,矛塞顿开,如同拨云见日,一下子全明白了这些语言的意思。甚至关于如何应用这种逻辑关系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以下论述,即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人和马等等都是一个个地存在着,普遍的东西本身不是以单一实体的形式存在着,而只是作为一定概念和一定物质所构成的整体存在着”(《哲学笔记》第333页)。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指出了人和马是单一的实体。普遍的东西则是以整体的概念存在着。什么是整体的概念呢?用辩证逻辑推理,毫无疑问,它所指的是和单个实体(人和马)相对立而存在的“动物”。动物就是人和马的整体。辩证的逻辑概念在这里表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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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身体的各个部分只有在其联系中才是它们本来应当的那样,脱离了身体的手,只是名义上的手”(《哲学笔记》第188页)。这里所说的身体和手的关系,即辩证的逻辑关系。因为手只是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其中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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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如我们指着某一特定的动物说:这是一个动物。动物本身是不能指出的,能指出的只是一个特定的动物。动物本身并不存在,它是个别动物的普遍本性,而每一个存在着的动物是一个远为具体的特定的东西,一个特殊的东西”(《小逻辑》第80页)。这就是说,如果我们指着一只狗说这是一只动物,这话就违背了辩证法的规则,因为动物是特定动物普遍本性的表现。这里所说的“动物”和“特定动物”(猪、狗、牛、羊等)的关系即一和多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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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水在分解过程中放出氢和氧:——氢和氧不是产生出来的,而是作为水的成分早已存在着的”(《哲学笔记》第267页)。这是黑格尔讽刺自然科学家的语言,因为自然科学家认为,氢和氧是水在分解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黑格尔指出,氢和氧是作为水的成分早已存在。水就是氢和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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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有生者必有死,简单的原因即由于生命本身即包含有死亡的种子”(《小逻辑》第206页)。这是关于生命的辩证逻辑概念。生命=生和死。恩格斯称这是“辩证的生命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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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一个活的有机体的官能和肢体并不能仅视作那个有机体的各部分,因为这些肢体器官只有在它们的统一体里,它们才是肢体和器官,它们对于那有机的统一体是有联系的,决非毫不相干的。只有在解剖学者手里,这些官能和肢体才是些单纯的机械的部分。但在那种情况下,解剖学者所要处理的也不再是活的身体,而是尸体了”(《小逻辑》第282页)。这就是说,一个活的有机体和它的官能、肢体是在相互联系中存在着的,因此,不能把官能和肢体看作脱离有机体而独立存在的东西。这是一和多同一的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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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时又是把这二者结合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167页)。这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一段论述。分析表明: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即彻底的自然主义,也可以叫做彻底的人道主义)是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结合物。这个名称本身表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逻辑构成的一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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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别有不同规定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8页)。这是马克思在经济学中叙述辩证法的一个例子。就是说,生产在经济学中是一个抽象,这个抽象本身是有许多部分组成的,它包括着自然资源,从事生产活动的人,生产工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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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世界表现为一个统一的体系,即一个有联系的整体,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要认识这个体系,必须先认识整个自然界和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662——663页)。辩证逻辑在这里表现为世界=自然界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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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只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60页)。这是恩格斯在谈到物质运动时的一段论述。这里所说的运动指光的运动。这就是说,简单的机械位移能够实现是由于人的眼睛在光的作用下,才使外部世界的事物能以进入到人的头脑中。正是这个原因,才使事物在同一瞬间既在外部世界中,又在人的头脑中。但它并不只在一个人的头脑中,而是既在这个人的头脑中,又在另个人的头脑中。这同样是辩证逻辑的表现。
对立同一的这种辩证逻辑是一种具有普遍真理的逻辑形式,它不仅表现在哲学、政治经济学中,而且表现在一切领域的一切方面:
在“科学”领域中,它既是自然科学,也是哲学、社会科学;同样,自然科学不仅是天文学、也是地质学、物理学、化学、数学等等。
在“经济学”领域中,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生产力、生产工具等等都是作为一个抽象概念而存在的,它本身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比如生产力就是各种因素的总合在生产上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既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机器设备,又包含着科学知识;既包含着从事生产活动的人本身,又包含着原料、能源在生产上的应用;既包含着交通运输的公路、铁路;又包含着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汽车、火车、飞机等等,等等。正是这些因素的总合,才能以构成一个强大的生产力。
在“生活”领域中,它更是表现在每一事物的相互联系中,例如:水果既是苹果,又是香蕉、桃子、梨;女人既是母亲,又是姑姑、姐姐、妹妹、女儿;衣服既是棉衣,又是单衣、外衣、内衣;房子既是楼房、又是平房;既是砖瓦房、又是土坯房等等。
不仅现实世界的各个领域如此,整个宇宙都是按照这种逻辑联系存在着的。比如太阳系,不仅包含着大小行星,也包含着卫星、彗星、以及许多流行群等。
但是,这种辩证逻辑形式,作为抽象或具体(或一和多)的一方并不是固定的,它在每一事物相互联系的同时都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比如前面所说的“自然科学”,当它和“科学”相联系的时候,它是作为多中之一而存在的一方;而当它和天文学、地质学、物理学、化学相联系的时候,则是作为抽象的一而存在的一方。同样,当梨和水果相联系的时侯,它是作为多中之一而存在的一方;而当它和鸭梨、酸梨、宝珠梨、泊镇梨相联系的时候,它又是作为抽象的一而存在的一方。地球上的事物如此,宇宙中的事物也是如此;如当太阳系和银河系相联系的时候,它是作为多中之一而存在的一方;而当它和行星、卫星、彗星相联系的时候,则是作为抽象的一而存在的一方。同样,当地球在和太阳系相联系的时候,它是个多中之一;而当它和地球上山川、河流、五大洲、四大洋相联系的时候,又是作为一而存在的抽象。等等,等等。总之,宇宙间的一切事物,从无限大到无限小都是这样辩证的联系着的。这种联系即黑格尔所说的“许多一的同一或统一的一”(《小逻辑》第221页)。这里所说的“许多一的同一”指抽象一方的一。这里所说的“统一的一”指具体一方的多中之一。
辩证逻辑的这种表现形式即恩格斯所说的“按照逻辑”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22页)。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方法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他们著作的术语或某种观点的概念中。就是说,某个术语或某种观点,或者是作为具体被包括在另一个术语的概念中;或者是作为抽象包含着两个以上的具体内容。但这要研究者根据事物的真实联系自己去判断。
三
但是,“对立同一”并不仅仅表现为抽象和具体(或一和多)的关系。它还有另一种逻辑形式:这就是柏拉图在《诡辩学派论》中所说的:“困难的而又是合乎真理的事就在于指出:是别一个的,也就是这一个,是这一个的,也就是别一个,而且完全是处在同一关系中的”(-《哲学笔记》第286页)。
这种逻辑形式,黑格尔在他的《小逻辑》中是这样表述的:“上和下、左和右、父亲和儿子等等以至无穷,所有这些极平凡的例子都包含着矛盾。上就是非下;上的规定在于它不是下,有上就是因为有下,反过来也是一样;在一个规定中包含着它的对立面。父亲是儿子的另方,儿子又是父亲的另方,而每一个父亲或儿子都是另方的另方;同时每一个规定所以存在只是由于它同另方发生关系”(《哲学笔记》第121——122页)。
之所以把黑格尔的这些论述判定为柏拉图的观点,因为上和下、左和右、父亲和儿子都是因为有了对方才有自己——没有上,就没有下。没有左,就没有右。没有父亲就没有儿子对方和自己处在同一关系中。反过来也是一样。这种逻辑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逻辑形式,比如当左转化为右的时侯,右就变成了左;当下转化为上的时侯,上就变成了下。父亲和儿子的关系也是一样;儿子是因为有了父亲才有自己,而当儿子转化为父亲时,是因为他自己有了儿子。如果他没有儿子,他也就不成其为父亲。任何一方都是在和对方的联系中而存在的。就这样,父亲产生儿子,儿子转化为父亲;父亲又产生儿子,儿子又转化为父亲。以此类推,以至无穷。反之,如果儿子不能转化为父亲,那么人类世代相传的历史即告结束。就这种表现形式而言,也可以看出,历史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
这种逻辑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著作中,有过许多论述和应用,其中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写道:“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可是同时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媒介运动。生产媒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媒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93——94页)。这就是说,人在自己的生产活动中创造了生活资料,而当这些生活资料被人们消费之后,它就又创造出了作为主体存在着的能以从事生产活动的人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和消费的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但是这个转化并不仅仅是回到它原来的地方,因为消费本身包含着下一代人的消费。下一代人在自己的生产活动中又创造了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被消费之后又创造出能以从事生产活动的人本身。这样,生产和消费的相互转化也就构成了历史过程的一个基本条件。
但是,这只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论述的其中的一个例子。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主要表现在历史观的内容之中,它是通过内容本身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他在历史观中表明的观点本身就是辩证的,我们已经发现的有:历史本身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关系,社会领域中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表现为阶级斗争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意识形态范畴中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等等(请参看“历史观”部分)。
所有这些可以相互转化的关系都属于对立同一的范畴。之所以如此,因为任何一方都是在和另方的联系中而存在的。
恩格斯对这种逻辑形式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人类史领域中的自然界和人类的因果关系,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如果我们能够更加深入的研究他的《自然辩证法》,或许还能从中找到辩证法的其它形式(上述观点请参看“辩证法的规律”部分)。
关于这种逻辑形式,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有过如下论述,他写道:“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相互联系,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对立之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94页)。恩格斯这段话是说,辩证法的这种逻辑形式,主要表现为对立双方的相互作用,即分离和对立存在于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在于分离和对立中。
这种逻辑形式即恩格斯所说的“按照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22页)的方法。所谓按照历史,即历史本身就是这种逻辑形式的表现。也就是说,整个历史都是从这种逻辑的相互转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对这种可以相互转化的逻辑形式作过如下表述:“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象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45——546页)。这里所说的“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指从远古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
由此可见,辩证逻辑不是人为的制造出来的一种联系,它就是辩证联系着的现实事物本身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它才是一种科学的逻辑方法。这种方法被柏拉图称之为至高无尚的哲学方法,一切方法中最好、最可贵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的联系着的现实事物在人们头脑中反应的全过程(即从感觉到思想到思维的过程)。在这里,辩证的联系着的现实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是最初的出发点,人们对它的认识是它的结果。这是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区别。马克思写道:“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17页)。这就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从思维中产生出来的。思维着的辩证法是辩证的现实事物的创造主。马克思的辩证法则是辩证联系着的现实事物本身在头脑中的反映并经过头脑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由此证明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马克思辩证法的区别,不是逻辑方法本身的区别,而是出发点的区别。
四
以上谈到的“对立同一”的两种逻辑形式,即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学说中应用的逻辑方法。这种逻辑方法作为工具是在这些学说产生之前就已掌握的一种逻辑知识。只有在掌握了这种逻辑知识之后才能从事自己的哲学活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逻辑是一种修养,是从事哲学活动之前应该具备的东西,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逻辑的工具性质”(摘自《哲学研究》1994年第9期)。恩格斯也是这么说的:唯物辩证法是“我们最好的劳动工具和最锐利的武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39页)。
黑格尔是在发现和掌握了这种逻辑知识的前提下,并把它系统地应用于自己的哲学理论,才使它成为一个举世闻名的辩证学家。他所著的《逻辑学》使用的就是这两种逻辑方法。这就是他为什么把哲学叫做逻辑学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也是在发现和掌握了这种逻辑知识的前提下,理解了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性质,然后把它应用于自己的学说的。同样,对于我们每一个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只有掌握了这种逻辑方法,才能把它应用于这种理论的研究工作。在这里,我们和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们是把这种逻辑方法直接融会于自己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之中;而我们应用这种方法则是直接去发现他们哲学理论所具有的概念。
但这也并不是说,掌握了这种逻辑方法,就一定能够应用这种方法。掌握是一回事,应用则是另一回事。
要把这种方法应用于对黑格尔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判断,必须先把这种方法融汇于自己的思维中。在这种思维方法的指导下去阅读他们的著作,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地、合乎本意的判断。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要求:在阅读著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词意本身去理解它的意思,如果在这中间发生了无法解决的矛盾,绝对不能凭主观想象编造概念,而应该考虑到它本身所具有的辩证逻辑关系。这时,只要坚持用辩证的思维方法,不断地联系实际,不断地进行思考,问题总是会得到解决的。
另外,不要忘记这样一个事实,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使用的多是“隐语”,很少有一个观点或原理是直接表达出来的。这就要求研究者们在阅读著作时,必须做到认真地、一丝不苟地、字斟句酌地对每一个术语、每一句话仔细推敲、认真思考,才有可能从它的术语概念和逻辑联系中发现它的观点和原理。下面是我自己对这些术语的判断举出的几个例子:
①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写道:“当我们把各种有形地存在着的事物概括在物质这一概念下的时候,我们是把它们的质的差异撇开了。因此,物质本身和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不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如果自然科学企图寻找统一的物质本身,企图把质的差异归结为同一的最小粒子的结合所造成的纯粹量的差异,那末这样做就等于不要看樱桃、梨、苹果,而要看水果本身,不要看猫、狗、羊等等,而要看哺乳动物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598页)。
恩格斯在这里十分明白的告诉我们,“物质”这个术语是一个辩证概念:就是说,物质不仅包含着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即有形的存在着的事物),比如一个茶杯、一幢房子、一辆汽车等等。它们都是看得见、摸得着,可以反映在人的头脑中而成为感觉内容的东西;而且也包含着“物质本身”。“物质本身”这个术语所指的是什么呢?恩格斯没有直接说明。他只是告诉我们,物质本身“不是感性的存在着的东西”。不是感性的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即不能衡量的东西。什么东西是不能衡量的东西呢?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继续阅读有关的著作,才有可能找到这个“物质本身”的概念。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另一个地方写道:“热和光、电、磁一样,也是一种特殊的实物;所有这些特殊的实物和普通物质的差别就在于它们没有重量,不能衡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452页)。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既然热、光、电、磁是和普通物质有差别的没有重量,不能衡量的特殊实物,那就可以把它判断为“物质本身”的概念。这样,物质这个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就可以判定为不仅包含着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而且包含着热、光、电、磁。
既然如此,那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应用物质这个词概念的时候,本身就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于其中。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在应用这个“物质”概念时也必须包含有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于其中才能达到和上述观点的相一致和事实的相符合。
②读过《逻辑学》的人都知道:黑格尔哲学中有一个“量”的术语,这个术语包含着连续的量、分离的量、外延的量、内涵的量等等。这种逻辑联系已十分清楚地说明了“量”这个术语是一个辩证概念。但量本身所指的是什么?黑格尔没有直接说明。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先判断出量的概念是什么,然后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划分出连续的量、分离的量;外延的量、内涵的量的区别。
但是判断量的概念,首先要掌握的一个界限就是,这里所说的量属于“哲学”领域内的量,而不是自然科学或生活领域中的量。哲学领域内所涉及到的量是和感觉、思想、思维相联系而存在的。只有把它规范到这个领域之内,才有可能对恩格斯所说的“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作出合乎本意的判断。
③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了一个“必然性和偶然性、原因和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9页)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种——可以相互转化的逻辑形式,也就是说,历史的发展过程是原因转化为结果,结果转化为原因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必然性转化为偶然性的过程实现的。但是这种相互转化只是它的逻辑形式的表现。至于这个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内容所指的是什么?还需要到历史本身中找到它的根据。而找到它的根据则是研究者自己的事情。因此,要对这个相互转化作出正确判断,必须要用经验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总之,对一个研究者来说,一旦这种逻辑方法摆在了面前,全部问题的关键,就归结到研究者自己如何在辩证思维的指导下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