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22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0]37号

【执行日期】:2000-9-22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属新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属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你的弟妹)年未满1 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 (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期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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