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规范》:
1.0.1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修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的房屋建筑采用三水准的抗震设防目 标,即:
(1)第一水准——“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修理可继续使用”,这时结构尚处于弹性状态下的受力阶段,房屋还处在正常使用状态,计算可采用弹性反应谱理论进行弹性分析。此即为“小震不坏”。
(2)第二水准——“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这时结构已进入非弹性工作阶段,要求这时的结构体系损坏或非弹性变形应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内。此即为“中震可修”。
(3)第三水准——“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这时结构将出现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要求变形控制在房屋免于倒塌的范围内。这条规定也表明我国的抗震设计要同时达到多层次要求。此即为“大震不倒”。
即抗震设防三水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