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全薪产假、半薪产假、无薪产假? 产假期间降薪

【转载】问题一:早产和晚产女职工如何休产假?

问题二:生育双胞胎和“单独二孩”可以享受晚育假吗?

 问题三:违反计生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吗?

2015/3/6劳动报作者:周斌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张礼慧建议,可借鉴国外经验,将妇女的产假逐步延长,甚至可以延至3年,直至孩子上幼儿园。延长了产假,对孩子的教育、心理等方面都有好处,产假结束妇女出来工作时,也会更加投入。这样一来,就可与女性延迟退休政策形成互补。

  其实就“国外经验”来看,三年产假也是很少见的。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障公约》规定,妇女产假应该不少于14周。很多国家的产假虽然期限比我国规定的98天(14周)要长,但并非都是带薪产假。如德国产假分为母亲个人的生育假和父母两人的育儿假,最长的确可休至孩子满3岁,但其中的有偿假期只有大约一年。

  俄罗斯产妇可以享受全薪、半薪以及无薪产假,但其中全薪产假也只有140天。

  日本产假是14周,女职工只有60%的工资。美国女职工只有不带薪产假12周。澳大利亚女职工有12个月的产假,但是不能领取工资。韩国女职工产假有100%的工资,但产假期限也只有90天。

  而我国合法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我们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的问题,还是实践中对于很多规定没有理解和落实到位。

  问题一:早产和晚产女职工如何休产假?

  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如果女职工是单胎顺产,无论是满7个月生产,还是不满7个月早产,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如果遇到难产,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出院小结上注明为难产的,可增加15天假期;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可增加15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已婚女职工在怀孕后,应首先由卫生部门检查并出具预产期的诊断证明,然后可以在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产假;如果女职工是顺产,则其在生产后可以继续83天的产后休息;如果女职工早于预产期生产,则其产前休息时间相应减少、产后休息时间相应增加,但产假总天数保持不变仍为98天;如果女职工晚于预产期生产,则其在生产后还可以按照83天的期限来休产假,但产假总天数超过98天的部分(即推迟生产的天数)可按照病假来处理。

  【案例回放】小田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她怀孕后,医院诊断的预产期是2014年3月16日。她在3月1日,就拿着医院开具的预产期证明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批了产假98天。未料到,直到3月26日她才生下孩子。在生产后,产假快满98天的时候她向公司领导做了汇报。产假满后,她又多休息了2天才回公司上班。上班时,公司发给她一份通知,由于她一共休息100天,超过产假98天的期限的2天按旷工处理。鉴于她刚生完小孩,只扣除2天工资,不另行处分。小田想,晚产又不是我的错,就到有关部门咨询:像我这样的情况,产假可以相应增加吗?

  尽管小田晚产,但是她的产假天数并不能因此而增加。不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单位可按照病假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做出“按旷工处理”的决定是不妥当的。

  问题二:生育双胞胎和“单独二孩”可以享受晚育假吗?

  头胎生育双胞胎和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产前工间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4.产假。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哺乳期。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

  6.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的全薪产假、半薪产假、无薪产假? 产假期间降薪

  7.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另外,对于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晚育假,丈夫可以享受3天晚育护理假。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但是对于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上海规定要看夫妻中的女方是否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女方是第一次生孩子;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生育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15日之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所以对于头胎生双胞胎的女职工,只要符合晚育条件,也可以享受晚育假以及这段时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的配偶也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但是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不符合晚育条件,不能享受晚育假期以及这段时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的配偶同样也不能享受晚育护理假。

  还有,上海规定,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此外,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在办理退休手续或是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都可以获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头胎生育双胞胎和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和配偶,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津贴及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也不能享受给予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问题三:违反计生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吗?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有人问:对于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目前尚存争议。2012年4月28日之前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是2012年4月28日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删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而且在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有人说,生育就包括合法生育和违法生育。

  总之,用人单位直接依据法规解除违法生二胎职工的劳动合同恐怕是有问题的。至于能否在单位规章制度中将此列为严重违纪行为,按严重违纪解除违法生育职工的劳动合同,赞成者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毕竟赋予用人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利。反对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即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违纪行为实际上只能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而违法生育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由于存在法律风险,在此建议用人单位解除违法生育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谨慎。当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批评教育,可以不发工资或发病假工资,违纪职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俗称的“给假不给待遇”。另外,女职工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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