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握绳
选手不得握在绳子中心标记与第二标记之间的部分。在每次比赛开始时,排在首位的选手应抓在尽量靠近第二标记的地方。
不得在绳子上打结或系圈,也不得将绳子系在任何一名选手身上的任何部分。每次比赛开始时,应将绳子拉紧,并且绳子上的中心标记应正好在地面中心线的正上方。
第十二条拔河姿势
每名选手应以正常的姿势赤手握绳,即手心相对。绳子应从身体和上臂穿过。其他任何妨碍绳子自由移动的行为均称为锁绳,将被视为犯规。脚的位置应伸在膝盖之前,选手们应在比赛中至始自终保持这一拔河姿势。
第十三条锚人姿势
队尾选手被称为锚人。绳子应沿靠身体从靠近臀部的后面对角(斜跨)通过后背和对侧肩膀上方到前面,而后从腋窝下通过并甩向后外方,绳子的剩余部分应随势而置(注意不要影响选手正常移动。锚人应用常规握绳姿势握紧绳子,如手心相对,手臂伸向前方等。
第三章犯规、罚则及申诉
第十四条比赛期间的犯规
1、一般性犯规
(1)坐地犯规:故意坐地或滑倒之后没有立即积极努力的迅速恢复正常姿势。
(2)触地犯规:除双脚之外的身体其它任何部位触地行为。
(3)锁绳犯规:任何固定绳子而阻止其正常移动的行为(锁绳的几种情况但不限于此:a.绳子固定在某队员身上;b. 绳子上打结或使用辅助抓手;c.利用腿、膝压住绳子等)。
(4)
握绳犯规:任何不符合规则11,12,13条规定的非正常握绳方法。
(5)支撑犯规:绳子所处的位置不是在身体和上臂之间通过的握绳。
(6)
拔河姿势犯规:坐在一只脚上或腿上(蹲地)或者双脚没有在膝部之前。
(7)
爬绳犯规:双手顺着绳子交替向前移动。
(8)
划船动作犯规:(像划船一样)重复坐地,两脚向后边移动边拔拉。
(9)
锚人犯规:任何不符合规则第13条规定的姿势。
(10)训练员犯规:比赛进行中训练员与队伍说话。
(11)消极犯规:参赛队在比赛过程中未能积极进行比赛而使时间延长形成僵局,导致影响运动本身的声誉,将构成“比赛中止”,可随时被叫停。本局比赛将重新开始。
2、草地拔河比赛期间的犯规
立足(支撑)点犯规:在下达“拉紧”指令之前以任何方式在地面上蹬踏出立足点印记。
3、越线犯规:比赛过程中双脚踏出边线,而不立即归正。
第十五条罚则
任一参赛队员犯规将被视为全队的犯规。在一局比赛中,裁判将根据犯规情况对参赛队进行如下判罚:
1、注意
比赛选手出现犯规动作时,裁判将根据犯规情况(一般在非故意或轻微犯规行为的情况下)提醒选手“注意”。裁判对全队最多提醒“注意”两次。
2、警告
(1)
全队被提醒“注意”两次再次发生犯规行为时,将立即被“警告”。
(2)
裁判可根据犯规情况(一般在故意或较严重犯规行为的情况下)不经过“注意”而直接判“警告”。
(3)裁判对全队最多“警告”两次。
3、取消资格
(1)全队被警告两次再次发生犯规行为时,将立即被“取消资格”,判对方获胜。
(2)无论是否在比赛进行中,某队中任一人员有发生损害拔河运动声誉、破坏体育道德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全队被取消本局比赛甚至后续比赛或全部比赛参赛资格或已获得的成绩和名次。
第十六条申诉
参赛队如对参赛资格、判罚等情况持有异议,可向裁判长提出。如对裁判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向比赛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1、任何情况下,只有领队有权提出申诉;
2、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领队必须签字;
3、对参赛资格的申诉必须在比赛开始至少1小时以前提出,超出时效,将不予受理;
4、对判罚的申诉必须在该次判罚发生后30分钟以内提出,超出时效,将不予受理;
5、提出申诉的同时须缴纳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胜诉,申诉费退回;败诉,申诉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比赛
第十七条 掷币挑边
开始比赛之前,将通过掷币选择场地,第一局结束后,双方交换场地。如果有必要进行第三局,将再次通过掷币选择场地。
第十八条赢一局比赛
1、草地比赛中,当一方绳子上的第一标记被拉超过地面的中心线时,判对方获胜。
2、硬地比赛中,当一方绳子上的第一标记被拉超过地面的对侧2米线标记时,判对方获胜。
3、比赛中,一方被取消资格,判对方获胜。
第十九条比赛中止和重赛
发生如下情况将被宣布“比赛中止”:
a.两队均被判两次犯规后,再次同时犯规;
b.两队均有消极比赛之嫌;
c.两队在本局比赛结束之前放掉绳子;
d.本局比赛因非犯规原因中断。
当在a、b、c、三种情况下宣布“比赛中止”,则本局比赛将在没有休息、帮助和服务的前提下立即重新开始。当在d情况下宣布“比赛中止”,则给予合理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