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法律常识大全


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法律常识大全

——在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讲座提纲

(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

想和同学们讲一下法律。

不知道诸位有没有与法律打过交道。

法律就是一种规则。刚刚我来的路上看到有块广告牌,“村改居,让农民兄弟过上城里人的生活”。这说明了我们的城乡二元制度的区别。赛跑可以比快,也可以比慢。不过是规则变化而已。

我们中国人生活的都憋屈。遇到点事情,例如无端受到别人辱骂甚至人身攻击,在消费中买到假货,在工作中遇到不平等待遇,在升学考试上遇到一些“潜规则”,大家都往往“和为贵、忍为高”,因为“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不过,仔细说来,“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的忍耐哲学也非普通人能够做到的易事,因为“忍字心头一把刀”,天天在刀尖上跳舞,怎么是件容易的事?所以,我们大多数人中国人都有点相信命运,人一生争来争去都争不过命。当然,我们更讲求因果报应,认为老天爷是有眼的。当然,这种情绪不太好,让人消极,让人不思进取,让人无所事事。

  其实,我倒鼓励大家遇到事情争一争。从民法上说,我们有“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休眠者”,民事诉讼上讲究“官不告民不究”的所谓自由处分原则。这样想来,还是有一点道理的。你自己都不主张权利,这世界上哪有救世主啊,更不用想天上掉馅饼了。有个学法律的人天天祈祷神保佑他通过司法考试。别人在忙着看书,他还要放下书去祈祷。他的诚心终于感动了神。神问,“我的孩子,我要怎么才能帮到你?”他说,“让我通过司法考试。”神说,“没有问题!这件事很简单。”这下他高兴了,放心了。司法考试的成绩放榜了,但他并不在名单上。于是责备神欺骗了他,“神不是说让我通过司法考试的吗?”神说,你要我让你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但你总得去报名、去参加考试啊!我的孩子!!

  你要让别人帮助你,你总得有点行动才行,而不是被动、消极不为。另一方面,我们这是个竞争的社会,没有人同情弱者。而且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为什么一定要别人同情你啊?所以,“宁愿让人妒,不要让人怜”。

当然,我主张你争一下,一定要有争的资本。谈及资本,拳头、金钱、武力甚至女性的美貌等都不失为资本,甚至有时还是非常管用的资本。但我看来,最重要资本就是法律。因为这是一种最有效、也是攻防双方最透明的规则。

我们常听人说,法律是保护好人的,其实不然。我们知道,现行的诉讼就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我们分别来说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谁呀?都是被侮辱或被诽谤的,被伤害的或抛弃的,总而言之,都是处于弱势的人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救济权利。所以法谚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我们也知道,除了请求法律救济要交纳诉讼费用外,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有一套固定的审案程序,诸如起诉后的受理、审查、立案、答辩、开庭、宣判甚至于上诉等环节。一个案件,一般要经过两三个月时间,仅仅答辩环节法律规定“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再加上节假日的扣除,过程何其漫长!另外,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你应当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民事违约/侵权的事实及证据,这对法律知识和文化素质都相对欠缺的原告来说不啻于挡在救济路上的一座大山。如果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动辄让他们去法院,走法律途径,不禁让人想起了历史上那个“何不食肉糜”的昏庸皇帝。

说完民事我们说刑事。刑事是什么?是打击犯罪!资产阶级一兴起,便高举平等、自由、博爱之大旗,作为讨伐封建的有力式器,注重被告人宪法权利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保护。但我们也必须要反思:被告人主义的兴起使被害人成了被遗忘的角落,这无疑是顾此失彼之举。各国政府为刑事被告人作了大量工作,使刑事司法制度完全失去了平衡,刑事审判程序已不再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运转,而是为了确定整个程序是否能够得到遵循而工作。目下,国家垄断了原为公民个体所享有的刑事犯罪中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权力,而公民交出上述权力后,可怜的被害人只享有类似证人身份的权力。我们的政法机关实际上是在为被告人而工作,而不是为受害者,这还不包括被告人有钱有权有势力的那种影响。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理论上讲是被告举证。这对原告来说,自然是好一些。但我们当前的财政供养体制是地方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地方法院与政府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谚说,“谁掌握了法官的饭碗谁就掌握了法官的脑袋”,应该不是空穴来风。事实上,一些地方法院成为服务地方经济、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保护神。这样说来,法律到底在保护谁?不过,我们也不要过于担忧,因为“法律的阳光不只照耀好人也照耀坏人”。

我这次讲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是什么?我理解为“衣、食、住、行、娱、乐、游”7点。

衣要光鲜。俗话说,穿衣戴帽,各有所好。此所谓外国法谚云“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曾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也保护表达自由”来解释“跳脱衣舞也是一种表达自由,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最终得出“政府限制跳脱衣舞就是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2005年2月5日,怀孕7个月的焦霞在北京大兴区一家无照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在长达20天的治疗后焦霞被转到北京航天总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男性死胎。该死胎后被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掉。为此焦霞夫妇将北京航天总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等损失4.5万元。6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焦霞的丈夫头发蓬松上身只穿了一个背心来到法庭,被法院工作人员以影响法庭庄严为由阻止其进入法庭。这就让王先生我不明白了,在法官眼里,到底穿什么才不至于影响法庭威严?法庭上,法官穿法袍不影响法庭威严,法警穿警服也不影响,律师穿律师服相信也会"PASS",我们当事人穿什么服呀,这些法官怕别让我们穿“统一的当事人服”才不至于影响法庭威严吧?

前几年,广州法官搞了个“吊带裙事件”,有媒体请王先生发表点看法(估计是反对论),我没能满足。一则同为法官,有物伤其类之感;二则王先生当过法官,设身处地一想,一名妙龄女郎袒胸露乳坐旁听席上,确实让我们年轻法官心里不由自主多看几眼,由此影响法官威严(又红颜祸水论!)。但我相信,法律允许法庭对“富人”(相信这位小姐绝不是没钱买衣服以至穿如此之露)歧视,但绝不允许对穷人低看一眼,因为公平如水之法律本身就是保护弱者、保护穷人的。尽管文章没有点名焦霞丈夫的身份,但估计是民工居多。家门不幸,遇上了官司,对一个农民来说,法院这个衙门的口是不好进的。是不是刚刚从工地赶过来,还是开完庭要立即赶到工地上工?须知农民工可是干一天活领一天工资的(当然有些人摊上黑心包工头甚至领不到工资)。不打官司,他都能认识到法庭的威严,何况已到宣判环节(已过立案、审理等环节)?其实不只是农民,就是普通工人、干部,对高台阶、大楼盘的法庭(院)相信也是能认识甚至害怕其威严的。一句话,体现法庭的威严不在当事人的穿着,而在于她是法律的化身。

  当然,我这样说并不等于说鼓励当事衣着不整进出法庭。相信每一个都愿意把最好的一面显露给人看(像孔雀之开屏),而在现代人看来,穿名牌、戴时尚自然是给人最直接印象的方式。我曾在人民法庭工作多年,有一位看门大爷曾对我说,“我发现来法庭打离婚的妇女都描眉画凤,打扮的像来相亲”。这话虽有调侃,但也并非不是事实。一则现在女性独立,没有男人照样活,二则作为一个人(特别是女人),总愿意把美丽的一面展现给人看。须知现在的法官也爱看人下菜,穿好一点总没坏处呀。法官执掌的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第一运行规则就是“法无授权不得为”,这与公民行使权利的“法无禁止则为自由”是相辅相成的。什么叫“衣冠不整”?相信北京的法官和广州的法官看法不一样,丰台的法官和我们农村法庭的法官认知也不一样。这不是给我们的当事人又人为设置了一道关卡吗?这样,我们的法律还能称得上公正之器吗?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古代的官吏尚有此爱民之情操,我们掌握现代理念的法官不可擅为独断啊。

  2009年2月3日。晚上与几位朋友相约吃饭。太太单位也聚餐。留下儿子一个人在家。儿子坚持要跟我一起到饭店吃。想了想,也好。因为几个朋友都很熟悉,而且放儿子一个人在家也确实不放心。在办公室里打电话给儿子说好,让他自己穿好衣服,我到家接上他就走。儿子答应的很痛快。等我到了家中,儿子已经在等我了。赶场时间重要,我拉起他要走。没想到儿子说,“爸爸,等一等,我找找鞋子。哎呀,我的鞋子在哪儿呢?!”心里一急,埋怨他,“不是让你穿好衣服等爸爸吗?”“我不是穿好衣服了吗?!你说的是衣服,又不是鞋子!”没成想,儿子拉拉身上的衣服,不满地回应道。我无语。有一天晚上,我太太让儿子饭后洗碗,结果他儿子就按照的指示只洗了碗。还有筷子呢!儿子回答说,“你只安排我洗碗呵!”让人那个气呵!于是脑筋一转,计上心来。第二天早餐,人喊儿子,“过来吃——饭”,而且把“饭”这个字咬得特别清楚!他儿子过来,举箸就捡菜。我毫不迟疑地拦住了他!儿子很吃惊,看着我。“我说的是吃——饭!不是菜!”儿子明白了!法律解释要合乎人之常情、常理、常态。

食要安全。从穿讲到了吃。

王岐山在山东代表团的审议会上,提到食品安全问题,他举了总理以及他的亲身经历:“那天总理去河南回来跟我说,到农民家里去,老太太捧出来一捧花生,说总理你吃,你放心地吃吧,这是我们自己家吃的,我们自个种的。”王岐山说,这种事情已经不新鲜了,他到北京郊区去,郊区农民自己吃的菜也是单种的。

这说明了我们当前的现实。

饼干中穿插着一根长发,三水李先生准备起诉厂家,索赔3000元的消息。该报道经网络转载,引起较大反响。有网友对李先生索赔3000元表示不理解,称其“狮子大开口”,但更多网友对李先生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表示赞赏。我的文章《“中国式”消费维权困局》称,“一根头发,投诉3个月,丢了工作,仍未成功。我将之称为一个中国消费的典型维权之路。”

我们知道,假一赔二(食品中是10倍)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我们仍然劝你尽量到正规大商场购买品牌商品(尽管像三鹿奶粉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仍然不能避免是假冒伪劣产品),因为现在的消费者给权真不容易。从协商到消协的调解再到法院的审理(一审二审还有执行),这无疑都是摆在消费者面前的虎门关。1995年曾经以创造“知假买假”(正确称呼应该为“疑假买假”)消费维权模式闻名全国的山东青年王海因为屡战屡败而不能不偃旗息鼓。

早在1995年我国就制订了《食品卫生法》。但后来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我们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化学名词,统统出现在食品事故中了。特别2008年9月10日,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稍后,不少品牌奶粉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一时间,老百姓“谈奶色变”。正如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负责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痛心地说,“这些东西,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于是,在压力之下 ,食品卫生法变成了“食品安全法”。按照专家所说,“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注重的是食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而“安全”就是无毒无害,已经深入到了食物的内在品质。但2010年的海南豇豆事件再次证明,食品安全可能要远远重于卫生。看到这里,作为普通消费者,你都不知道想哭还是想笑。

区先生跟一帮朋友共5人在高明沧江路一家西餐厅就餐。坐下来后,服务员给每人倒了一杯白开水。准备点菜进餐时,王先生突然接到电话,有急事需立即处理。然而,服务员却要求区先生支付50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餐厅降价1元/位收取茶位费。服务员称,该店事先有规定,如不消费,每杯水要收10元钱。该规定已在菜单上写明,并事先出示给顾客,旨在约束顾客只坐谈不吃饭。记者发现,菜单底下有一行提示:净饮水10元/位;自带饮品或食物10元/位;茶水费1元/位。但提示字号明显小于菜单上的菜名、价格的字号。一般人很难注意到这行小字。高明消费者协会负责人称,收费标准餐店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必须事先告之顾客。该店虽然在菜单做了提示,且摆在桌上,但因为提示字号太小,一般顾客很难注意到,导致告之无效。因此,建议餐厅将字号放大点,并写在显眼位置。(2007年6月15日《佛山日报》A4版)

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事关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颁布10余年来,目前消费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随着市场竞争关系、生产和消费的供求关系不断地处于变化和调整之中,目前消费领域出现的制假售假等恶意侵权行为日益减少,而相反的,非直接的经济、法律方面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如餐饮业收取小毛巾费、茶位费等行业霸王条款、潜规则,这些都在间接地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茶位费是否合法?现在法学界莫衷一是。其实从合同法上的行业惯例理解,原来餐饮行业是不收取该费用的。因此,除非特别明示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取该费用,这也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众所周知,我们消费者相对经营者来说是弱势群体,哪怕这个消费者再有权势或家有万贯,但在消费这座天平上,他就是弱者。保护弱势群体是法律价值体现的必然要求。公平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法律则是促进和实现公平的根本保证。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调强弱之间的关系,缩小之间的差别,是法律价值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而消费者保护协会就起到了这样一个功能。事实上,我们也知道,消协这些年为我们消费者作了大量工作,但我们必有也承认,他们的工作还与我们预期有很大差距。如本案件中,如果消费者是文盲或者说视力障碍者,字印得再大有什么用?难道我们文化低、视力差就不能享受餐饮服务吗?这个事实也进一步证明:收取茶位、占座等费用是不合理,因为它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一经颁布“一体遵行”的原则。当然,从立法上看,我国对消费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法规条文多属于原则性和宣示性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法的效力也大打折扣。我们还远远没有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之路还很漫长。

我主张你们在消费中遇到纠纷就去依法维权。

住有房屋。2011年春晚由黄宏、凯丽表演的小品《“聪明”丈夫》中黄宏夫妻为了得到奖励(一套房子)而假离婚。而在另一个蔡明表演的小品《新房》中一对未婚恋人借房子骗丈母娘。因为“结婚不买房,除非摆平丈母娘”、“丈母娘的刚性需求抬升了房价”。近年来,城市房价的日新月异式攀高引发了都市民众的心理恐惶,歌曲《月亮之上》的走红被人戏称为“丈母娘经济”的结果。“我在遥望,大盘之上,有多少房价在自由地上涨。昨天已忘,风干了好房,我要和你重逢在没房的路上。房价已被牵引,质落价涨,有房的日子,远在天堂。呕也,呕也,呕也。谁在呼唤,行情多长,挣钱的渴望象白云在飘荡。东边割肉,西边喂狼,一摞摞的钞票,就送到了银行。在房价沧桑中,房子在何方?”

我们知道,房产是当下公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与民众生活具有密切的联系,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2011年“两会”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同海内外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总理发出感概:在这里我也想说一点对房地产商的话,我没有调查你们每一个房地产商的利润,但是我认为房地产商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你们应该对社会尽到应有的责任。你们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但大多数人认为,同房地产商谈道德,无异于与虎谋皮。专门讲房价的电影版《武林外传》佟掌柜说“以跟你们(开发商)生活在一个朝代而感到耻辱”。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美国公民斯科特·休伯现年59岁,9年前生意失败,无家可归,从此露宿街头。沦落街头的休伯够可怜的吧,他才不这样想呢!他人穷但心装天下。这不,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家餐厅开张,女服务员着装“清凉”,引起了流浪汉斯科特·休伯的不满。你说这是哪跟哪儿的事呀?人家餐厅的姑娘穿着打扮与你个流浪汉有多个关系?不过,美国确实是个让我们想不通的国度,因为在中国,这样的流浪汉早就给打跑了,不用说这么个乞丐,就是个普通人又怎么样,找死呀,你!不用说人,就是房子都能给你误拆了,当然房子里面人的生死是不顾的,“有钱没钱,回家过年,过年回家,房子拆了”。面对休伯的抗议,餐厅竟然束手无策。餐厅负责人乔尔·亨对记者说,休伯在员工停车位附近扎营,引起店员抱怨。不想休伯竟然也有他的道理。“他们的姑娘们怕我?”休伯说,“是我害怕她们。她们短裤遮不住屁股,把我吓得够呛。”(2011年2月3日佛山日报)呵呵,你个流浪汉免费看了人家的春光,不是感激涕零,反而倒打一耙子!天下哪有这个道理?想起了古希腊的哲学家第欧根尼的故事,一天,第欧根尼在晒太阳,当时的皇帝亚历山大对他说:“你可以向我请求你所要的任何恩赐。”第欧根尼躺在酒桶里伸着懒腰说:“靠边站,别挡住我的太阳光。”

这是一种尊严!

行要方便。

  近日,国内不少论坛都在热传一则名为“春运三票女叫嚣炫富”的视频。7分多钟的短片里,一名乘坐由温州南开往南京方向的D5426次动车上的女子,一人买了三张座位票,并在上面躺着,一名情绪激动的男子与她争执了7分多钟,该男子的父亲由于买到的是站票,想借坐一下,被女子冷漠拒绝。男子与该女子理论,该女子却称“我买了三张票,我有权利不让你坐!”列车长前来调解,女子仍不肯让座,男子只能带着父亲怏怏离去。视频上线后,引发众多网友热议,大多数人指责该女子不近人情。铁路部门表示,女子一人三票的做法并不违规,但未考虑到其他乘客的感受,属于合理不合情。(2011年2月24日羊城晚报)

   这名女子的行为可谓激起了众怒,但道德指责自然是人人享有的权利,但问题在于:一人三票违法不违法?

  我们知道,时下的火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都属于法律上的公共乘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是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共承运人的不得拒绝服务义务。

  强调公共乘运人的不得拒绝运输义务,就是在于强调这些运营企业的公共属性。换而言之,作为公共运输的企业是无权擅自改变运营路线的。如出租汽车司机动辄以“集体喝早茶”为由要求提高出租起步价等都有违法律。

  我们知道,法律上讲求权利与义务上的平等性,那么,我们规定了公共乘运人的拒绝服务义务,这自然是法律赋予我们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那么,在这种运输合同中,我们公民又有什么相对应的义务呢?

支付运费,这是最主要的义务。问题在于,我们经常讲“买票光荣,逃票可耻。一人一票,自觉购票”。如果按一人一票来说,内涵深义就是一人必须购买一张票(排除免票人群的特殊需求),而不是一人只能买一张票。那么,一个人买三张票,自然是法律不禁止的。但你是否一个人买了三张票,就可以一人占用三个座位?答案当然是否定。理由倒也简单。如果真是这样的推理,如果一个亿万富翁直接买下一趟火车的所有票(理论上讲并不无可能),那岂不是他就可以乘坐专列了?岂有此理!那春运三票女错在了哪儿?她错在了违反了“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是法律的一种基本要求。例如洗手间和餐厅是有区别的,因为主要功能不同,若一定要到洗手间用餐,也无不可,但似乎违背了普通人的情感。一句话,只要违背普通人情感的事肯定是不合适的,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法条来背书,只有两种原因:一是我们的解释不科学;二是我们没有进行科学的解释。除此,似乎无他因。有时,你不得不佩服我国人的聪明才智。

讲到行,我知道很多同学要考驾驶证。

在依法治国方略高歌猛进的十年中,也有一个词与之俱生,那就是“潜规则”。这个词最初来自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令人深思的是:即便就在书中,吴先生也并没有给出“潜规则”的确切定义。

  学者没有给出定义并不影响这个词在影响我们的生活。因为这个词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近,曝出来的在汽车驾驶培训行业,请教练“喝茶”、给教练“烟酒费”等行为已经成了行业惯例,就是一例。甚至有教练在学员“不醒目”的情况下,跟学员“借钱”,如果遭到拒绝,那么学员就会在学习和考试的过程中,受到“特殊待遇”。(2007年10月10日深圳新闻网消息)

  随着汽车进入家庭,驾驶培训行业风生水起,因为有一个需要培训的庞大消费群。不培训,哪怕你车开得再好,也不能获得驾驶执照,你就永远也不能合法地驾驶。说起驾驶培训,相信人人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吐。我同学在北京当公务员,他学驾照时教练说自己要过生日,他和其他学友当然很知趣,有素质人这点不懂还行!不成想,过了几个月,他妻子学车,还是同一个教练,又说过生日。有的教练一年竟然过10多个生日,据说这还不是业内最多的;我表弟在山东务农,“天下农民最低贱”,当然不能免俗地孝敬了教练几回;新闻上深圳的韩小姐因为不满潜规结果是“自食其果”(连续更换多位教练,以致她未通过9选3的路考科目)。

  不能不让人佩服,我堂堂中华大地,此规则在驾驶培训行业纵横驰骋!原来,在这个行业,除了国家的法律法令外,还有自成体系的出牌、游戏的规则。这些诸如请客、送礼、给小费等没有规定但已是心照不宣的规矩,不成文、不公开在这个领域内得到大多数人的默许和遵守,业已成为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的另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

  从法律上讲,学员和驾校之间就是一方提供驾驶技术培训一方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学员是雇主,教练就是驾校雇来服务学员的服务员。让人想不到的是,这些服务员不单不好好服务,还频繁向主人要小费,不给,他就摔摔打打,骂骂咧咧,甩脸子给主人看。这样的仆人,竟然比主人还厉害,我们花钱买来的不是细致入微的服务反而是一肚子怨气。这样的仆人不要也罢。我一位女同学,颇有豪侠之气,她在驾驶培训中就再三置教练的潜规则暗示于不顾。最后,这位教练真急了,因为她的不配合致使同车上好几个人都处于观望状态。于是,教练开始对她冷嘲热讽,给她说话唱片子听。没成想,她也火了,“我要是会还用花钱来请你教?”“你就是我花钱雇来的,你不愿意干这份工作拉倒。”结果,明规则占胜了潜规则。因为话一说明,道理很简单,“你是我花钱雇来教我开车的!”这话,你敢说吗?当然,据我所知,有些不良驾校出于利润最大化目的,故意压低教练的薪酬,客观上对培训市场的潜规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坏作用。解决驾驶培训的潜规则,不但要着力于对无良教练的规制和约束,使他们不敢以潜规则恣意行事,加大潜规则的处罚成本;也要解决教练的薪酬透明化问题,提高他们的“阳光报酬”,使他们能够、也愿意抵制潜规则。作为我们的学员,也要大胆地说,“你是我花钱雇来教我开车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类似驾校这样的潜规则需要抵制。而根治这些潜规则,这条路漫漫又长远!

  娱有选择。2010年是中国人的微博年,“有微博吗”取代“吃饭了么”,成了中国人的问候语。成功人士大多成了“微博控”。这不,就连流亡在加拿大的赖昌星也耐不住深居简出的生活,开始玩微博。26日上午,网上出现一个名为“赖昌星”的微博。其第一条也是唯一一条博文仅四个字“在温哥华”。但迅速引起了网友的“围观”,短短半天,其粉丝量已突破1万,评论4000多条。11时30分,疑似赖昌星的微博突然被关闭。面对来自异国的博文,有网友叹:“日子过得挺逍遥嘛,还开微博”,网友“冲凉鱼”说:“你妈喊你回家过年……有种就回来!”从网友留言可见,多数网友对于赖昌星开微博持反对态度:“这样一个在逃通缉犯 ,在中国的微博上随心所欲发表言论,是极为不妥的。”(2011年1月27日羊城晚报)赖昌星有开微博的权利吗?

  答案是肯定的。赖昌星是厦门远华特大走私犯罪集团的主犯,目前滞留在加拿大,但他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为他并未取得加拿大国籍,而我国又没有剥夺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他仍然是我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赖昌星自然也有通过微博发表言论的自由。

  赖昌星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只是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不能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包括发微博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审判不得定罪不得量刑”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只有法院才有确定某人有罪及量刑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由于我国刑事法律上不存在缺席审判原则,因此尽管国人皆曰赖氏可杀,但从法律上讲,他仍然只是个犯罪嫌疑而已。

  赖昌星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就无不妥之处,冒然关闭其博客涉嫌违法。我们知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甚至美国法官将脱衣舞表演也归于此类)。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

简而言之,对赖氏过火的言论自然可以管制,但“在温哥华”似乎并无“违宪违法”之处。简单的以赖昌星的身份原因以及网友的过热“围观”就将其微博不经法定程序、不依法定方式关闭才是极为不妥的。

在这个环节我想讲一下写作,讲一下著作权,因为罗明同学问过我。

看过《宰相刘罗锅》的朋友都记得一个情节:乾隆被群臣簇拥着在逛御花园,看着眼前一片鲜花,乾隆诗兴大发,揪下一朵鲜花,一边摘花瓣一边开始作诗:“一片两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九片十片十一片……”群臣全部都安静的听着,乾隆吟到第三句做不下去了,因为再数数就不是诗了。乾隆正在为难时,刘墉加了一句:“飞入草丛都不见。”乾隆和群臣都如释重负,群臣开始给乾隆拍马屁。刘墉和乾隆在晚年的时候都开始出著作,刘墉的诗集里收录了这本书,乾隆的诗集里也收入了这本书。和珅向乾隆告密,说刘墉的诗集里收录了乾隆做的诗,侵犯了乾隆的著作权。乾隆一怒之下把刘墉下了大狱。这就是在刘墉和乾隆之间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案。应该说乾隆还是挺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的,只是保护方法略有不当。

那么这首诗的著作权到底是谁的呢?乾隆认为著作权是他的,因为前三句(一共就四句)是他写的;刘墉认为著作权是他的,因为如果没有第四句,前三句就不是个东西,有了第四局,前三句才像个东西。乾隆年间还没有《著作权法》,现在有了。根据现在的著作权,这个作品应该是一个合作作品。那么就产生了两个作品,一个是乾隆自己写的诗,另外是刘墉的诗。刘墉的诗用了乾隆的诗的前三句,应该属于演绎作品。而本案这些假设没有发生,所以属于合作作品,刘墉和乾隆都是著作权人。看来,著作权法还是挺重要的。

讲一下肖传国案件,讲一下红楼梦的作者之谜。

  讲到娱,我讲一下今年的大年夜过了,央视的春节联欢晚会看了。实话说,个人感觉不怎么样,有浪费时间之感。但尽管如此,我仍然坚持我的原有观点,你和我当然可以不看,甚至可以反感春节联欢晚会,但不能剥夺广大贫困农民观看的权利!我们这些人(城里人或者说富裕的农村人)可以不看春晚,但有些贫困地区的普通百姓喜欢看,这就是春晚存在的理由。因为木桶原理告诉我们短板决定水的容量。央视春晚总导演马东说,中国不仅仅是北、上、广、深,也不仅仅只有网络媒体。我们心里有一个谱——电视观众的收视比例在哪?重心在哪?正确取悦的大部分人在哪?我们一定会听到知识界精英的想法,但说实话,春晚的收视主体不是他们。(2011年2月3日羊城晚报)我认为还是很有点道理的。所以在大年除夕,我写了篇《别剥夺了贫困农民看春晚的权利!》。不管您赞同不赞同,因为本来就是我个人的看法,这是我说话的权利。我,更多是从贫困群众的文化享受角度来谈,因为对许多农村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看春晚是最大的文化享受。我在文章中说过,我是有切身体验的。更重要的是,我是从现行国家强制推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而剥夺了普通观众的收视权来说的。那么,在中国呢,如果你不安装有线电视,你能看几个电视台?我父亲现在山东农村,看着我结婚时买的大彩电,但他不愿意安装有线,所以他一般就能收看两个台(频道)左右,一个是自己县的电视台,另一个就是所在省的卫视。当然你可以装有线,现在还有所谓机顶盒。按照国务院有关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实现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要求,现在需要交纳开户费、购置费和收视费。部分地区为了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政绩,“强制关闭模拟信号”。国家广电总局特别指出,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对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用户,要妥善解决;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地区,必须保留至少6套模拟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没有机顶盒的用户接收,切实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转换过程中,许多地方均变相采取各种方法,强制关闭有线模似电视信号,导致农民有电视机无电视看的局面出现。不惟农民,我现在生活在号称富庶的珠三角,我家住在城里,家里是有线电视,但我家的电视也只能看5个台,分别是佛山新闻、佛山影视、广东卫视、佛山公共频道和中央一台。因为我没有安装机顶盒,也就说我没有缴纳每月那十多元钱,就只能收视这么多台了。

我们知道,从2010年7月1日起,芬兰把宽带接入权确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芬兰由此成为世界首个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宽带权”的国家。芬兰也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把宽带接入确认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这项权利赋予每个芬兰人,不管是住在大城市的,还是山沟沟的,都能申请网络服务商给他们提供每秒1兆比特(1Mbps)的宽带上网服务。可是,在我们中国,你想看点免费电视都不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到底是应该先谈保障贫困地区农民看春晚的权利还是城里人自主选择收视节目的权利?

乐有分寸。春节大年初十(2011年2月12日),新会女青年阿红应邀为同学“新娘”黄某当“伴娘”。当天“伴郎”们趁乱在这些“伴娘”们身上乱摸一通,伴娘们花容失色,惨遭“咸猪手”蹂躏。有人事后安慰“伴娘”们称:“没事了,那些都是乡下人,乡下规矩是这样的”。2月13日,九名“伴娘”中有四人到江门市新会公安分局河南派出所报案。现多名伴郎已经承认借婚礼非礼、猥亵新娘“姐妹”的事实。(2011年3月3日羊城晚报)

婚礼上闹洞房过炎,甚至于引发刑案,这种事似乎并不是个例。我在2002年曾经写过一起类似案件。

还有开玩笑要适度。

有一个高中二年级男生,18岁生日那天,他为了庆祝自己成年,邀请了几个好朋友到家里举行生日宴会。结果就有点乐极生悲,一位好朋友唱了首歌:“祝你生日倒霉,祝你蛋糕发霉,祝你出门见鬼,祝你越长越肥,祝你缺胳膊少腿”。

我相信在座的青少年朋友肯定听过这首歌,没准自己的生日宴会上也有朋友唱过这首歌。应当说,大部分朋友对这种歌曲也是一笑了之的,反正是为了开心!但正逢这位“寿星”朋友那天因为朋友吃蛋糕比较少,有些不高兴(他也不想一想,现在的同学们天天吃蛋糕,又不像我那时候,二十多岁了还没吃过蛋糕),听了这歌曲,又加上喝了点酒,就有些控制不住自己。头脑激动之下,到厨房里拿起水果刀,向这位唱歌的同学一阵猛刺,其他同学一时间没反应过来,可怜这位“歌星”就一命呜呼了!这时有位同学看了一下表,11:59分。同学们想一下,这位同学能否适用死刑?不能,因为18周岁是指过了生日的第二天,就差了一秒钟,保住了一条命。

想再讲一下校服和发型问题。

禅城实验高中的32名女学生因为抗拒学校的剪发令,“不剪发不上学”,结果集体被学校请出“面壁思过”。为了求得外界声援,32人集体在校门口表演“身着校服,头发用皮筋、发夹挽起”的行为艺术。2009年9月24日驻禅各媒体均用大篇幅报道此事。坊间议论纷纷,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学校侵权。强制学生剪短发,不独佛山有,如果网上搜索,重庆有之,湖南亦有之;岂止我中华大国独有,即使是韩国这样的民主化社会,在中小学校里,学生是没有选择发型的自由的。学生必须像穿校服一样,留着统一的发型。如果有违反者,那么“执法者的剪刀就要挥舞过来,删繁就简了”。大多数成人们就糊涂地认为:“学生除了学习之外所有的欲望和权利,都是可以延迟的。”(资料来源:《发型自由化运动》选自《匹马西风》,孔庆东著,新世界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18)

相信韩国人的权利意识要比国人强一些,对这一侵害人权的行为,曾经有韩国学生的“发型自由化运动”,但似乎没有获得大多数的同情与支持。正如上文作者所说,“规定全部700万中学生头发的长短和发型要一律的这种发型限制,是明白无误的违背宪法的。只是大面积的违法,反而仿佛成了合法。”

国外例子有之,国内先例亦有。大约在1940年前后,上海一所中学中女学生都是穿着校服,也不烫头;但是有些老师有些淡妆,有一些年龄比较大的同学不服气了。校长说,“你们都很年轻,你们都有天然美,你们应该保持佻们的脸色红润、健康,不需要人工去修饰。而老师里面,有些身体不大好、有些年龄比较大,她们稍微化一点淡妆,目的是为了让别人看着年轻舒服,而不是为了自己要怎么样。”同学们认为很有道理。(让女人自己说话:独立的历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1版,21页)

相信女孩子有爱美的天性,那首很有名的校园歌曲就唱道,“谁把你的长发盘起,谁给你做的嫁衣”。长发当然会给人留下永久的回忆,但也会给自己甚至别人带来不便。当年,我就曾为前桌那位长发飘飘的同学所干扰,总想用手摸一下她的长发而不能得逞!从法律上讲保留头发是人的身体权一部分似乎并无不妥。但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学校出于管理的方便,规定统一着装统一发型似乎亦无可指责。因为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班主任“有适当的批评学生的权利(力)”,尽管从法律上讲,这种权利(力)本来就是教育权的一部分。但现在的孩子们权利意识强,不得不让老师们有所顾忌,批评孩子可不是简单的事!就我看来,没有批评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批评只是一味表扬的人生也不是完美的人生。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30名女孩子还是应该好好想一想,前途重要还是留有长发重要。毕竟“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珍惜机会吧!那些动辄以权利来教育你的人到底想引导你们去往何方?你我都不知道。

游有尊严。

在旅游中,相信大家都有同感,找厕所难。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建议,希望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新建、改建的厕所增加女厕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明确规定女性厕位为男性厕位的1.5倍,解决女同胞如厕的老大难问题。(2011年2月21日《新快报》)

  坚决支持韩委员的建议!

  我们众所周知的现实是,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的公厕数量,男厕厕位加上小便器都多于女厕厕位,而男性对厕所的需求数量实际上远不如女性。不少地方常常出现男厕空空荡荡、女厕大排长龙的尴尬“景观”。

  所以,我的朋友修老师坚持认为女厕所必须多于男厕所,这一问题才是真正男女平等的落脚点和考察点。

  从司法来考察,男女厕所的问题引发过不少案例。

  在1990年发生过一起震惊北美的厕所事件。休士顿女子WELLS在一场乡村音乐会之后,因为女厕排队太长,就尾随一位护送女友上男厕的男士,去了男厕。这两位女士都被警察检举,并且每人开了两百美金罚单。这件事情的结果,是连正在上厕所、被她“骚扰”的男士都出来为她作证,说这位闯入者“蒙着眼,不断道歉”,并说自己“很同情她”。被起诉的结果,是WELLS收到上千妇女的来信——表示愿意为她支付罚金。而一位陪审团成员如此总结:“我觉得女人的需求已经被忽视很久了。现在是我们重返公共建筑物,要求为妇女提供更恰当的设施的时候了。”

  1996年台湾女大学生发起的“抢占男厕所”运动。一帮“女暴徒”通过在商场、学校“抢男厕”,并组织男女“尿尿比赛”,最后得出的“科学结论”是男性单次使用厕所的时间是女性的1/4,以此证明男女厕位比例失调就是性别歧视,促使台北市修改公共厕所相关规定,不管改建新建一律按男女1:3的比例来建设。

  这样的厕所事例也曾经发生在中国广州。

  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广州女护士罗小姐在东山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学习,因为在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而选择去隔壁男厕所方便,不幸在厕所里摔伤致残,她向招待所索赔8万多元。一审法院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入男厕导致受伤、自负其责,判决其败诉。

  二审中,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大相径庭,认为罗小姐到男洗手间方便,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招待所应承担70%的责任。

女士进男厕犯法吗?我看未必。据说德国厕所都不分男女了。当然,在中国解决“女性厕位为男性厕位的1.5倍”问题,是比较难的。就我看,当务之急,最好的方式就是厕所不分男女,然后按排队先后选择。可能这才能解决问题。

上海世博会是2.5:1。

还有一个电话问题。几个法制系统的无聊男人谈话时,谈到一个话题,“胡锦涛有没有手机?”有人说没有,理由是这么大干部基本上没有私人空间,有工作用红色电话,也不需要手机。我的意见应该是有,因为领导干部尽管日理万机,但毕竟也有私人空间,难免手机联系。我的例证是我见过一些高层,如省部级,我知道也有手机的。所以,从小官推知大官,我推断胡总书记也应该有手机。其实,这个没有标准答案,就像法律一样,你只要能自圆其说就行。下一个话题,如果胡总书记有手机,他会不会收到垃圾短信?大家知道,这在今天似乎是有手机的人,人人都会遇到的事。

  佛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建华到一公司走访,听取企业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当一位职工谈到手机短信、电话猖狂时,杨建华说,“我手机前两天也收到过一个诈骗信息,号码是福建的。电信诈骗确实不少,也有领导受骗。”(2011年1月19日南方都市报)

  那么,领导干部收到这种诈骗信息会怎么办?

  一是随手删除,这是大多数人的选择。因为大家都忙,而且经过毒奶粉哺乳的中国人都有火眼金睛,特别有辨别真假能力;

  二是上当受骗。这种人估计不会少,要不骗子就不会频繁发这种信息,因为没有人上当就不会有诈骗的动力。

  但上当了,估计你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说。为什么不能说?因为你说了,大家并不笑话骗子的犯罪行为,大家只笑话你的愚蠢行为。我们这个社会已经进入了“笑呆不笑骗”的地步。

  三是没有上当,也没有被骗。那你就庆幸自己吧?

当然,你如果一定要做个模范市民,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那么你来看我的经历吧!

当然,我们看到,佛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建华也强调,“公安业务部门要加强合作,一旦发现手机短信诈骗,不管是佛山市还是外省外市。都要立即立案侦查,不怕麻烦都要查”。我想,如果杨书记有时间,一定亲自去报警(当然,他是官员,公众人物,警察都认识),建议化妆或委托他人,试一试下属是否是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

再讲一下身份证问题。

北京出租车司机闫树升师傅春节前收到一张来自“中国联通”的手机欠费催缴单。到营业厅一查,更让闫师傅惊讶。他的身份证下共有五个号码,2009年4月份登记,同年11月退网,高达2056.9块欠款。

  对此,中国联通新闻发言人温宝求说,如果提供了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那我不管谁提供的,只要这个证件是真实的,原件复印件当时提供也都是真实的,那说不是你办,那可能就是你的(问题)。但你不能出了问题就说不是你办的就能够推卸责任,那肯定是不对的。(2011年2月1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

  要说身份证被冒用问题,闫师傅的经历绝非个案。

  但对其法律上的定性,应当是明确的。

  2010年3月,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则消息经媒体报道后,似乎没有炒作成热点。

  或许大家认为这太平常了,公安部本身不过是在释法。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行政法制原则,自然强行要求公民“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无法律依据。

  至于说“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似乎仅仅指刑事或治安责任,因为公安机关是无权对民事侵权、行政赔偿等责任的承担与分配进行确认的。

  尽管从理论上分析,确实“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身份证作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尽管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但事实上,居民办理业务需要使用身份证的地方可真不少。我们行走在今日的社会中,身份证是最重要的识别和认证符号,买飞机票、办理银行存折、证券交易、签订合同、购买房产……身份证承载了太多的功能,也附加了太多的责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身份证,我们寸步难行。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使用和查验”制度。通过研读法条,我们不得不肯定地发现该法只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法定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还明确宣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由此可见,法律只规定了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权,除其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无此权限的。

  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一个作为服务企业的电信运营商,你去办张手机卡消费都得出示身份证。在中国,这样的垄断消费行业你都不知道它是政府还是企业,干脆称之为“二政府”吧。偏偏是这样的企业越来越多,你又无法可逃避。那你不得不给人家出示身份证。

  为何“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确实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身份证只是身份证明。而居民与对方进行的消费、服务等合同中,除了出示身份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外,更重要的是要用双方签字,合同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说,签字/盖章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且,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签字与盖章是区分的。2008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裁判摘要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是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冒用身份证并不产生实际作用,当然“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丢失人。

  就我看来,公安部的这个解答好就好在承认了“签字”在法律上的意义。认字还是认章,一直是我国法律上悬而未决的争论。道理倒也简单,古代我国国民素质低下,教育不普及,许多人不会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签名。但今天,似乎再过分强调认章没有必要。这才是这个解答的最关键之处。

  那么,中国联通为何置上述解答于不顾,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认为闫师傅一定要先缴费呢?

  一者是垄断企业的霸王作风,二则是因为你的这种欠缴影响你的社会信用记录,这也是一种霸道,我和你的消费合同履行纠纷,与我个人信用有何关系?我们的国家为了保护这种大企业,所作所为让人无法容忍。

  作为一名五年的联通用户,对今年联通出现的3条微博3900元收费等感到无法解释。

  就我个人的手机收费看,似乎也是让人看不明白。

期待中国联通能够以中国老百姓的利益为上,以客户利益为大。

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儿。

祝大家:衣着鲜艳、吃得安全、住得宽畅、行得自由、娱乐如愿、游览畅快,活得潇洒,学业有成!

提问环节:

一是关于学校的菜价飞涨。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意外(事件)这个概念,而用了个“不可抗力”的同意语(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来代替。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其实,这种意外在生活中并不乏见,甚至于可以随时随地幽默我们普通人一把。晚11点钟左右,在深圳福田区的一家公司工作小王先生在福田区巴登街附近一家发廊理发时遭遇突然停电,而当时小王只理了一半的头。为了维护良好形象,只得无奈戴上帽子上班。昨天中午,小王又到发廊进行了“二次修整”,发廊为其免费塑造了一个新发型。(南方都市报2008年1月30日)据了解,当时巴登街附近很大一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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