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和失职罪,都是不尽职,都是主客观上存在罪过。
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有意实施(含监督过失);第二 ,客观上实施了失职渎职的行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被监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是指具体经办或直接实施某项业务的人员。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监督,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再次,重要领导责任者,指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和参与决策工作的其他副职,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直接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人,包括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性。只要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必然存在错误行为。
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严重侵害,致使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其一,犯罪主 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二,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其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等。
其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失职渎职罪的定性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伺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