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慕马案”而获罪下狱的原沈阳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在狱中委托律师状告中国青年报,称该报“刘涌姘头”的提法侵犯了其名誉权。焦玫瑰的律师表示,“‘姘头’的称呼无异于最恶毒的攻击”,故要求中国青年报“同版面同篇幅同字体”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的确,焦玫瑰尽管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其依然有其人格尊严或“面子”,其名誉权自然依旧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焦玫瑰而言,与其当初恣意妄为的犯罪行为相比,其所主张的所谓权利,也毕竟显得太过于娇贵了一些。其实,对任何女性而言,“姘头”一词都不属于赞誉和褒奖,可这也并非就意味着属于“最恶毒的攻击”了。与这“最恶毒的攻击”相比,你焦玫瑰当初身为沈阳中院副院长,却与刘涌一伙沆瀣一气,贪赃枉法,给那些受 刘涌所害的当事人造成了无尽的痛苦和难以弥合的创伤,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更为“人民法院”的牌子抹了黑,毁了誉,与这些铁的事实相比,到底谁更能称得上“恶毒”呢?那时,你为何没有想到维护自身的名誉?你的名誉权,为何就那么经不住黑帮恶势力的“风吹雨打”?可如今置身铁窗,你却突然想到名誉的可贵,身上的权利也突然变得娇贵起来了。这不能不让人想起那句涌至嘴边的老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笔者之所以觉得焦玫瑰主张的权利过于娇贵,还跟其律师“‘姘头’的称呼无异于最恶毒的攻击”的无端指控有关。即便是“姘头”的说法属那篇文章无中生有,难道就称得上“最恶毒的攻击”吗?要知道,这个“最恶毒的攻击”本身就是一种以同样的逻辑和同样的手段的对“恶毒”的“反攻击”,因为你所谓的“最恶毒”,同样是没有足够的事实材料进行佐证的。而孤立的一个“姘头”称呼,无论如何也达不到“最恶毒”这样的“侵害级别”。更何况你焦玫瑰是不是刘涌的“姘头”,最终还需事实说话,故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姘头”的说法是不是无中生有,而非“姘头”的称呼本身。因为假若“姘头”的事实不成立,不管是称为“姘头”也好,“情人”也罢,哪怕是仅仅称做“异性朋友”和“红颜知己”,也都同样会损及到你焦玫瑰的“名誉”的。而在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还没有一个最终结论时,就给对方扣上“恶毒攻击”的大帽子,尤其是“同版面同篇幅同字体”登报道歉的法律诉求,不仅折射出一种“得‘词’不让人”的霸气,也更为其权利的娇贵提供了最好的注脚!
时下,已置身监牢的罪犯能跟其他公民一样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自身的权利,无疑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一个新标志。可问题是某些社会舆论对焦玫瑰的负面评价,归根结底还是因其曾经恣意妄为的犯罪行为促成的,而不应完全“归功”于某一家“用词不当”的媒体。再者,既是通过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该尽量用事实说话,即靠举证手段来断定另一方是否构成侵权,而不是简简单单地抓住一个敏感字眼不放,因为类似靠“咬文嚼字”来维权的做派,恐怕只会使法律的公正和舆论的威力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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