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代扣未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缴纳与否但未代扣代缴不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转载]代扣未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缴纳与否(但未代扣代缴不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原文地址:代扣未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缴纳与否(但未代扣代缴不需要计算缴纳滞纳金)作者:中翰税务

赞成文中的观点,从利益有偿取得的原则中也应有相应的“处罚”性处理,但是对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言,根据征管法,他们可以被罚款(实质也是具有弥补税款之意),但是并不能被处以滞纳金。当然1199号文件对于纳税人也不征收滞纳金倒是特殊之处。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附中国税务报:代扣税款未代缴 按日加收滞纳金

甄士彬 王奎


近日,某地税局稽查局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账面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5.14万元,而经查询征管系统及企业申报资料,并未发现该企业申报解缴此笔税款。该局作出了加收滞纳金的决定。该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的规定,不应加收滞纳金。

对于工资、薪金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款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应结合税收征管法及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的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应扣未扣,不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对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已扣缴未解缴,应加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中,关键字在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而对于被查企业来说,该企业已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了税款,但未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将税款解缴入库和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并不适用于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中规定的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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