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运等二十八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善后清退公告
(2012)第1号
发布时间:2012-04-2014:45:12
赵鹏运等二十八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善后清退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善后清退对象范围
赵鹏运等二十八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善后清退对象范围系已在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州市、长春市、沈阳市、鞍山市登记的购林人。已自行处理林地的,不予清退。购买贵州林地购林人的善后问题,由贵州省相关企业负责解决。
二、善后清退金额
赵鹏运等二十八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清理全部涉案款项后,善后清退金额为实际购林金额的60%。对于获利的购林人,在清退时扣除获利金额。获利金额达到或超过出资金额60%的购林人,不予清退。
三、善后清退时间及方式
北京市登记购林人善后清退工作,从4月23日起至5月15日止,由北京市区、县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以入户发还的方式,向购林人清退购林款.
对于在北京市登记、但非北京市户籍的购林人,以及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购林人经甄别后,清退购林款的时间及清退方式另行公告。
对于在上海市、重庆市、广州市、长春市、沈阳市、鞍山市登记的购林人,清退购林款的时间及清退方式另行公告。
四、领款人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购林人身份证(原件及二份正反面复印件)。
2.林权证及合同(原件,一份林权证对应三份合同)。
3.购林人委托他人代领案款的,须提交购林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各自原件及一份正反面复印件)、购林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由街道办(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加盖有印章的购林人委托他人代领案款的证明材料(原件)。
4.购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领款时除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关单位、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资金合理来源的证明。无法说明资金合理来源的购林人,不予清退。
五、注意事项:
1.购林人须提交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购林人提交的领款材料不真实、不齐备,或者购林人不同意上交林权证、合同、对清退金额有异议,或者因为购林人死亡等其他原因不符合案款清退条件的,由入户人员登记在案另行解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