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商通卡属于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和信)发行的预付卡系列产品,是资和信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资和信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商通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
第四条商通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按产品分为客户卡、普通卡、福利卡;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图形、密码等。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资和信”指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商通卡及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资和信签约,接受商通卡进行交易的实体和网上记名单位。
第六条资和信、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商通卡技术服务协议》等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资和信申请购买商通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商通卡产品时,应按有关法规和资和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向资和信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资和信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九条购买人首次申办商通卡时,资和信为其开立记名客户卡,用以管理其名下的所有商通卡。购买人须凭本人客户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购卡业务。客户卡充值后即相当于记名商通卡,也可以用于消费。
第十条普通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购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1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第十一条 购买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购买人可以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购卡。同一购买人可购买多张普通卡。
第十三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超过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超过5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商通卡。
第十四条 福利卡为记名卡,购卡人为单位或其员工。同一单位可为其员工办理多张福利卡。
第十五条资和信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持卡人可凭商通卡在特约商户(包括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商通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七条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商通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使用商通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资和信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资和信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第十九条依据商通卡种类不同,资和信提供不同的充值服务,具体方式在办卡时以资和信与购卡人的约定为准。充值后的金额记名卡每张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不记名卡每张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条可以用于网上支付的商通卡可向在资和信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商通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资和信指定场所办理更换,资和信可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出示身份证件,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电子钱包性质及脱机完成交易的商通卡不可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根据购卡时资和信与购卡人的约定并按照相关流程,可以对商通卡设置密码。购卡人应在购卡时确认商通卡初始密码覆膜完好,并应当对其带离购卡现场后的商通卡密码的安全负责。持卡人密码遗失,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商通卡,按照资和信相关规定,通过书面申请或致电资和信办理补制密码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记名商通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资和信网站提供24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服务,正式挂失和补卡在15日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资和信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记名商通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通卡有效期为三年以上,到期日以卡面标识为准。
第二十五条商通卡赎回仅限于记名卡,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客户卡、购卡时资和信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商通卡到资和信网点办理。赎回商通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资和信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商通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退回现金。
第二十六条 资和信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资和信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至少一种方式的24 小时免费查询服务。
(四)资和信可以为持卡人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商通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购买商通卡须支付所购卡面金额的3%的手续费,卡面金额低于500元的按每张卡15元收取。
第二十九条 因商通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第三十条 客户在柜台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卡收取挂失及补卡费10元。
第三十一条商通卡延期费用。对于设定有效期的商通卡,资和信提供系统自动延期和手动延期两种方式供客户购卡时选择。选择自动延期的,卡片过期后仍可使用,每月收取延期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到期日余额的1%,最低2元;选择手动延期的,商通卡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由购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资和信网点办理延期,每次延长效期为一年,每次一次性收取延期卡片激活费10元,卡片余额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免收激活费。
对于在本章程生效前办理的商通卡,在本章程生效后,资和信全部按自动延期方式办理,如果购卡人要求采用手动延期方式,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和商通卡到资和信网点办理。
第三十二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商通卡内余额的3%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对连续5年未发生消费交易的商通卡,资和信对该卡作为不动卡单独管理,每月按转为不动卡当日余额的1%收取不动卡管理费。不动卡重新发生交易次月,资和信停止收取该卡本期的不动卡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在资和信以外的网点或渠道办理充值业务时,收费方式与标准以该网点或渠道与资和信的约定为准,但在持卡人办理充值时应提前告知。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查询一年以上商通卡交易明细,每次收取10元/卡查询费。
第三十六条 除购卡手续费外,其他收费均在商通卡余额中直接扣收。
第三十七条 资和信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商通卡的,资和信有权暂停该商通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商通卡的,资和信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资和信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商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资和信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资和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商通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商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商通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资和信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四十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资和信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商通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商通卡,导致商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商通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商通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买人不得在资和信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商通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参与商通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资和信变更商通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资和信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2年12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