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型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理解:
1、实施对象不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2、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则全额征收。
3、不属于起征点政策范围。
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仍执行起征点政策
1、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
3、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既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又提供应税服务的,则分别执行起征点政策。
超过起征点的,则全额征收。
三、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