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 防 安 全
No. | 内容摘要 | 法律来源/生效日期 |
01 | 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09-01-1998) |
02 | 第1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 |
03 | 第15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
04 | 第12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2-22-1999) |
05 | 第17条 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 |
06 | 第22条发生火灾,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迅速赶赴火场,组织灭火救援,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 |
07 | 第18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09-01-1998) |
08 | 第19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质量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 |
09 | 第21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 |
10 | 第15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后附表)。 |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04-10-1990)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04-10-1990) |
11 | 第16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
12 | 第17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 |
13 | 第18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 |
14 | 第19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 |
15 | 第20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 |
16 | 第21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 |
17 | 第22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 |
18 | 第23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 |
19 | 第24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 |
20 | 第25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 |
21 | 第26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 |
22 | 第27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 |
23 | 第28条 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 |
24 | 第29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 |
25 | 第30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 |
26 | 第31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 |
27 | 第32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 |
28 | 第33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 |
29 | 第37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 |
30 | 第38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
31 | 第39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 |
32 | 第40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 |
33 | 第41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 |
34 | 第42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
35 | 第43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 |
36 | 第44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 |
37 | 第45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 |
38 | 第46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 |
39 | 第47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 |
40 | 第48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 |
41 | 第49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 |
42 | 第50条 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 |
43 | 第51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 |
44 | 第52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 |
45 | 第53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 |
46 | 第54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它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 |
47 | 第55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 |
48 | 第56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 |
49 | 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02-01-1996) |
50 | 4.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 |
51 | 4.6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 |
52 | 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 |
53 | 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 |
54 | 6.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 |
55 |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 |
56 |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 |
57 |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 |
58 | 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 |
59 | 10.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 |
60 | 10.3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 |
61 | 第12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01-01-1997) |
62 | 第13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 |
63 | 第14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 |
64 | 第15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 |
65 | 第16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 |
66 | 第17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 |
67 | 第18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 |
68 | 第19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 |
69 | 第20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 |
70 |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 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09(1997版) (08-01-1991) |
71 |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面三刀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兼容的灭火器。 | |
72 |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 | |
73 |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 |
74 |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 |
75 |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 |
76 |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
77 |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 |
78 | 第 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 |
79 | 第 10.5.1.4 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 |
80 |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
附表: 仓储火灾程度分类
类别 |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储存物品示例 |
甲 类 | 1.闪点<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 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 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 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
乙 类 | 1.闪点≥28℃至<60℃的液体比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 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 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 乙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 硝酸钻,发烟硫酸,漂白粉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
丙 类 | 1.闪点≥60℃液体 2.可燃固体 |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50度至<60度的白酒 |
丁 类 | 难燃烧物品 |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戊 类 | 非燃烧物品 |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铝纤维,矿棉,岩棉,陶磁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